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_離婚的條件?
特邀律師
我認為婚姻的前提是兩情相悅,三觀一致,相互信任,想對方之所想!
北京安博婚姻家事傳承部劉維昭律師認為:《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了離婚的法定情形。《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應準予離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1989年制定并公布、實施)列舉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具體情形,即: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14、因其它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如果有證據證明一方存在《婚姻法》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的情形,法院一般會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從而判決準予離婚。
你好,我們國家推行的結婚自由,離婚自由,并沒有強制離婚這一說。
你所說的強制離婚,是不是指得是法院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判離?
按照法律規定,我們國家的離婚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另一種是去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夫妻雙方都能夠同意離婚,并且對于共同財產及孩子撫養權問題能夠達成一致意見,那么就可以簽署離婚協議后直接去民政局協議離婚,這種離婚比較方便也比較快捷。
但是如果一方想離婚,另一方堅持不離,或者雙方都同意離婚,但是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及孩子撫養權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那么就需要去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是由法院來判決離婚。法院判決的標準是夫妻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而能夠證明感情破裂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所以符合以上這種情況,法院是可以判離的,但是并不是說就可以強制離婚,因為如果雙方不想離婚的話,任何人都是不可能強制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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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中,《婚姻法》第32條規定準予離婚的以下法定理由: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