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房產屬于夫妻共有嗎_婚前房產,婚后算共同財產嗎,比如婚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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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依據遺囑繼承遺產,遺囑指定遺產歸其一人所有。夫妻一方所得遺產,屬于一方婚后個人所有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例如,父親生前立下遺囑,自己所有遺產歸女兒一人所有,父親去世后,女兒繼承所得的遺產屬于她個人所有,不屬于女兒夫妻共同財產。再例如,母親生前立下遺囑,自己所有遺產由兒子繼承,母親遺囑未說歸兒子一人所有,兒子繼承所得遺產屬于兒子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依據法定繼承所得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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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一方的所有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如果登記結婚前用自己的婚前財產支付了購買房屋的全部價款,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也約定了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已經完成了房屋買賣合同中己方的全部義務。雖然該房屋實際交付和辦理產權登記發生在結婚后,這只是售房方單方在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婚前以個人積蓄購房,婚后辦理產權證,房屋所有權性質并沒有改變。因此,該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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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只不過很多人單純的認為,房產證就算一切,只要房產證上有了自己的名字,那么這個房子就有自己的一份,其實不然,若是就簡單的以一個名字來決定一切,那不就亂了。
剛結婚就在對方的房產證上加了名字,然后再離婚,房子被對方拿走一半,這有可能嗎?一切都是人們誤以為的罷了。
房產證,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
簡單來說,這就是一個證明你對這所房子有權利的證件罷了,只是一個證明,雖然當作說,持此證件就有對房屋的處分權,但那僅限一個人獨占而已,若是有兩個含以上的名字,那么還是要遵守特定的法律,不能為所欲為。
在今年的新婚姻法中,離婚財產分割一項有了更詳細的規定,尤其是對房屋這一項。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其中一方所有,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題主已經說明了,房子是婚前自己全款買的房子,那就符合婚姻法中的這一條,你的所有婚前財產都屬于你個人雖有,即使雙方結婚,這些財產的所有全也不會改變。
但是有一項例外的,那就是若房產所有人主動贈予,加上他人的名字,只要是登記過的,那么就會生效,就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了。
但要主意的是,這個房子是婚前個人的全款買房,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候除非贈予時的登記要求,那么就不會按照雙方各一半的方法分配。
其中全款買房的一方,要占有大多數的比例。
注:
個人建議,所有由此打算的人,一定要想清楚,最好在房產證登記的時候,約定好財產的分割比例,雖然房產不會白白的給對方,但必要的時候還是會很麻煩的
謝謝邀請!
題主的問題是否應該這樣描述——夫妻一方個人婚前財(房)產,婚后算共同財產嗎?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解析以上法律規定,即,夫妻之間的財產涉及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夫妻取得的財產。對于婚前個人財產而言,如果有約定,則從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仍屬于個人財產;對于婚后取得的財產,有約定,則從約定,沒有約定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至于結婚多少年,個人財產就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現行婚姻法沒有相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