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家賠償的種類有_我國國家賠償的范圍?
特邀律師
國家賠償法第四章詳細規定了國家賠償的方式和計算標準。主要是以支付賠償金為主,還有返還財產、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具體條款如下: 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第三十五條 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三十六條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第三十七條 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賠償費用預算與支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違法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
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例如某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王某進行刑訊逼供致王傷殘,王某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司法賠償。 1.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由國家承擔的賠償責任。其賠償范圍包括: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5)違法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的; (6)違法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7)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侵犯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2.刑事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而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法》對刑事賠償作出具體規定,對于進一步促進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具有重要意義。刑事賠償的范圍包括: (1)在刑事訴訟中,錯誤拘留、錯誤逮捕、無罪錯判的;刑訊逼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2)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造成財產損害的。 3.司法賠償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要給予有限制的賠償。國家賠償的范圍,從國家的角度講,是指國家對哪些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從公民的角度而言,是指國家對公民的哪些權利受到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廣義的國家賠償可分為以下幾類:(1)國際法上的國家賠償。
即一國根據國際條約或國際協定對另一國所進行的賠償。(2)憲法上的國家賠償。即公民的憲法權利受到國家公職人員的侵害時,受害人可以直接根據憲法的規定提起訴訟,請求國家賠償。(3)民法上的國家賠償。即國家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在經濟活動或其他民事活動中侵害了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權利所進行的賠償。(4)國家賠償法上的國家賠償。即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