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人員公款私存違反什么_公款私存的危害是什么?
特邀律師
一些單位將公款打入到了私人賬戶,沒有說清楚款項的用途,且打入到私人賬戶的錢金額也是非常非常的高。面對單位這種公款打入到私人賬戶的行為,很多人覺得操作者的行為不對會受到處罰,比如判刑。
一、單位公款打入私人賬戶會被判嗎
公款打入私戶,首先看是借款,還是私戶就庫存現金的形式。如果是符合財務規定,也符合業務實際,就沒有問題。如果是違反財務制度的、無正常合理需要亂轉資金就違反財務規定。
二、法律規定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48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銀發[1997]485號)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將公款轉為儲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釋為“單位或個人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的行為”。
1、《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九的規定,對“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的”行為,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公款私存的行為規定了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也作了類似規定。
2、2005年2月1日起起施行的《財政違法行為處分條例》對公款私存的行為,采取雙罰制,即同時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第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對于共產黨員,還應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黨紀處分,該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對于公款私存行為規定了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
單位公款要打入到私人賬戶里面,必須要有合法的名目,且在金額上也是有限制,不能夠私自亂利用公款來打錢。
純粹是貪污
將公款存入個人在銀行開設的私人賬戶上,屬于“公款私存”性質,公款私存行為從資金安全角度看,雖然沒有造成損失,但公款私存的危害是很大的。
一是無視黨紀國法,公款私存不僅擾亂了正常的財務管理,如果任其發展,法律的權威,黨紀的嚴肅性將受到嚴重侵害;
二是容易誘發犯罪,公款私存基本上只有少數人知曉,內部缺乏制約監督,容易發生挪用公款、甚至貪污公款等犯罪行為;
三是易造成資金損失,公款掌握在個人手中,容易發生攜款潛逃,造成資金大量流失,給單位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 要杜絕公款私存的危害,審計建議鎮鄉、單位主要領導應加強財經法規知識學習,增強財經法紀意識,建立健全資金的內部管理制度;提高財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和道德修養,使之熟悉法律法規并自覺遵守;加強監察、審計、財政的監管力度,對公款私存行為實行責任追究。只有齊抓共管,嚴格執行首問責任制,才能杜絕公款私存的問題。才能保證財政資金的安全完整。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48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銀發[1997]485號)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將公款轉為儲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釋為“單位或個人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的行為”。
中國人民銀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不準將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因此,任何企業、單位把公款存在財務人員或者其他個人的私人賬戶上,都是違反規定的。對于公款私存的問題,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十三)款規定:“將單位的現金收入以個人儲存方式存入銀行的,按存入金額百分之三十至五十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