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人員挪用公款跑路_公司里,如果財務部經理私自挪用公款,至少會被判多少年?
特邀律師
出納挪用公司資金,財務經理是負有責任的。但財務經理實際負不負責任,取決于財務經理本人和公司的態度。
一、先說制度上
制度上不用說,下屬出現這么嚴重的錯誤,公司的內控制度形同虛設,部門領導肯定負有領導責任和可能的工作失職行為。如果公司有具體的制度,那么就按照制度來處罰。或者,按照法律來處罰。
二、制度之外
個人遇到過兩起,都是直接責任人受到影響或處罰,直接領導都沒有涉及。
例子1:上市公司子公司出納,挪用公款20多萬,被內審查出后,自己補上了事,然后從出納崗位轉崗到行政崗位。為什么沒有按法律或公司制度處罰,因為這個小姑娘的叔叔為上市公司高層,沒有將影響擴散到公司之外。
例子2:某國企出納,和財務經理做對桌。出納和人事共同舞弊,偽造老干部醫藥費單據,虛領醫藥費數十萬元。被發現后,出納和人事都被判刑。但財務經理和人事經理,公司都沒有處罰。
上述兩起,你難道說財務經理沒有責任嗎?
三、出納挪用公款,財務經理是否負責任或負什么責任,主要看公司的態度
如果公司想讓財務經理承擔責任,或者財務經理這個角色成為公司政治的角力了,那么這個財務經理是否擔責,擔多少責就看各方博弈的結果了。
當然,如果涉及犯罪,以及被外部有關行政部門介入,公司的態度是否起決定性作用不好說了。
財務冒著違反職業道德的風險,寧愿堵上自己的前程,也還要跟老板硬碰硬,那肯定之前因為什么事情被激怒了。要不然,也不會這么決絕吧。畢竟,10萬塊的金額,過不了多久也就掙回來了。何必為了這一點錢這么執拗呢。
所以,建議老板這個時候可以做幾件事情:
1. 跟財務好好商量,解決財務心中的核心矛盾。究竟是因為什么原因,財務要偷偷拿走公司的10萬元,缺錢?還是對什么事情心有不甘,充滿怨憤?先把事情弄清楚,解決財務的問題,然后再讓其把錢補回來。
2. 如果財務一意孤行,那么老板也做好兩手準備。一方面請專業人士來判斷一下,對自己的稅務狀況心里面有個底,需要做多少調整,補多少稅;另一方面對于財務的這種狀況也應該予以制止,如果不把錢拿出來,堅決報警。
3. 之后,一定要請個專業的財務來做賬。其實,財務做得好,公司的財稅風險可以大大降低,專業的人士,更不會出現這種偷拿公司錢財還倒過來威脅老板的行為。專業能力重要,人品更重要,老板在選人用人的時候,還是要多花一分心思。
最后,再給老板們兩個建議:
1. 財稅規范化盡力而為。稅務風險是不少老板的“心病”,當公司做大做強之后,這個問題會越來越凸顯,所以,不妨請專業的人來做專業的事,盡早把財稅規范化做起來,也不會再因為這個問題淪為別人的把柄。
2. 對于一些關鍵性的崗位,全部用自己人,有時候能力不夠,外部聘請人員,注意人品。并且,一定要設置好內部控制的程序,不讓一些缺乏職業道德的人有可乘之機。
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根據《刑法》第384條的規定,犯挪用公款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數額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便用的從重處罰。挪用公款潛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挪用公款索取、收取賄賂或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以挪用公款罪共犯處罰。
我2000年注冊公司就被要求有股東,不管你是不是真的有股東,還要有公司章程,股份協議之類的必要文件。那么從這件事來看,老板跑了是指誰跑了,是股東跑了,還是法人代表跑了,還是職業經理人跑了,還是全跑了。關于企業虧損造成員工工資無法發放,首先錢不是一個人的,包括股東的資產,另外平時財務報銷必須經過簽字,那么簽字的人是否是銀行認可印鑒章持有人,他本人沒有簽字和蓋章,財務私自發放工資,屬于挪用公款,是違反法律的。員工要回工資就走法律程序,先找勞動仲裁委員會,找政府專設的討薪部門,再不行就上法院起訴。總之,錢不能動,動就有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