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_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特邀律師
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債券是公司債的表現形式,基于公司債券的發行,在債券的持有人和發行人之間形成了以還本付息為內容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因此,公司債券是公司向債券持有人出具的債務憑證。 一、公司債券的主要特點 1.風險較大,債券的還款來源是公司的經營利潤,但是任何一家公司的未來經營都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公司債券持有人承擔著損失利息甚至本金的風險。 2.收益率較高,與風險成正比的原則,要求較高風險的公司債券需提供給債券持有人較高的投資收益。 3.沒有經營權,反映的是債權關系,不擁有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但是可以于股東優先享有索取利息和優先要求補償和分配剩余資產的權利。 二、《證券法》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投資公司債券的風險 1.利率風險,利率是影響債券價格的重要因素之一,當利率提高時,債券的價格就降低,此時便存在風險。債券剩余期限越長,利率風險越大。 2.流動性風險,流動性差的債券使得投資者在短期內無法以合理的價格賣掉債券,從而遭受降低損失或喪失新的投資機會。 3.信用風險,是指發行債券的公司不能按時支付債券利息或償還本金,而給債券投資者帶來的損失。 4.再投資風險。購買短期債券,而沒有購買長期債券,會有再投資風險。 5.回收性風險,具體到有回收性條款的債券,因為它常常有強制收回的可能,而這種可能又常常是市場利率下降、投資者按券面上的名義利率收取實際增額利息的時候,投資者的預期收益就會遭受損失,這就是回收性風險。 四、防范措施 針對利率風險,可采用分散投資的方法,購買不同期限債券、不同證券品種配合的方式;針對流動性風險,投資者應盡量選擇交易活躍的債券,另外在投資債券之前也應考慮清楚,應準備一定的現金以備不時之需,畢竟債券的中途轉讓不會給持有債券人帶來好的回報;而防范信用風險、回收性風險,就要求我們選擇債券時一定要對公司進行調查,通過對其報表進行分析,了解其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經營狀況和公司的以往債券支付等情況,盡量避免投資經營狀況不佳或信譽不好的公司債券,在持有債券期間,應盡可能對公司經營狀況進行了解,以便及時做出賣出債券的決定。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滬深兩市發行私募債規定不同,以深交所為例: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規定:(1)其發行人是中國境內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發行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3)期限在一年(含)以上;(4)并符合深交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試點辦法》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發行私募債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參與發行私募債券的認購與轉讓。
全選。
依據有《證券法》法條:
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于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我國債券發行的主體,主要是公司制企業和國有企業。企業發行債券的條件是: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3 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6 000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凈資產的40%.
3.公司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資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5.債券利息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其他條件。
您好,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1,可以的,企業債一般都是公開發行,但是企業債需要有募投項目支撐2,可以的,滿足相應品種的的發行條件就可以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擴展資料銀行債券應按期計提利息;溢價或折價發行債券,其實際收到的金額與債券票面金額的差額,應在債券存續期間內分期平均攤銷。攤銷方法應采用實際利率法。分期計提利息及攤銷溢價、折價時,應區別情況處理:面值發行債券應計提的利息,借記“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往來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計利息)。溢價發行債券,按應攤銷的溢價金額,借記本科目(債券溢價),按應計利息與溢價攤銷額的差額,借記“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往來支出”等科目,按應計利息,貸記本科目(應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