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程序的幾個階段_我國立法有些什么程序?
特邀律師
我國現行的立法程序: 1.提出法律議案,即享有法定權限的國家機關和個人向立法機關提出有關法律議案或制定修改、補充、廢止某項法律的提議。 2.審議法律草案,即立法機關對列入議事日程的法律議案進行審查、討論。 3.表決和通過法律草案,即立法機關對經過審議的法律議案進行表決,是立法過程中最具決定性的階段。 4.公布法律,即立法機關將活的通過的法律按照法定的形式公之于眾。法律的公布全由公家主席來行使。法律的法定公布形式是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上公布全文,傳媒可予下載。 立法程序 (1) 提案。提案權屬于誰,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定。有的國家提案權專屬政府,如奧地利;有的國家只有議員才可以提出議案,如美國;有的國家,政府、議員皆有提案權;還有的國家無限制,上至國家元首,下至平民百姓,從政府部門到社團組織,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都可以提出法律議案。 (2) 辯論。議會審議法案要依據一定的議事規則進行公開辯論。辯論一般要經過三讀(也有“一讀”或“二讀”的),以英國為例,其下院的一讀只宣布議案名稱,使之付印,不進行辯論。二讀是關鍵,即在確定議案的重要原則之后交由有關委員會審議;受理該委員會要逐條逐款審查并向議會提出報告。報告。三讀是在委員會審理和報告的基礎上對議案的內容進一步進行辯論,然后表決。實行三讀的國家還有丹麥、芬蘭、德國、美國、泰國、菲律賓等。各國在“讀”的具體程序或者方式上多有不同,但目的卻大同小異。 (3) 通過。立法機關對立法議案表示最后同意即為通過,英國等少數國家,所有法案都以簡單多數票通過。多數國家,憲法性法須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其余以簡單多數通過。法案的表決可就整個議案進行,也可分內容逐條進行;通過的部分進入下一道程序,未通過的部分則為廢案。有的國家的某些法案,議會通過后還須全民公決。 (4) 公布。法案由議會表決或者全民投票通過后,一般還要經國家元首簽署并以一定形式公布后才能成為正式的法律。對議會通過的法案,國家元首應在法定期限內簽署(有的還要務求行政首腦、主管部長附署),或要求復議,或予以否決;對全民公決通過的法案,國家元首在法定期限內簽不簽署都要生效。在瑞士,法案經兩院通過后要在官方的“法律匯編”刊行5天后才生效。 三、 中國的立法體制 1、 立法權限的劃分 我國是單一制的社會主義大國,人口眾多,幅員遼闊,發展很不平衡。因此,國家立法權的劃分,既要充分體現主權在民的原則,確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國家立法中的優勢地位,又要賦予中央政府和地方適當的立法權限以便對國家進行有效的治理。基于這種考慮,我國立法權主要包括國家立法權(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行政立法權(由國務院行使)、地方立法權(由省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行使)。
1、我國稅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提議、審議、通過和頒布四個階段。
2、稅收立法程序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在制定、修改和廢止稅收法律規范的活動中應該履行的步驟和方法。在正當法律程序觀念的指導下,正當稅收立法程序應當具備參與性、公開性、交涉性與效率性等基本屬性。稅收立法程序要體現國家機關之間制度上的制衡,要體現專家的作用,要體現公開性。
3、稅收立法是指有權的機關依據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則,運用一定的技術,制定、公布、修改、補充和廢止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活動。稅收立法是稅法實施的前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稅收立法與稅法實施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稅法的專業化、復雜化和對公眾利益的調節的重要作用,需要稅法具有更為嚴格的程序規定。總結而言,稅收立法程序要體現國家機關之間制度上的制衡,要體現專家的作用,要體現公開性。這都是我國稅收立法程序所需要改進和完善的地方。
按課稅對象,可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和行為目的稅五類。流轉稅主要包括現行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等;所得稅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稅(也稱工薪稅);財產稅主要包括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資源稅則分為一般資源稅和級差資源稅;行為目的稅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屠宰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
按照征收管理體系,可分為工商稅收、關稅和農業稅三類:工商稅收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等;關稅以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為課稅對象;農業稅收主要是指農(牧)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
按照稅收管理權限,可將稅收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三類。中央稅包括現行的關稅、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等;地方稅包括現行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中央地方共享稅包括現行增值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等。
外貿有關的稅收主要看你從事哪個行業了。
一、概念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權的國家機關在創制、認可、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中所必須遵守的步驟和方法。狹義的立法程序僅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創制、認可、修改或廢止法律的程序。廣義的立法程序包括一切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創制、認可、修改或廢止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和《全國各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及我國的立法實踐,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審議、法律草案的表決與通過、法律的公布等。
二、法律草案的提出
法律草案,亦稱法律議案、立法議案,是具有立法提案權的國家機關和人員向立法機關提出的關于法律的創制、認可、修改或廢止的提案和建議。法律案的提出是立法程序中的第一個步驟。
我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或30名以上的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享有立法提案權。
三、法律草案的審議
法律草案的額審議是指立法機關對已經制定出來的法律草案進行審查和討論。法律草案的審議是保證立法質量,促使立法更加科學、規范和成熟的重要環節。
法律草案的審議階段有二:第一,由全國人大有關委員會進行審議;第二,立法機關全體會議的審議。在審議法律草案的過程中,相應機關要對法律草案的立法動機、立法精神、法律草案與其他法律之間的協調性問題以及立法技術等問題進行審查。法律草案審議的結果主要有:(1)提付立法機關表決;(2)擱置;(3)終止審議。
四、法律草案的表決與通過
這是立法程序中具有決定意義的一個步驟。表決是有立法權的機關和人員對議案即法律草案表示最終的態度:贊成、反對或棄權。關于通過法律的法定人數,世界各國有不同的規定。我國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五、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機關或國家元首將已通過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會遵照執行。法律的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過后,凡是未經公布的,都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法律的公布必須由特定的機關或人員采取特定的方式進行。我國法律的公布權是由國家主席根據最高權力機關的決定行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