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立法程序包括哪些部分_我國的立法程序?
特邀律師
我國的立法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表決,法律的公布四個階段。
1.法律案的提出
(1)有權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有關國家機關,即全國人大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2)是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聯名,也可以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人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2.法律案的審議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法律案的主要程序:一是在會議舉行前一個月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以便代表進行認真研究,準備意見;
(2)二是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作關于法律草案的說明;
(3)三是各代表團全體會議或小組會議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
(4)四是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然后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并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
3.法律案的表決
(1)列人全國人大會議審議的法律案,經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交各代表團進行審議,然后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議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2)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經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交常委會進行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議表決稿,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4.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的最后一道工序,是法律生效的必要條件。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簽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載明該法律的制定機關、通過和施行日期。
法律簽署后,及時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和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在常委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本為標準文本。所謂標準文本,就是凡發現各種法律文本之間不一致的,均以常委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本為標準,以維護法制統一,保證法律的正確貫徹實施。
美、英、德、法、加等西方五國普遍重視教育立法,其教育立法有著廣泛的內容、健全的體系、規范的程序、完善的技術、嚴格的監督系統,而且強調教育立法的與時俱進。
我國教育立法可以從中獲得有益借鑒:必須堅持“依法治教”,注重教育立法與教育改革的相互促進,完善教育法規體系,規范教育立法程序,改進教育立法技術,強化教育法律監督系統,豐富教育立法的表現形式。
1動議 動議,即向有行政立法權限的行政主體提出要求進行某項行政立法的建議。動議的功能類似司法程序中的“起訴”,它是行政立法程序啟動的一個條件。 2預告 預告是行政立法主體將行政立法的草案通過公布的方式告知公眾的行為。它類似于行政決定程序中“告知”程序。預告的功能在于讓公眾了解行政立法草案的內容,以便公民決定是否需要表達自己的意見。 3聽取意見程序之一:聽證 聽證的具體步驟: 通知---確定聽證代表---聽證會舉行---聽證筆錄 4聽取意見程序之二:座談會、論證會 座談會、論證會作為一種行政立法聽取公民意見的程序,與聽證會相比較之簡單、隨意。但是,它們也是一種重要的行政立法聽取公民意見的方式。 5聽取意見程序之三:信函、電子郵件等 利用現代通信手段聽取公民對行政立法草案的意見是行政立法程序發展出的一種新的聽取意見方式。 6決定 行政立法草案在聽取公民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后,由行政立法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可以成為行政法規、規章。因行政機關系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故行政首長可以在聽取其他行政機關組成人員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最終決定 7公布 公布系行政立法的最后一個程序。行政立法草案經行政立法機關負責人決定通過后,便成為行政法規、規章。
(一)會計法律
(二)會計行政法規
(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四)地方性會計法規
一、概念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權的國家機關在創制、認可、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中所必須遵守的步驟和方法。狹義的立法程序僅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創制、認可、修改或廢止法律的程序。廣義的立法程序包括一切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創制、認可、修改或廢止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和《全國各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及我國的立法實踐,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審議、法律草案的表決與通過、法律的公布等。
二、法律草案的提出
法律草案,亦稱法律議案、立法議案,是具有立法提案權的國家機關和人員向立法機關提出的關于法律的創制、認可、修改或廢止的提案和建議。法律案的提出是立法程序中的第一個步驟。
我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或30名以上的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享有立法提案權。
三、法律草案的審議
法律草案的額審議是指立法機關對已經制定出來的法律草案進行審查和討論。法律草案的審議是保證立法質量,促使立法更加科學、規范和成熟的重要環節。
法律草案的審議階段有二:第一,由全國人大有關委員會進行審議;第二,立法機關全體會議的審議。在審議法律草案的過程中,相應機關要對法律草案的立法動機、立法精神、法律草案與其他法律之間的協調性問題以及立法技術等問題進行審查。法律草案審議的結果主要有:(1)提付立法機關表決;(2)擱置;(3)終止審議。
四、法律草案的表決與通過
這是立法程序中具有決定意義的一個步驟。表決是有立法權的機關和人員對議案即法律草案表示最終的態度:贊成、反對或棄權。關于通過法律的法定人數,世界各國有不同的規定。我國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五、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機關或國家元首將已通過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會遵照執行。法律的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過后,凡是未經公布的,都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法律的公布必須由特定的機關或人員采取特定的方式進行。我國法律的公布權是由國家主席根據最高權力機關的決定行使的。
一部法律的產生要經過的程序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
第二十四條 委員長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如果委員長會議認為法律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六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法律草案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二十七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再交付表決。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由分組會議進行初步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二次審議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律委員會關于法律草案修改情況和主要問題的匯報,由分組會議進一步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三次審議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律委員會關于法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由分組會議對法律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
常務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根據需要,可以召開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對法律草案中的主要問題進行討論。
第二十八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經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交付表決;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見比較一致的,也可以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審議法律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審議法律案時,根據小組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第三十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可以邀請其他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一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提出修改情況的匯報或者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匯報或者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對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重要審議意見沒有采納的,應當向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
法律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可以邀請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二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審議,根據需要,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派有關負責人說明情況。
第三十三條 專門委員會之間對法律草案的重要問題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向委員長會議報告。
第三十四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將法律草案發送有關機關、組織和專家征求意見,將意見整理后送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并根據需要,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經委員長會議決定,可以將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見。各機關、組織和公民提出的意見送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
第三十六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收集整理分組審議的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分送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并根據需要,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七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委員長會議同意,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對該法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八條 法律案經常務委員會三次會議審議后,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委員長會議提出,經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第三十九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對制定該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問題存在較大意見分歧擱置審議滿兩年的,或者因暫不付表決經過兩年沒有再次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審議的,由委員長會議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該法律案終止審議。
第四十條 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四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我國現行《憲法》的體系是:序言;第一章:總綱;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三章:國家機構(含7節);第四章:國旗、國歌、國徽、首都,共138個條文,附《憲法修正案》31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