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一定要現場簽嗎_試用期內一定要簽合同嗎?
特邀律師
農民出身,回歸本源。簡直新農人為您解答:
大連未簽合同不得讓農民工進入施工現場, 這個情況我是這樣看的:
一、這是國家的明確要求。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0號)要求,指導和督促用人單位與農民工依法普遍簽訂并履行勞動合同,在務工流動性大、季節性強、時間短的農民工中推廣簡易勞動合同示范文本。
二、對于地方政府來說,大連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落實上述國家文件要求,規范農民工的勞動用工管理,不缺位,不失位,這是大連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職責所在,也是他們履行職責的具體體現。
這也是落實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制度的一個舉措,有利于規范勞務市場管理和勞動糾紛調處。
三、對于用工方和農民工雙方來說,雙方共同簽訂了勞動合同,明確了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有利于按章辦事,增強了對雙方的約束性,尤其是對用工方履行職責和義務的約束。
四、對農民工朋友來說,往往處于比較弱勢的地位,老板跑路、惡意欠薪的情況時有發生。簽訂了勞動合同,它是雙方建立勞資關系、契約關系的一個書面證明,具有法律效應,是處理雙方勞動關系的準繩,也是處理勞動糾紛的依據。
所以,簽訂了勞動合同,對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是一種保護。也許這還不能完全杜絕惡意欠薪的情況發生,但它一定是一個重要保障,一道必要屏障。
當然,簽訂的合同,必須以雙方平等、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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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一定要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的,用工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期間,應當按月支付二倍工資。《勞動合同法》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原則上,勞動合同應該是一式三份的,用人單位一份,勞動者一份,勞動監察部門一份。
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只是用人單位備案一份了事,這種情況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涉法律事項維權是非常不利的。
有極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出于規避風險和責任的需要,還會出現陰陽合同,即備案和實際使用的合同文本有較大出入,這也使得勞動者的權益進一步受損。
因此,建議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定勞動合同時一定要看仔細并索取本人留存的一份,在本人留存的一份上一定要仔細看是否有用人單位公章和法人簽字!這是法律要件,缺損的出事以后用人單位是不會給你補簽的!
此外,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農民工在建筑工地干活時,由于用工臨時性比較大,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的簽定都不是很規范,這就要求農民工在務工和收到報酬時注意保存證據,以便于真要出現工傷事故時好依法維權。
試用期必須!一定!鐵定要簽勞動合同。
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國家的法律是嚴格規定的,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內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什么合同
必須是依照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而不能是試用期合同或者其他合同。
《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和認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期限和試用期期限
很多人不知道勞動法的一些相關規定,而簽署了一些違反《勞動法》的合同,造成自身利益的損失。在簽勞動合同時候一定要注意:
1、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一年一簽、三年一簽等,但是同個單位跟同個勞動者在簽第三次勞動合同時候,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工作滿10年的,也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試用期期限。試用期期限是根據勞動合同期限決定的。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這些都是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候需要注意的,試用期是一定要簽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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