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限制減刑最多服刑多少年_被判死緩最少要服刑多少年?
特邀律師
減刑針對的是已經在服刑的,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通常在滿足了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后,才能進行減刑。但具體減刑多少還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作出判斷。那到底減刑的限度有多大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減刑的限度有多大
減刑是在原來判處的刑罰的基礎上,根據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但是,無論是刑種的減輕,還是刑期的減輕,都必須減得適當,即必須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減得過多,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如果減刑的幅度過小,對于犯罪分子而言,難以起到鼓勵、鞭策的作用,也難以發揮減刑制度的積極作用。
減刑的限度為: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所謂實際執行的刑期,是指判決執行后犯罪分子實際服刑的時間。如果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期限應當計入實際執行的刑期之內。
二、減刑的法定程序怎么走
(一)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
這里有幾個關鍵點,主要從以上幾點進行理解:
1、對于符合條件的犯罪分子的減刑,必須要提出減刑建議書。
2、提出減刑建議書的機關是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是指依法執行拘役、管制的公安機關和依法執行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監獄。減刑建議書是執行機關制 作的,建議人民法院予以減刑的正式書面文件,也是人民法院作出減刑裁定的依據。
3、減刑建議書向執行機關所在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不是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不能向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二)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對減刑案件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書后,不能簡單作出決定,要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這里的“審理”一般是書面審理,審理的內容主要是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備,犯罪分子是否符合減刑條件等。
(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經過審理,合議庭認為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的程序合法,犯罪分子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符合減刑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減刑;認為不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的,應當裁定不予減刑。對于裁定減刑的,應當制作裁定書,并送達提出減刑建議書的執行機關。
(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減刑必須經過有關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裁定,執行機關無權直接決定減刑;有關人民法院受理減刑案件必須是依據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書,不能在執行機關未提出減刑建議書的情況下,受理減刑案件,更不能直接作出減刑裁定。
在對滿足減刑條件的犯罪分子進行減刑的時候,往往是根據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現作出具體的減刑幅度。按照規定,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一班;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以上就是律師365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減刑的幅度的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死緩犯不屬于限制減刑最低17年出來 (15年+2年考驗期);
《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2號,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條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后,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1、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被限制減刑,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2、服刑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可以減刑,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3、綜上, 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認真遵守監規還可以繼續減刑,但是服刑期期限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如果被限制減刑,服刑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擴展資料:
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
緩刑考驗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緩刑后,有法定情形出現就會被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的期間。
緩刑是一種特殊刑罰制度,被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在被判處刑罰的同時,又暫不執行其刑罰。因此,對宣告緩刑的被告人一定期限,看其是否真心悔罪,是否確實不再危害社會是十分必要的。
緩刑考驗期限主要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來確定,緩刑考驗期過長,會影響其改造的積極性,而過短,又難以發揮緩刑考驗期限對被告人的考察作用。一般來講,犯罪情節越重,緩刑考驗期越長。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并限制減刑意思如下:
1、死緩意思就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即要先在監獄里服刑兩年作為考驗期,這段考驗期內沒有在犯罪,就可以不執行死刑,改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2、限制減刑是指對法律規定的特殊犯罪規定最低服刑期間,犯罪分子即使符合減刑條件,實際服刑期限也不能低于最低服刑期間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十五、將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沒聽說過,誰說的?
有重大立功表現,才有可能減為有期徒刑十九年。
立功表現,可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
在監獄內服刑兩年,并無再次違法犯罪,才減為無期徒刑。
死緩最低服刑期為十年,加上兩年的緩刑,無期徒刑減有期徒刑至少兩年,也就是最低年限為十四年。。
暴力犯罪判處死緩的,最低服刑年限是二十年。
注明限制減刑的死緩犯,最低服刑年限是二十五年。。。
只有最低限制,25年或20年,沒有最高限制,最高就是終身。
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第二款規定了限制減刑的情況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對于不限制減刑的死緩罪犯的減刑,仍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第九條第二款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一、死緩限制減刑什么意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已相繼公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二、死緩限制減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累犯限制減刑。按照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累犯一般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內,再次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情形。由于累犯體現了較高的人身危險性,故刑法明確規定應當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印發的《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也明確規定:“要依法從嚴懲處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節較輕,也要體現從嚴懲處的精神。尤其是對于前罪為暴力犯罪或者被判處重刑的罪犯,更要依法從嚴懲處”。可見,死緩犯作為判處重刑之罪犯,一旦構成累犯,必當從重懲處。
(二)在七類嚴重犯罪判處死緩的限制減刑。修正案(八)規定,凡判處死緩的罪犯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而犯罪者,法院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這是因為,實施七種犯罪之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因具有法定從寬情節不宜立即執行,但作為限制減刑的條件是完全符合刑罰精神的。
(三)在犯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罪犯限制減刑。“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創的一個刑法術語,原刑法沒有規定,僅第八十一條二款使用了“暴力性犯罪”的概念,即“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而“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理解上有爭議,理論上一般認為,犯罪學意義上的有組織犯罪從嚴密程度可分為六種:簡單共同犯罪、結伙犯罪、團伙犯罪、集團犯罪、黑社會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我們在貫徹刑法修正案(八)時,對這一有爭議的“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作狹義界定為宜,典型的包括三種類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邪教組織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