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還失主可以要報酬嗎_撿到手機.歸還要報酬對么?
特邀律師
不能索要報酬《民法通則》有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的規定,而將地上的遺失物、遺忘物據為己有的行為,民法上稱為“取得不當利益”。既然是“不當利益”,歸還失主就是義務,而失主索取失物則是其權利。防止拾得他人錢物而拒不歸還,刑法設立了“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我國法律規定:拾到東西應當還給失主,否則是侵占,數額巨大不退還可構成侵占罪。但拾到東西的人可以請求失主補償自己保管、交還所產生的費用,但絕對不可以要求報酬,當然如果失主出于感激而給的沒有問題,但不能以給付報酬為籌碼要挾失主,否則數額較大的話可構成敲詐勒索罪。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中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條。
看情況。
為了還手機對你發生了時間,金錢受到損失,你可以提出一定的補償。
沒有太大的損失要酬金有所不妥。
有一次我出租車上丟了錢包,打電話招呼過來,他還給我。我主動付了出租車往返費用和酬金。
撿來的東西向失主索要報酬,可通過雙方協商。如果索要的數額過高或使用了威脅手段,就屬于違法行為。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 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向拾得人支付報酬。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和報酬。 具體支付多少,要視具體情況,由雙方協商。如果撿到東西的一方拒不歸還失物,在民法上就屬于不當得利,失主可以去法院起訴對方。
支票的基本知識,請參考度娘。
簡單說下關于支票換成錢的事。
第一,如果是轉賬支票,其實就是甲公司給乙公司打款的一個方式,需要甲乙雙方公司蓋財務章人名章,需要收款方銀行蓋章填表之類的。要求嚴格不說,錢也只能到收款方賬戶里,拿著支票的人也就“看看”而已。而且有個支票有效的期限。如果支票遺失,雙方信得過的話就直接重來,大不了過了有效期限再重來,成本除了路費手機流量費電話費以外,貌似只有幾毛錢的之前錢,哦,還有時間成本。舉個形象的例子,好比你撿到了轉賬支票,就相當于在別人用支付寶或者微信轉賬的時候,你龐大的身軀擋住了信號。。
第二,如果是現金支票,你撿到了想取錢,也需要提供用途證明,比如提現是為了發工資,你需要給銀行提供工資表,包括姓名,身份證號,個稅完稅證明等,其他的用途也類似。并且取錢的時候需要同時滿足支票,公司章,銀行日常經辦人親自攜帶身份證到場等條件。隨便就想取錢是完全沒可能的。同理,公司依然可以等支票過期再開一張然后再去銀行取錢,付出的依然只有時間成本和幾毛錢之前錢。舉個例子就是好比你在路上撿到了一張銀行卡,然后……你什么也做不了。
如果你對支票知識不了解,某天撿到一張大額支票,你很興奮,趁人不備像撿到100塊錢一樣,疊起來揣兜里,然后去銀行想換成錢,那么恭喜你,你撿到了一張廢紙,還給人家人家都沒法再用,只能劃個叉寫上作廢。因為支票不能折疊。(老規矩是,這兩年沒干財務工作不太清楚有沒有新規定)
所以撿到支票這事,對公司來講沒什么大不了的,對丟支票的經辦人來講,可能是一頓罵,扣工資,或者丟工作。出門干活誰都不容易,想辦法還給人家就得了,反正你自己留著只能疊紙飛機,擦屁股或者擦xx都不好使,太硬還不吸水。
如果從小就受到老師講的拾金不瞇的故事和兒歌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親手交給警察叔叔手里面的話就不會索取報酬了!我記得有一個新聞報導上一個老人撿了個錢包怕失主著急在事發地冒雨等失主3小時交給失主后才離開并且不留姓名,這種美德值得推廣吧!
可以要求適當的報酬,但出于拾金不眛的精神是不應該收取回報的。
首先,原則上是不可以,手機所有權始終歸失主所有,你是無權占有的。其次,如果失主就手機發布了類似懸賞廣告信息,則構成要約邀請,你將手機歸還,則有權要求懸賞的報酬。如失主不履行給付報酬的義務,你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請訴訟。
首先大家要正確理解拾金不昧的含義。撿到東西不據為己有,就叫拾金不昧,不包含要花錢花時間送還。如果司機樂意,千里遙遠給你送還,分文不收,我們都會贊美他。如果司機只是收取正常費用,油費或者打表計費,我們依然贊美他。如果司機指定地點讓失主來取,我們依然贊美他。因為他們都在拾金不昧,這是美德,值得贊美。但司機索要的數目明顯超出正常值,那就有勒索之嫌了。按一般消費水平,百元以內都算合理的,現在的手機差不多千元以上,再說手機的價值往往不是手機本身。司機花幾十油費,失主再給點感謝費,善莫大焉,一片祥和。如果失主認為送還是司機的義務,就大錯特錯了。給點感謝費,是對美德的尊重,能激勵人向善,給了,拾金者不要,那更是好換好。司機沒要,當然也可以不給,口頭感謝也不為過。問題就出在合理的索取,遇到不合理的拒絕。萍水相逢,誰都不欠誰的,你自己丟了東西,為什么要求別人花時間花錢給你送還?你的東西是錢,別人的錢不是錢嗎?尤其是司機,時間油料都是錢,浪費時間浪費錢給你免費送還,換位思考一下,憑什么?
總之一句話:只要數目合理,都是無可厚非的。其實沒必要討論,只要有良心的,都不用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