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發展史上出現過的法律_法律的產生、歷史淵源?
特邀律師
林則徐1839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禁煙詔令
1729年(雍正七年)清廷頒布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禁煙詔令。它標志著中國禁煙歷史的開端。但是由于清朝末期,嘉慶年間(1796~1820年)政府的腐敗和無能,英、葡等鴉片商無視中國的禁令,向中國大量走私傾銷鴉片,造成中國大量白銀外流。每年流入中國的鴉片在3000~5000箱,販賣吸食現象屢禁不止。
林則徐---虎門銷煙
1838年12月,林則徐在給道光皇帝的奏折中指出:鴉片泛濫將使“中原幾無可以御敵之兵,且無可以充饗之銀”。林則徐等大臣促使道光皇帝下了禁煙的決心。
道光皇帝任命林則徐為欽差大臣,前往廣東查禁鴉片。林則徐會同兩廣總督鄧廷楨、水師提督關天培等回合煙販,整頓海防,外國商人交出鴉片,將英美商人的兩萬多箱(約120萬公斤)鴉片在虎門付之一炬。
第一次鴉片戰爭
1840年2月,英國政府組成一萬五千多人的東方遠征軍,包括48艘軍艦,540門大炮,廣州海面,封鎖了珠江口,鴉片戰爭爆發。歷時兩年多的第一次鴉片戰爭以清政府的失敗而告終。8月29日,清政府被迫在英國炮艦上簽訂了《南京條約》。這是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
第二次鴉片戰爭
1856年(咸豐六年)10月,英法兩國為了擴大其在華權益,實現鴉片貿易合法化,又向中國發動了第二次鴉片戰爭。戰爭再次以清政府被迫妥協而告終,清廷簽署了一系列喪權辱國的條約,如《天津條約》《海琿條約》《北京條約》,喪失了巨大的權益和割讓了大片的領土。之后,鴉片貿易合法化。清政府早期的禁煙行動最終歸于失敗。
《中英禁煙條約》
1906年,隨著中國鴉片市場逐漸由土煙所壟斷,英國對華鴉片貿易利潤逐年減少,加之英國人民反對鴉片貿易的呼聲日甚一日,英國政府對鴉片問題的態度也有所轉變。清政府經過與英國政府的多次交涉,雙方于1908年3月簽訂了《中英禁煙條約》。
此時,日益泛濫的毒品問題引起世界各國的關注,在美國政府的倡議下,1909年2月1日,中、美、法、德、日、荷、巴、俄 等13個國家的41名代表,在上海召開了萬國禁煙會議,這是世界近代史上第一次禁毒大會。
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爆發。孫中山先生領導了民國初年的禁煙活動,曾經一度在全國范圍內禁絕了罌粟種植,并促使英國政府履行與清政府簽訂的《中英禁煙條約》,完全停止了印度鴉片的對華輸入。
民國
禁煙運動意義重大!
公布《禁煙實施辦法》
1935年4月,國民政府民事委員會向全國發布禁煙通令,開展了六年卓有成效的禁煙運動,并公布《禁煙實施辦法》。這次禁煙是中國近代史上一次非常重要的禁煙運動。國民政府為禁煙禁毒作出了很大努力,在禁種、禁售、禁吸、禁運等各方面都取得了相當大的成效,它在中國禁毒甚至世界禁毒史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新中國
禁毒工作四個里程碑!
《關于嚴禁鴉片煙毒的通令》
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布《關于嚴禁鴉片煙毒的通令》,我國開展聲勢浩大的禁煙運動,禁絕了為患百余年的鴉片煙毒。短短三年時間,就基本禁絕了為患百余年的鴉片煙毒,創造了舉世公認的奇跡。至此,從20世紀50年代到70年代末,我國以“無毒國”享譽世界近30年。
《關于禁毒的決定》
1990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關于禁毒的決定》,我國禁毒工作開始有法可依。
《關于禁毒的決定》為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發揮了重要作用。決定頒布后,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于1990年12月專題研究禁毒工作;中共中央、國務院于1991年2月下發加強禁毒工作的五號文件;國務院成立全國禁毒工作領導小組,對外稱國家禁毒委員會,并于1991年6月召開第一次全國禁毒工作會議,在全國范圍全面部署加強了禁毒斗爭。
全國禁毒展覽
1998年5月至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七位常委觀看全國禁毒展覽,極大推動了我國禁毒工作進程。
這次展覽,被當時的媒體譽為建國以來展期最長、觀眾最多、規格最高、社會反響最大、教育效果最好、影響最為深遠的一次展覽。這次展覽后,國務院于1998年批準公安部成立了禁毒局,于1999年重新組建了新一屆國家禁毒委員會,于2000年發表了《中國的禁毒》白皮書;國家禁毒委員會于1999年8月在包頭召開了第三次全國禁毒工作會議,我國禁毒工作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進入到一個新階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200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為在新形勢下全面加強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2005年以來開展禁毒人民戰爭過程中,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從依法禁毒、保障禁毒工作深入持久開展的高度,部署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并于2007年底出臺,標志著黨和國家把禁毒工作依法納入到了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大局,標志著我國禁毒工作由此進入到依法全面推進的新的歷史階段,標志著我國禁毒斗爭已經站在了新的歷史起點上。
中國古代法律起源的途徑有二:
一是自黃帝時便日益頻繁的部落戰爭,導致了“刑”的出現,即古人所言“刑出于兵”。這種以軍事首長權威為后盾的“法”是后世刑律之源。
二是部落時期的莊嚴的祭禮導致了“禮”的形成與發展。這種以神權為后盾的“法”,其內容博大精深,其即包括了國家的典章、家族的規約、民間的習俗,也包括了人們對法的價值的追求,是中國古代法的精神與核心之所在。
中國法律在形成時,特色已然形成。源于戰爭的刑,格外重視法的威懾力,手段也極為殘酷;源于祭祀的禮,則帶有濃厚的血緣親情,手段也較為溫和,融殘忍與溫情為一體也正是中國古代法律的特色。
法的淵源是法的外在表現形式,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或不同的歷史類型的法的淵源有所不同,而同一歷史時期或同一歷史類型的不同國家的法的淵源也不盡相同。 奴隸制社會初期,法律以不成文的習慣法為主。法的淵源主要表現為習慣、宗教教規、道德規范和判例。到奴隸制社會的中后期,開始出現成文法。 封建制社會,法的淵源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兩種。中國封建制法最有代表性、發展最完備的是唐朝,成文法的表現形式各種各樣,有律、令、格、典、科、比、例等。 資本主義社會,法的淵源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其正式淵源一般包括制定法、判例以及授權立法等。此外,在資本主義國家中,還存在非正式意義的法的淵源,包括權威性的法學著作、正義、公平等原則、道德準則和習慣等
自1979年律師制度恢復以來,中國律師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法治中國建設的鴻篇巨制中,他們細細鐫刻出明晰的行業發展之路。
四十年風雨兼程、砥礪前行。如今,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律師行業已成為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不可或缺、充滿活力的一支重要力量。從中國民主法制的新起點到不斷深化改革創新,再到以國際化的法律服務開啟新時代的新征程,中國律師行業留下了許多閃光的歷史印記。
今天,就讓我們一起回眸那些永不磨滅的時刻。
70年代
——民主法制新起點 律師制度重新恢復
一次在新中國法治發展史上重要的會議,七部重要的法律出臺,司法部得以恢復重建……這些中國法制史中的大事,為律師制度的恢復重建拉開序幕。
1978年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定了“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目標,中國民主法制開始進入一個新的創建和發展時期。
1979年
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七部重要法律出臺,為我國律師制度的恢復重建提供了法律根據。
1979年9月
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決定,恢復設立司法部。
1979年12月19日
司法部發出《有關律師工作的通知》,宣布恢復律師制度。
80年代
——首部法規出臺 開啟改革征程
一部對我國律師制度的恢復重建起到了至關重要作用的條例正式施行。它將律師定位為“國家法律工作者”,將律師執行職務的工作機構“法律顧問處”定位為是國家的事業單位。自此,中國律師行業在法治的航線上揚帆遠航。
1980年8月26日
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有關律師制度的第一部法規。
1984年
試行全額管理、差額補助、超收提成以及實行自收自支的經費管理體制,法律顧問處逐步改稱為律師事務所。
1986年
開始實行律師資格考試制度,用更加合理的全國統一考試方式選拔律師。
1986年7月7日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成立,標志著律師管理由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延伸到司法行政和律師協會行業兩結合管理。
1988年后
合作制律師事務所試點工作啟動,將律師組織機構由國辦所改革為合作所。
90年代
——律師體制重大改革 立法確認鞏固成果
完善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改革律師資格授予制度、探索改革律師管理體制、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設立辦事機構、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制度……進入90年代,律師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步入行業發展的快車道。
1993年
國務院批準了司法部《關于深化律師工作改革的方案》,律師由“國家法律工作者”的公職身份變成了“社會法律服務者”,律師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
1996年5月15日
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該法總結了律師工作改革、發展的成功經驗,借鑒了國外律師制度有益做法,對律師的性質、律師的執業條件、律師事務所、律師的業務、執業律師的權利和義務、法律援助、律師協會、律師的法律責任等內容作了系統規定。
21世紀
——機遇與挑戰并存 新時代實現新發展
進入新世紀,律師工作的發展面臨前所未有的機遇,也面臨更新更高的要求。中國律師行業精神飽滿、斗志昂揚,踏上改革與發展的新征程。
2002年1月
司法部制定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推動律師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改革措施。
2004年6月開始
司法部配合有關立法機關正式啟動了律師法全面修訂工作。
2007年10月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對律師法的修訂,新增、修訂條款40余條,進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國律師制度。
黨的十八大以來
——完善律師制度 改革創新發展
黨中央進一步明確了律師隊伍的地位和作用,對律師工作和律師隊伍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
把改革完善律師制度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要求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加強職業道德建設,發揮律師在依法維護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
明確將律師定位為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加強律師行業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建設、完善律師維權懲戒工作機制、加強律師事務所管理、發揮律師協會自律作用等作出了部署。
近年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先后審議通過《關于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關于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的意見》。這些意見的出臺對律師行業改革與發展作出了全面部署,注入了強大動力,更為中國律師行業服務廣大人民群眾、助力國家經濟建設、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繪就了藍圖。
人類迄今發現的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典是《漢謨拉比法典》。中國歷史上出現最早產生的法律是《禹刑》,這是我國歷史上的第一部奴隸制法典。
我國古代環境保護的法律規范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4世紀的殷商時期,在世界歷史上可能是最早出現環境保護法律規定的國家。據《韓非子》記載,“殷之法,棄灰于公道者斷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