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交房綠化不達標_綠化不達標,如何起訴開發商?
特邀律師
開發商贈送給一樓的花園是否屬于虛假宣傳,不能籠統的認定,要區分具體情況而定。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這里說的很明確,以下兩種情況所指的綠地不屬于小區業主共有:一種屬于城鎮的公共綠地,另一種就是已經明示屬于個人所有的綠地。
由此,我們可以通過以下特征來區分一樓的花園是屬于實際贈送,還是屬于虛假宣傳。
1、專屬私家花園的特征
一般情況下,開發商實際贈送的花園具有以下特征:
(1)房屋交付時,一樓的花園已經清楚地由開發商統一使用圍墻、柵欄等固定設施進行了圍擋,并設有明顯的花園進口,或者花園有直通室內的入戶門。
(2)房屋銷售合同的附件施工平面圖圖紙上有明確的花園四至范圍標識,并已經清晰注明為“私家花園”。
只要具備以上兩個條件,開發商所贈送的花園就屬于一樓業主所有,盡管這個花園的面積不會出現在產權證上。
2、偽贈送的花園的特征
開發商虛假宣傳贈送的花園,一般有以下特征:
(1)所謂的花園空地沒有圍墻、柵欄等實體材料進行圍擋;或者雖有圍墻但沒有入口,也無法由室內直接進入圍墻所圍成的場地。
(2)“花園”只是利用灌木樹墻在房屋墻體周邊圍成了一個較小綠化空地。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件施工平面圖上沒有花園的四至范圍,也沒有明確標注“私家花園”字樣。
因此,在買房時首先要通過施工平面圖來識別,不要輕信開發商置業顧問的口頭承諾,一定要以圖紙為準,避免買到偽花園洋房。
小區綠化屬于開發商交付標的的一部分。新建小區里如果水、電、氣沒通,道路、綠化未按規定形成,則不能通過工程驗收,達不到交房條件。根據規定,新建住宅小區綠化工程應按批準的規劃方案建設完畢,綠地指標符合規劃要求,綠化工程符合城市綠化工程竣工規范。
具體到現實生活中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道路紅線內的綠地),不包括屋頂、曬臺的人工綠地。公共綠地內占地面積不大于百分之一的雕塑、水池、亭榭等綠化小品建筑等,一般都是在交房前做好的。 綠化是房地產在這片樓盤總規劃的一部分,房產商在宣傳樓盤時已經把綠化這部分放進去了,如果主合同上寫明綠化地帶而沒做就交房,那么房產商就涉嫌違約了。
狀元府,富春江錦園都是這個遠大公司干的,大家不要去買了,都是坑
交房一年了,綠化還沒搞好,該不該交物業費,這個問題實際上涉及到兩個不同的方面,一個是交房標準,一個是交費條件。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開發商必須在房屋通過綜合竣工驗收后,方可交房。這個綜合竣工驗收就包括規劃驗收,也就是說小區的配套的設施、道路、綠化等都必須完工,并通過驗收合格,方才具備交房條件。換言之,如果不滿足這些條件,業主可以拒絕收房。因此,按照規劃要求建設綠地是開發商的責任。
物業費的收繳是以業主辦理入伙手續為界定時間的,只要入了伙,不論是否實際入住,都必須交物業費。只有在物業停止服務的情況下,才可以不交。因此,是否交物業費與綠化是否完工沒有關系。
由此可以看出,物業費的收繳單位和綠化的責任單位并不一致,盡管前期物業公司多為開發商自己的下屬公司,或者開發商指定的物業公司,但是,物業公司和開發商完全是兩個不同的企業法人,也即是兩個不同的民事主體,顯然,不能把一個民事主體的責任與另外一個民事主體相關聯。因此,以綠化未完工為由不交物業費是不妥的。
實際上,業主在不符合交房條件的情況下收房,也等于是接受了現有的交房條件,對于日后維權是不利的。
如果是本身的社區綠化規劃面積不達標,那應該是開發商的問題。如果是有規劃面積,但是沒有種植,那應該是物業的問題。此時還有一個注意點是,物業公司和開發商是不是一個主體,才能確定到底應該是誰的責任。接下來是拒交物業費的問題,明確回答不可以,如果符合上述是物業公司的責任的話,物業費飽含的內容也不僅僅是公共面積這一塊,還有很多其他內容,僅此一點拒交物業費不可以。
一般情況下,房子交付使用前,小區的綠化應該都是搞好了,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可以跟開發商協商等到綠化搞好再進駐就可以了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