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亂判怎么辦_法官亂判怎么辦?
特邀律師
如果認為一審法院判決有問題,不切實際,可以提出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二審判決是最終的生效判決,如果你對二審判決還不認可的話只有通過申訴來解決。
法院,現在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即,通過一審與二審審理,你的案子基本上算是結束了的說法。
不過,倘若你認定一審的判決屬于錯判,而二審法院又維護一審判決的話,那我們唯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再審,或者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兩種途徑,以此來保障你的訴訟權,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首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再審,法院會在認真審查你的案件之后,或組成合議庭成員對你的案件舉行聽證,會裁定給你一個結論:或是直接將申請再審駁回;或是直接改判;或者是發回原地重審;或者是指定異地再審。反正,是啟動了審判監督程序。
其次,錯誤的審判,你也可以通過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同樣是屬于審判監督程序,不過此程序較漫長。它的主要表現是人民檢察院在審閱你的案件時,確發現有錯誤存在,而對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建議而發生的抗訴程序,同樣會對你的案件進行重新審理。
錯誤的審判,是泯滅人性的。國家將神圣的權力放在司法部門,是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解決爭議,維護公平與正義。如果,一旦發生司法腐敗,形成錯判,其影響將比錯放嚴重很多。
它對公民的傷害是直接的,而對社會的危害更加嚴峻。其本質是其否定了法律本身的價值。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正確的實施。如果法律的天平發生了傾斜,必然會給當事人雙方造成同等的傷害:其中一方,會因為司法的不公而仇視社會;而另一方,也會因為司法審判人員的偏袒而變得有恃無恐。其問題的共同導向,必然是人人法律意識淡薄,而導致社會動蕩不安。
國家已然制定了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而司法審判是人民群眾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
“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與正義”是習近平提出的偉大戰略部署。
國家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必然會營造人人遵法守法,運用法律來維權的法制時代的到來。
所以,在推進法制的進程中,當下,即使你遇到的是怎樣的司法不公和徇私枉法或者是腐敗的話,也請你一定要堅持不懈而毫不畏懼地告下去,因為捍衛我們的合法權益是第一理由;而捍衛法治的統一,捍衛法律的權威,使法律賦有生命力,是你、我、我們大家不可推卸的共同責任和義務。
就像,家父自參加過對越自衛還擊戰和唐山大地震救援過,從部隊退役之后,在1999年,在家鄉的鎮上創辦了一座加油站點,并手續齊全。然而在2016年卻被朱寨鎮政府給拆了,而且拆時政府答應會給予企業安置的,然而事情過去都兩年了,鎮政府的承諾卻遲遲沒有兌現。——這不是重點。重點是,朱寨鎮政府在實施拆的過程中違法了,而且被法院確認了違法,詳見,中國裁判文書網【(2016)皖1225行初59號】行政判決書。
但是,在其要承擔行政賠償的審判中,【(2016)皖行賠初2號】行政賠償案件,錯誤的審判直接造成了企業不予恢復原狀,也不予任何的賠償,也不給評估和鑒定,而就直接判斷,甚至,他們對視頻中能清晰可見到的毀壞我私人財物的損失和拉扯我母親受傷住院的事實也不審與不問,可見其錯判,十分嚴重。
當我的案件又依法上訴至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時,審判案件的法官,也是沒有進行開庭審理,而只是以一次簡單的五分鐘詢問就維護了一審的判決。對我們依法提交的新的證據也不予審理,連我們企業的評估鑒定的訴求都予以剝奪了。至此,錯誤的審判,導致提起了一年多的行政訴訟,雖確認了對方是違法,而拿到生效的判決之后卻不明白:1.到底什么是違法?2.違法的后果又到底是啥?3.到底又是誰違法了呢?
可見,錯判的嚴重性,不只是簡單的法律意識的淡薄,違背了法治的精神,而是會讓擁有堅定信念的人動搖了其堅定之恒心。
不管任何時候,違法必究!都是我們依法維權,依法捍衛尊嚴不可更改的信念。
誰觸犯了法律的信條,就必須要為此付出相應的代價。不管時間早晚,要使法律的實施賦有生命力。依法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依法來維護國家法律的權威。依法來推進:“自由、平等、民主、法治”。
所以,我堅定,我們的案件在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必然會為我們贏得法律的尊重——公正。
所以,當一、二審案件結束后,我們可以繼續向更高一級人民法院提請申請再審,或者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
你好,我是【影響你益生】,很高興為你解答。第一 你應當申請對主審法官的回避 第二 你所聘用的律師太趨炎附勢 第三 如果證據理由充分 如果判決你敗訴 你可以上訴 第四 對于法官的不公正行為 或者有枉法裁判的話 你可以提出申訴和控告 當然渠道是多樣化的 望意見能幫助你,謝謝采納!更多專業的科普知識,歡迎關注我。如果喜歡我的回答,也請給我贊或轉發,你們的鼓勵,是支持我寫下去的動力,謝謝大家。
謝謝邀請!
對再審判決、裁定不服的,郭廣吉律師告訴你,不可以申請再審了。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被再審發回重審后,原一二審法院再次做出的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是不可以在申請再審的了。這一規定,來源于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僅看本條規定,用詞為“可以”,其實實踐中不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
(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本解釋規定的很清楚,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再審申請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此情形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申請抗訴。
一旦發現法院亂判案件,是一審的立即上訴,是二審的可是申訴,申請檢察院抗訴。同時,最直接的辦法是搜集好證據后到紀委監委反映,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這樣案件也就能重審了。
當事人可以在判決生效六個月內,向作出該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