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財產保全的房屋可以出租嗎_法院查封的房子可以出租嗎?
特邀律師
住房屬于被告的財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如果是唯一住房,執行時候要符合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法院已經查封的房子原則上是不能出租的,同時被保全人也不能將該房屋抵押、轉讓、處分。但是,現實生活當中,被保全人私自將法院查封的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現象也屢見不鮮。
在我們辦理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案件過程中,一般都需要申請法院查封被告的房產,大多數情況下,法院都會將該房產交給被告(被保全人)保管,并不會禁止被告繼續使用該房屋。但是禁止被保全人對該房屋設立權利負擔,影響房屋的價值。
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55條,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保全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請保全人保管的財產,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最后,對于已經查封的房屋,如果承租人在法院查封后承租該房屋,一旦進入執行程序,房屋就會面臨被拍賣的風險,在法院張貼騰房公告后,就會要求被執行人限期騰房,此時承租人就得搬離,由此所造成的損失,承租人可以向房東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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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沒問題。
財產保全主要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無故損失,防止最后無法償還債務。
出租房產可以收租金,增強自己的還款能力,并且對房產本身價值也沒有損害。
已被法院訴訟保全的房屋,出租是合法有效的,但因為不能正常居住,至少不能居住到租賃期滿,承租人可以以此為由要求解除租賃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