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可以給外人嗎_外人能不能繼承遺產?
特邀律師
反復讀了你的標題,我猜測你的意思應該是這種遺產的處理方法是否“公正”,而不是“公證”!
從情理上講,這不但不公正,而且很奇葩!但是,從法理的角度上講,是公正的!因為、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
按照法律的規定,你父母的遺產是應該這樣分配的:
(1)將父母的遺產先按照各占50%進行拆分。
(2)父親的遺產(總遺產的50%)由你、你爺爺、你奶奶三個人均等分配,待你爺爺奶奶過世之后,他們繼承你父親的那份遺產再作為你爺爺奶奶的遺產向你伯伯、叔叔、姑姑們進行分配。
(3)母親的遺產(總遺產的50%)由你、你姥爺、姥姥三人均等分配,待你姥爺、姥姥過世之后,他們繼承你母親的那份遺產再作為你姥爺、姥姥的遺產向你舅舅、姨媽進行分配。
看了這種分配方法,許多人都會一頭霧水,我也一樣!但這就是法律規定!
那么,如何避免出現這樣麻煩的繼承結果呢?
獨生子女的父母要及早為自己訂立遺囑,將財產、尤其是房產用遺囑的方式贈予給獨生子女!只有這樣,才能規避遺產被“瓜分”的風險!
看了你們提的這個問題,我覺得很好笑!我不知道你們是腦殘啊還是缺少法律知識?老人無兒無女,無老伴。自己的財產無支配權?一句實話,就是你們這些親戚想占有老人的財產。眼饞沒有用,如果你們平常多照顧老人,把他當親爹一樣孝敬,他怎能把財產白白便宜了別人!總之,你們即不想付出,又想占有老人的財產,就是癡心妄想。我真為你們這些三觀不正的親戚汗顏!醒醒吧!
不可以:要么先繼承,再贈與,或者就不繼承也不贈與;而不能是同時不繼承,又贈與。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遺產是能給外人的。通過遺囑繼承就可以。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繼承分為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撫養協議繼承三大類,其中遺囑繼承又分為自書、代書、錄音、公證及緊急情況下所立的口頭遺囑等形式。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的數份遺囑若內容相抵,若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所立遺囑無效;不能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和欺騙所立的遺囑也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