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作案如何判定主犯和從犯_團伙犯罪怎么區分主犯和從犯呢?
特邀律師
主犯是指在犯罪活動中起到主要作用的犯罪嫌疑人,從犯是指在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的犯罪嫌疑人,指幫助主犯實施犯罪,望采納!!!
在共同犯罪中,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此之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例如:
某甲、某乙、某丙和某丁,私人交叉結伙盜竊作案25起。其中,每次盜竊都由某甲踩點安排,盜取的贓物交由某甲處理,處理得款有某乙保管并組織分配。某丙、某丁受某甲指揮,隨機參與作案。在這個案件中,某甲、某乙是主犯,某丙某丁是從犯。
定罪量刑的時候,某甲、某乙按全部25起案件定罪量刑。某丙、某丁按其實際參與的案件和分配的贓款數額定罪量刑。
一: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罪意圖的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并不是一成不變的、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亦屬主犯、二:在共謀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通常為主犯、服從指揮通常為從犯、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三: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術熟練、而從犯實施程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四:從犯罪結果作用來看主犯的行為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因。從犯的行為強度小或者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到很小的作用。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以上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