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小產權房如何分割_小產權房離婚怎么分割?
特邀律師
小產權房一般沒有房產證,只有合同書。多泛指九十年代末二十一世紀初中國城市的經濟適用房,廉租房、房改房等、不能過戶。分割都是私下賣買。本單位內的一種交易。遵循婚前男或女誰購買是誰的,婚后購買一人一半的分割原則去辦理,辦理要到公證處出處手續證明。
您好,目前來說我國并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確了小產權房的存在,一般來說離婚后應該按照該房產的市場價值進行分割。如果該房產是婚前擁有的,那么則不用分割。
小產權房在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夫妻離婚小產權房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深圳中院關于審理婚姻案件指導意見》(2014年5月21日修訂)第三十三條規定“離婚時當事人請求對沒有取得產權證的農村自建房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房的使用權作出處理,判決享有使用權的一方應當補償對方使用期間該房相近地段一半面積房屋的租金損失;當事人請求對違法建筑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處理,但當事人請求分割違法建筑拆除后的殘值部分除外。”這種小產權房處理在各地判決都不一樣,不如協商雙方畢竟共同有一個小孩,不如把房產留給孩子,由撫養照顧孩子的一方使用管理房產,將來如果能取得產權證,則孩子獲益,相信這也符合夫妻雙方的意愿。
婚后買的小產權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應當是平均分配。 但是,由于小產權房沒有產權證,不能證明屬于夫妻所有,所以,法院不會給分割的,只能夫妻雙方私下協商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所以,小產權房的轉讓目前無法得到法律的
認可,但因各種原因小產權房漸成規模已成為不爭的事實。我國城鎮化進程仍在快速推進,且正在進行新一輪的土地確權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
稱《物權法》)第28條賦予了法院法律文書導致物權變動的效力,所以法院如何處理離婚糾紛中小產權房的分割問題不容忽視。
雖然案例中的夫妻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
釋二》)第21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
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為避免當事人的權益處于不確定的狀態,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判決由一方當事人使用,并由使用的一方給予另一方適當的補償。
對于婚姻存續期間購置的小產權房屋,法院會根據該小產權房的具體情況以不同的方式處理:
1、對于已被有權機關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處理;但違法建筑已經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對其所有權歸屬做出處理。
2、對于雖未經行政準建,但長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處罰的房屋,可以對其使用權歸屬做出處理。
3、在僅能處理使用權時,法院會向當事人釋明并允許當事人變更相關訴訟請求。在處理相關房屋的使用權時,能分割的進行分割,不能分割的進行折價補償,房屋折價時可采用競價方式確定價格。
小產權房因無法辦理產權證,法院在判決時不會判決所有權;但小產權也具有財產屬性,如果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房屋確實存在且系夫妻共有財產,法院也可以判決由一方或者雙方使用。如果法院不能判決,夫妻雙方可以以協議形式約定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