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裝修停業要給員工工資嗎_酒店停業裝修要給員工賠償嗎?
特邀律師
個人覺得量力而行
我自己的經驗是
和公司協商,相互體諒,每個月發基本生活費,剩下的開工后,再慢慢補回來。
因為,這個要看機會成本
損失一些工資,和員工一起度過難 和 疫情過后,補償回來的,做個對比
大于、還是小于,抑或是等于 ?
做管理層的,需要有這么一個評估。
現在要是貿然一分錢都不發,員工可能會走掉一些,或者有些人會走仲裁
但是如果全發,門店的經濟壓力就會很大。
換成是我的話,我會嘗試以下幾點:
一、保住核心團隊
二、盡量找找本地的一些扶持政策,貸貸款什么的
三、提高用錢效率
由于用工方自身原因造成員工無法正常在工作場所上班的,應當按照正常工資發放。如以此為理由辭退正式合同人員的,需賠償2個月的薪資。
1.裝修期間必須按正常上班的薪水支付。一直到可以正常上班為止。也就是裝修期間哪怕是沒法干活也得支付你們工資。
2.不愿支付要辭退員工的。可以!但是要多支付2個月薪資為補償。因為是他違約在先(沒到合同期)。不賠的話你直接去通知勞動監察大隊。如果員工多的話,還可以報到媒體抖一抖,相信這個酒店就出名了。
他怎么說都是無理的。反正是要失去工作了,怕啥。但是自己的合法利益不能失去。
應該懷有感恩之心,感謝酒店的所有者和酒店的管理者。在這么艱難的情況下,在不知道這種負面影響還會要延續多久的情況下,在這種酒店業屬于最重災行業的情況下,還是堅持將全額工資發了,真的應該感恩啊。
在危機時刻,企業一切都要為活著而去奮斗!酒店只有手里有現金流,有備用的可變現物資,有忠誠可靠的員工團隊,那么就能一直活著,抵擋住外部的風險。現在在這個危機時刻,未來不知道何時能結束,未來不知道何時能恢復正常。很多企業的做法是盡量將現金流拿在手里,盡量推遲支出的時間,等整體大形勢明了之后,再開始具體安排如何支出。其實這是一個理性之策,也是一個企業經營的必用策略。
在危機時刻,個人也必須要為活著而奮斗。同樣個人手里要積攢出可用的現金流,保持住自己的身體健康。這樣的話就同企業的經營做法發生了碰撞,因為工作的現金流是企業支付工資的員工的。其實全額支付也不合理,因為酒店歇業,大部分員工都在家里,不需要參與一點點工作。但是一點都不支付也不合理,國家規定的勞動關系義務在哪里?另外等形勢正常了,還會有人回來上班嗎?所以就需要一個雙方協商。
在此次事件中,不少企業就做的挺好。他們會度量一下員工在此期間的基本開支,即使企業停業或者輪崗上班,那也先發放基本開支的工資,剩下金額的工資暫時不發放,留給企業更多的現金流以抵御風險。未來經營正常了,再補發給員工。
員工和企業之間互相互諒,既站在企業生存的角度去思考,也站在員工生活的角度去思考,這樣才能兩全其美。像題主這種全額發放工資的企業,估計要么老板不缺錢,要么酒店后續開支不大,不用付房租金。但不論如何,我們還是要為這個老板點個贊。
但是其他企業是否要如此學習,德先生不建議。最佳模式:在歇業期間或者不滿工營業時,還是給員工發放基本工資(足夠日常開銷的),剩下待未來正常后再發。
德先生講金融和理財由專業變得通俗。跟隨德先生得到最簡單的答案和最實用的解決之道。覺得好關注我!再多點點贊。點點下面廣告,讓德先生再賺點錢!
謝謝。
"集體制賓館因搞裝修給基層員工放假半年,無任何生活保障性收入,是否違法"?這個問題的基本原則要經過幾個關鍵環節疏理歸案,確認真偽:
一,集體制企業(賓館)的隸屬關系與管理制度服務規則以及具體用人(招聘)條款條約細則,是否有合法正規的資質審批手續(證件)。
二,賓館與員工是否履行鑒定了正式的合同手續,如果有合同條款經過審批驗證的正式合同,必須按合同條約承擔兌現,互盡職責。如果未簽定巜合同》,員工可以尋求走法律程序解決。也可以直接請律師事務所咨詢起訴。
三,"集體制賓館放假半年"的規定與權限是否合法合理,規范性操作。如果放假制度與放假時間存在違規或者"賓館自主"決定,員工的半年生活保障必須由賓館承擔負責。
四,員工與賓館已經產生了巜勞動法》規定的事實勞動履約關系,而賓館又在"員工半年沒有生活保障"的無任何安排的"霸王條款"操作,這是明顯的不公正與"亂作為"。員工可以與賓館協商解決,如果只是"單邊行為"或者"霸主作為",員工必須按照巜勞動法》的內容走訴訟程序。
1.主要管理團隊薪酬福利不變的前提下,全部留下,并全程參與改建設計、工程以及內外裝修過程;2.中層骨干團隊除部分與主要管理團隊一起,參與改建工程外,其余部分采取派遣、輪崗、委培等方式,輸送到兄弟酒店在職學習或外派培訓,但提前簽訂培訓協議;3.員工除輸送部分到兄弟酒店培訓輪崗外,其他部分可采取待職方式,即酒店改建期間員工在家休息,發放60%工資(不低于社平最低工資標準),酒店改建完成返回崗位,發放剩余40%(需提前做好協商,簽訂書面協議或者承諾)。如果期間愿意離職的,按正常離職辦理。
如果工期太長或只想節約人力資源成本,那就除主要管理團隊在,按勞動法要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等改建完畢再重新招聘(但會產生培訓成本/新員工過渡成本等)。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