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醫療糾紛常見的法律法規_遇到醫療糾紛該怎么辦?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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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使人揪心!如何解決呢?有哪些方法?
一,醫院、患者雙方協商解決,省事、省時、高效!雙方坐下來,茶杯捧起來,友好協商!堅持實事求是,偱規踏矩,達成協議,糾紛圓滿解決,糾紛處理結束。
二,雙方協商不成,有請衛生主管部門出面處理,醫院、患者任何一方,均可提出進行醫學鑒定,醫學鑒定出來后,由衛生主管部門牽頭,協調雙方各自應該承擔的責任,進行調解處理,如果調解成功,雙方達成協議,處理結束。
三,如果不服調解協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后進行裁決,裁決前法院會詢問雙方,是否愿意進行協商?如果不愿意,就喪失最后一次由法院主持的調解機會,只能等待法院判決生效。
如果不服人民法院判決,可以在判決書生效前,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
千萬別搞醫鬧!醫鬧要入刑。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9條規定:以醫療事故為由,尋釁滋事擾亂醫療機構醫療秩序的行為……將依照刑法擾亂社會秩序罪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者按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處罰。
“醫鬧”這種提法是錯誤的。醫鬧的主體是誰?是醫生鬧?還是患者鬧?如果籠統的把醫鬧的責任推向患者,這是對患者的歧視。
所謂醫鬧,說穿了就是醫療糾紛。產生醫療糾紛的原因,是患者的過錯,還是醫生的過錯?(甚至有時是第三方的過錯造成的)責任要分清楚。不要老帶偏見。一說醫療糾紛,就是醫鬧,一說醫鬧,就是患者的錯。
要根除醫療糾紛,改善醫患關系,關鍵在于制定好的醫保制度,實行全民免費醫療,從根本上解決老百姓看病貴看病難的問題。
靠立法懲罰醫鬧,不符合民意,也只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杜絕不了醫患糾紛。
醫療事故鑒定后明確責任,然后通過協商、協調,形成統一意見后就簽署解決文件。這其中有時也很難達成共識,也需要各方有所讓步。
謝邀。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醫療糾紛的案由有三種:
1,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2,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3,一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三種不同案由適用的法律依次是《合同法》、《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很顯然,合同糾紛自然要適用《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此不具爭議;但在醫療侵權糾紛上則爭議頗大,如前所述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律屬性相同,都屬于侵犯人身權引發的侵權糾紛,本應適用統一的法律規定,然而實踐中則形成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適用《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和《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配套的的法規文件的局面。
1、和解所謂和解是沒有第三方介入,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談判,對各自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可分是訴訟前或訴訟中和解。如果是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后結束訴訟,雙方當事人再達成和解協議。
2、調解調解是指在衛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著在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
3、訴訟民事訴訟是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對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