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老婆承擔責任嗎_丈夫欠錢,妻子有責任共同承擔嗎?
特邀律師
丈夫欠錢,得看什么情況欠的錢,賭博欠錢,妻子沒有責任償還,若是生活開支或有病欠錢,妻子是有償還義務的
在信用卡民事糾紛案件中,如果信用卡借款人死亡,其配偶是否需要承擔償還責任,主要根據繼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下稱最高法解釋)。
假如信用卡持卡人意外死亡,但名下有遺產,且實際價值高于信用卡透支,這種情況下銀行一般以遺產作為債權追索標的。這時,按照繼承法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就有配偶、子女和父母。即是說,有權繼承遺產的人都有償還死者債務的義務。如果繼承人同意還款,則無需處置資產。如果不同意還款,則由法院依法強制執行遺產,拍賣變現以歸還銀行欠款。
如果死者名下沒有任何遺產,怎么辦?那就需要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釋來認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即使沒有遺產,妻子同樣負有償還義務。但這個認定是比較復雜的,因為債權債務雙方都會承擔不同舉證責任,同時信用卡申辦也并不需要配偶簽字確認。
問題的關鍵是雙方舉證中,哪一方會被法院采信。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釋,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債務,銀行以共同債務主張權利的,法院不會支持。如何定性?就取決于原告和被告舉證的可信度。比如妻子否認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透支,那就需要舉證證明,事實確鑿,證據充分,比如特殊個人開支等。相反,如果作為原告的銀行要以共同債務行使債權追索權,那銀行就需要提供持卡人為家庭日常生活而透支信用卡,比如購物消費清單證據等。
因此,配偶是否需要為死者償還債務,也不是說說而已,庭審判決需要用證據說話。就本案而言,如果被認定為共同債務,即使沒有任何遺產,配偶也負有償還義務。對于拒絕執行的,即使不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也會以拒絕執行罪處以刑罰。
1、如果這是夫妻共同債務,即使借款人的妻子改嫁,不影響債務的承擔;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復》((2014)民一他字第10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2014)蘇民他字第2號《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性質如何認定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于案涉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這個問題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務呢,法律上曲曲折折的寫了很多話,實際上我們常見的可以分成三種,1、以夫妻共同名義的對外的借款。2、配偶一方以自己名義借款,妻子事后追認。3、借款被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篇幅所限沒有全部列舉)。一旦法院認定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夫妻之間要對債務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讓債務人的妻子承擔連帶責任,不言而喻有著巨大的現實意義。當下,很多債務人把財產轉移到配偶的名下,或者采取離婚的方式,來逃避債務的履行。一旦將債務人配偶的捎上,實際上就對債務的清償有了保障。但是現實總是骨干的,很多時候要求債務人的配偶并不是一帆風順的。
很多時候,債權人已經起訴后,才意識到債務人有配偶,這筆債務,有可能是夫妻共同債務。這個時候要想追加被告人,要簡單一些,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可以向法院提出追加。但是第二種情況就要復雜一些,那就是在上訴以后,才發現需要追加當事人。
我國的訴訟法采取的是二審終審制,如果在二審中追加當事人的話,意味著追加的當事人并沒有能參加一審的審理。所以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一旦追加了當事人,法官經過調解不能達成調解意見,二審的法院就要把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這給追加的當事人有了參加一審的機會,也就是說這樣對于被追加的債務人配偶才是公平的。從一審打到了二審,又回到一審,是一個非常費力氣的事情,但事實是還有比這更復雜的。
有些時候判決已經生效,進入執行階段,債權人才意識到債務人有配偶,想讓其承擔連帶責任怎么辦呢?有人會說。到法院申請再審,但是這種方式并沒有法律依據,因為法院再審是有條件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列舉了人民法院再審的條件,其中并沒有哪條說,遺漏了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的,能靠的上邊的是(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但是很明顯,這兩條有些牽強。而且申請再審程序非常復雜,耗時也長。
于是有人出了一個主意,那就是讓執行局的法官追加被執行人。但是,無論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中,都沒有規定可以把被執行人的配偶追加為被執行人,這是因為執行法官并不是裁判法官,他們僅僅是依據法律文書展開執行工作,法律文書上并沒有債務人配偶的名字,法官是不能擅自追加的。
因此要追加被執行人配偶唯有一個方法,就是另行起訴。讓很多人困擾的是,法院采取的是“一事不再理”原則,另行起訴是否被法院駁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明確規定了重復起訴的構成要件,即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請求實質上否定前判決結果。而起訴債權人的配偶是屬于不同的當事人,而且起訴的請求是承擔連帶責任,與原來的判決并不沖突。所以起訴當事人的配偶是可行的。
那么好了,這個復雜的問題終于說明白了,那就是如果判決已經生效,想追加債務人的配偶需要另行起訴。但是別忘了最關鍵的一點,那就是你必須證明,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才可以,否則也就失去了訴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