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效力優先是否取消了_民法典時代遺囑是否還需要公證?
特邀律師
您好!只要符合法律規定,遺囑不公證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建議把遺囑按照以下幾條進行自查,如果都符合,則可以成為合法有效的遺囑,和公證遺囑一樣,具備法律效力。
第一,符合遺囑實質
1)遺囑必須是本人真實意愿的表示,不得受欺騙、脅迫。訂立遺囑這個動作必須是本人完全自愿的;沒有受到外界的壓力、誘惑或是誘導。所以建議老年人在訂立遺囑時候,不過過多的讓子女參與意見,避免有脅迫和誘導的嫌疑,導致遺囑的有效性被質疑。
2)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必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直白的說法,就是遺囑人是頭腦是清楚的、思維意識是清晰的。建議做到以下幾點:
如果老人被診斷患有老年癡呆、腦梗等腦部或精神方面疾病,那么這段時間內訂立的遺囑很可能是無效的,建議治愈之后再訂立
訂立遺囑當天,可以去三甲醫院、或者司法鑒定機構對訂立精神狀態做一個評估或鑒定,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佐證。
3)遺囑中處置的必須是個人合法財產。更準確地說,遺囑只能處置財產中屬于自己的份額。這方面有兩種誤區:
自己住的房子不一定有產權,比如公租房或者還沒買下來的房改房。
登記自己為唯一產權人的財產,就一定100%擁有財產。這種情況多見于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情況下,在沒有特殊說明的情況下,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管是在誰的名下,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二人一人一半。
第二,符合遺囑形式
1)符合遺囑的形式要件。繼承法規定了5種合法有效的遺囑形式,下面就最常見的兩種遺囑形式進行說明。
自書遺囑:自書遺囑必須全文親筆書寫,文末必須簽名、標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代書遺囑必須至少有兩個及以上的見證人,其中一人代為書寫全文,遺囑人、見證代書人必須文末進行簽名,并標明年、月、日。見證人和代書人必須與遺囑人和繼承人沒有利害關系。
2)遺囑不能被篡改、修改、損毀。
3)在措辭上必須準確。例如“將本人(身份證號:xxxx)名下的,位于xxx的房產(不動產權證好:xxxx)由xxx(本人兒子,身份證號:xxxxx)個人全部繼承,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只要滿足以上兩點,即使遺囑不公證,也是有效的。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遺囑里一般寫法是“……為預防不測防止糾紛,立遺囑人所擁有的某一房屋在立遺囑人死亡后歸某人所有。……”現在的問題是,這一房屋被拆遷了,那么應該會出現產權調換房屋或者拆遷補償款。(我默認拆遷發生在立遺囑人生前。如果是去世以后拆遷那么產生的應該是別的問題。)我們認為,立遺囑人/房租所有權人,如果在生前與有關房屋征收部門達成協議,同意將其所擁有的房屋拆遷,作為補償,獲得產權調換房屋或者拆遷補償款,應該認為,這是立遺囑人/房租所有權人在生前對房屋進行的處分。根據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因此,這部分房產不能再按照遺囑繼承來處理,建議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要避免這一情況,個人認為應該在立遺囑時明確表示若發生拆遷時的遺產分配意愿。個人看法,歡迎同行批評指正。
立遺囑不一定需要公證,沒有公證的遺囑也是可以據有法律效力的。
按照我們國家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國家的遺囑主要有五種形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還有公證遺囑。
這里面只有公證遺囑是被公證過的,但是這種遺囑是需要去公證處辦理的,不是立遺囑人自己就能夠辦成的。
如果大家不想去公證處辦理,最簡單的辦法就是自書遺囑,就是立遺囑人親筆自己書寫即可,但是這里面的要求就是,遺囑所有的內容,包括正文,還有落款簽名處,日期,都要立遺囑人親筆手寫。注意是手寫!打印也是不可以的。
這種遺囑只要遺囑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遺囑的形式符合法律要件,就是合法有效的,不一定非得要去公證處進行公證。當然,公證遺囑是效力最高的。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咨詢!
應該還是不可以,如果她寫好遺囑并且去公證處做了公證,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來女士沒有和老公和家人說起,因為遺囑只需要一個人按照格式寫就好了,最新的民法典還不要求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還不一定要做公證,那如果他老公不知道遺囑的存在,不管是否對她老公有利,他老公不清楚財產的繼承和分割,再說寫了遺囑要等到人死后才生效,顯然她老公等不及
另外一種,來女士和她老公小孩說了她立了遺囑,并且講了遺囑細節,那如果她老公滿意的話,可能也不想再等,那如果不滿意的話,更加不想再等,如果還是想殺害來女士,遺囑可能會被她老公第一時間銷毀,除非遺囑做了公證或者給她大女兒保管,可能會打消她老公的想法
說到底,來女士最應該在婚前,分房子前,就要把房產和資金做好分配方案,不能等到寫遺囑這個環節,最重要的還是要找到對的人,如果中途發現對方不對,立馬選擇離婚或者強行分開,這次事件會讓很多結婚和再婚夫妻慎重考慮婚姻
民法典時代遺囑是否還需要公證?
《繼承法》規定了公證遺囑效力最高,但《民法典》并沒有吸收這款規定。也就說說,各種形式的遺囑效力都是一樣的,最后將通過時間先后來認定遺囑效力。若從法律效力來說,公證不公證確實就沒有多大的好處。不過,若是符合公證條件的,那還是建議進行公證。這種情況下的公證其實本質上也是一種見證,不過由公證機關來公證,將來就不會對于遺囑的真實性等問題存有爭議。
遺囑立了,后面又重新立有效嗎?怎么保證手里的遺囑有效?
根據《繼承法》規定,遺囑有口頭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公證遺囑等形式。遺囑比較特殊,只有被繼承人死亡之后才會出現繼承問題。所以,只要被繼承人在神志清楚的情況下,完全隨時有可能變更遺囑內容,改變遺囑繼承人和繼承遺產情況。
遺囑的有效性,自然是需要符合遺囑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主要是指立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處分的是自己的財產。形式要件是要符合繼承法規定的遺囑形式,例如代書遺囑需要有代書人及見證人要求。
根據規定,對于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情形,那自然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所以若是后面的遺囑變更前面內容,那現在手上的遺囑便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另外,從法律效力來說,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配偶在過世前出具遺囑的,分為兩種情況:
一、配偶在過世前已經公證機關出具公證遺囑,若配偶在過世前未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有遺囑應當按照遺囑繼承。
因該份遺囑是經過公證機關出具,公證機關在出具公證遺囑時,會審核該遺囑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包括:是否處分他人財產、是否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等。
二、例外情況
若公證機關在出具時未審核是否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或沒有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當繼承開始后,發現遺囑未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的,應當先留有該繼承人的必要的遺產份額,除該財產以外的由遺囑確定的繼承人繼承。
三、婆婆是否有繼承權
當公證機關出具公證遺囑,被繼承人名下配偶繼承。首先是繼承開始時,婆婆是否符合留有必要的遺產份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