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和股東承擔的責任_大股東和法人代表承擔的責任?
特邀律師
大股東依法按照股份比例承擔經營責任。法定代表人對業務真實性,合法性負債,法人是第一責任人。
行政責任歸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歸股東,也就是打板子法人代表來,賠錢股東出。法人承擔與公司相關的法律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如涉及刑事問題,都由法人承擔,公司車輛出事故由單位承擔。 一、法人代表應該承擔的責任: 1、法人代表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成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進行的民事行為所承擔的責任都由法人承擔。但行使與法人代表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六種情況: (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早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這些非法行為仍然由法人來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責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后果;如果企業破產并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 3、法人代表在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管理的同時,最重要的是,必須對該企業的所有合法經營行為和非法經營行為負責,為該企業的所有債權和債務負責。 4、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 5、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二、股東應該承擔的責任: 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構成公司債務的總擔保。這就是說,在有限責任公司清償債務時,是用公司的資產來進行清償的,公司資不抵債宣告破產,公司債權人不得要求股東以個人財產來清償公司的債務。雖然公司清償債務時可以用股東的出資來清償,但這時股東的出資屬于公司所有而非股東所有,在法律上公司是獨立于股東的主體。 在法律中公司的法人對公司負全責,無論是好的還是壞的,好的時候很風光,但出了事,同時追究當事人和法人的責任.其實法人在現今已經沒什么了,主要把公司的股份分清楚就可以了。有股份你就公司的老板之一了,享受的待遇也和法人一樣。 三、既然你倆的公司不干了,就應依法注銷公司或向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報停公司經營活動以免后患。當然,目前尚無因公司未注銷而不讓坐飛機的。
公司注銷后,原公司法人代表及股東不再承擔與公司經營有關的民事責任,但公司法人代表及股東因違法犯罪行為造成第三人的損失除外。
根據你提出的問題展開來回答:
以公司為結構主體的權利義務個體分為三種,公司又叫法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股東。
公司作為主體不會隨著法定代表人,股東的變更而改變,只會通過注銷和破產而主體消滅。
法定代表人可以依法變更,因為法定代表人的職責是依法以公司章程代表公司行使職權,所以變更后新人依法履職老人只對履職期間的違約違規違法行為負責。
公司股東依法可以轉讓變更,股東依法享有股東權益,附有出資真實的義務,只要股東依法依規依約完全履行了義務,法定代表人股東的變更不會引起新老股東責任的加重承擔,只有因股東沒有完全履行職責去轉讓股份才會出現責任混亂的情況,這時轉讓過程中雙方可以約定,這種約定對雙方有效,但是一般不能對抗第三人。
公司出現法律責任:
一、民事法律責任:責任由單位自己承擔,與股東和法人代表都沒有直接關系。
二、刑事法律責任:法人代表和負責決策的人一起負責,有些股東參與到決策的就一起負責。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1、正常情況下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股東大會決策履行職責也不會涉及對公司的個人責任,但是由于法定代表人一般同時兼任公司董事、經理職務,今后重新開辦公司任職會有一些限制。
根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五項的相關規定,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在破產執行過程中,法定代表人如果存在惡意逃避公司債務、損害公司財產的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會被追究賠償責任。惡意行為包括: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無償轉讓財產的;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放棄債權等(具體可以參照《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2、對于股東的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當公司發生債務責任時,股東并不直接對債權人負責,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所承擔的責任,體現為股東對公司的出資,股東須以其全部投資,也僅以該投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若股東已向公司繳納出資,履行了出資義務,公司破產時股東沒有責任;若股東尚未向公司繳納出資,未履行出資義務,公司破產時股東須向公司補足其認繳的出資。
如果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嚴重混淆,無法區分,股東要承擔無限責任,不過這方面現實中難以舉證,這點一般對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比較普遍。
有限責任的實質是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除此之外不負任何責任。不管不公司是資不抵債還是相平,也不管子公司能不能償還擔保的借款,大不了子公司也破產。但是也有少數特殊情況,比如股東抽逃出資,虛假出資的,需要對公司承擔缺額為限的責任。子公司的擔保,如果走到是正常合法程序的話,和出資人也沒有什么關系,如果是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法擔保,他們負責。另外一種比較少見的情況是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兩者出帳入賬都是走公司的話,那股東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上稱為刺破法人面紗。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對外民事責任及權利,股東按出資比例承擔企業經營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