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則的體系和特點_刑法學的理論體系?
特邀律師
廣義的刑法體系,是指刑法的各種淵源及其相互關系;狹義的刑法體系,是指刑法典的組成和結構。刑法典由兩編組成:總則和分則,此外還有一條附則。總則為一般規定,分則為具體規定;總則適用于分則也適用于其他有刑罰規定的法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編下為章。
犯罪的一般客體,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體,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整個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犯罪的一般客體體現了一切犯罪的共性,這道題目是講這12種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體而不是講所有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體,作為犯罪客體三分類的一般與特殊、整體與部分的關系,此題明顯是講特殊的關系,你不要鉆牛角尖。
刑法典分則體系基本上由規定具體犯罪和及其法定刑的條文組成。我國刑法分則條文的結構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一般法例,具體犯罪條文由罪狀和法定刑構成,如刑法第27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其中,前半部分即為罪狀,后半部分即為法定刑。
少數法例,具體犯罪條文只規定罪狀和罪名,或者只規定法定刑。如刑法第38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第383條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這里,第382條只規定貪污罪的罪狀和罪名,第383條只規定貪污罪的法定刑。
個別法例,具體犯罪條文由罪狀、罪名和法定刑組成。如刑法第384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由此可見,罪狀和法定刑是我國刑法分則大多數條文的基本構成,罪名雖然只出現在少數具體犯罪條文中,但罪名法定化是罪刑法定原則的重要方面,因而也是刑法分則條文進一步修改完善的方向。完整的刑法分則條文應當由罪狀、罪名和法定刑三者構成。
刑法各論與刑法總論之間的關系,等同于刑法總則和刑法分則的關系,是一種一般與特殊、抽象與具體、共性與個性的關系。 刑法總論對刑法各論的作用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1)刑法總論通過對具體犯罪的科學抽象和概括,提煉出關于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一般原理,使我們從宏觀上把握具體犯罪的實質,對具體犯罪問題獲得更高層面的認識。(2)刑法總論關于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一般原理、原則抽象、概括于具體犯罪,因此對指導刑法各論去科學地分析每一種具體犯罪,正確解決具體犯罪的有關問題具有重要的意義。(3)刑法總論是關于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基本理論,它對于刑法各論的研究具有一定的規范和約束作用,即刑法各論的研究不能違背總論得到公認的原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