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有權復印的病歷資料_哪些人可以復印病歷資料?
特邀律師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下稱《病歷規定》)實施后,病人可以向醫療機構申請復印病歷,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和出院記錄,但這些病歷資料只是客觀病歷記錄,并不包括主觀病歷。 主觀病歷為: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條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值得注意的是患者有權復印的僅是客觀病歷部分,主觀病歷包括病程記錄、三級查房、會診記錄、病歷討論等不在可以復印的范圍內。患者有權復印病歷資料的。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值得注意的是患者有權復印的僅是客觀病歷部分,主觀病歷包括病程記錄、三級查房、會診記錄、病歷討論等不在可以復印的范圍內。
《醫療機構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這些病歷資料均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想象到如果沒有這些病歷資料患者尋求救濟的困難度有多大,好在雖然不可以復印,但該條規定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這樣在鑒定或者民事訴訟中患者或者其代理人終于可以看到這些材料,規定不可以復印并沒有規定不可以看,看總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