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有權復印的病歷部分包括_患者有權復印病歷資料嗎?
特邀律師
患者有權復印病歷資料的。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值得注意的是患者有權復印的僅是客觀病歷部分,主觀病歷包括病程記錄、三級查房、會診記錄、病歷討論等不在可以復印的范圍內。
謝邀!關于病人能不能帶走病歷這個話題,我的同事還真的碰到了一個患者,得了乳腺癌,想帶走病歷去其他醫院看,不讓她帶。她直接把我同事給告了,不過最終肯定還是沒讓她帶走,只允許讓她復印一部分病歷走了!不過她依然是不依不饒的,很不服氣的,為什么只讓她復印一部分病歷!?醫學小偵探為你一一解答!
為什么病歷原件不能帶走?只能復印一部分!
首先病歷是醫務人員對病人患病經歷和治療過程所作的記錄,是臨床實踐工作總結,探索某種疾病規律寶貴資料及處理醫療糾紛時候法律依據!對你很重要,但對醫院、科研攻克疾病、教學育人、預防疾病等更重要!
其次《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病歷統一由醫院保管,但患者有權復印!患者或代理人,向醫院醫務處提出申請后,提供身份證可到病案室進行復印病歷,除復印費外沒有其他任何費用!出院后最快三天可以復印,但一般是一周以后去最好!只能復印部分病歷: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歷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等客觀資料!注意:客觀病歷部分可復印!對病程記錄、三級查房、會診記錄、病歷討論等主觀病歷不允許復印!只有當發生醫療糾紛后,這部分病歷可在醫患雙方在場情況下封存和啟封!但不許患者及家屬查閱、摘錄及復印!因為主觀病歷是一些會診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等,一般情況下,你拿了也沒用也看不懂,其他醫院也不需要!
最后,門(急)診病歷保存時間自你最后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歷自你最后一次住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電子病歷一樣!
真發生醫療糾紛,可以做這一點!
不要只知道復印病歷,但不知道查封病歷,一般醫院不會主動告訴你查封病歷。如果真是正兒八經發生醫療糾紛,應該查封病歷,要求醫患雙方在場,復印后把原件裝回原件袋,然后在上面寫好日期,并簽字進行查封!
為什么去看病還要自己帶上之前病歷?
這點現在我國正在努力,北京就有30家醫院共享電子病歷試點,推動健康檔案和電子病歷信息分享是大的趨勢,相信大數據時代下,不久后人們也不存在拿著病紙質歷在不同醫院奔波了,最主要的是不需要再做那些沒有必要的重復的化驗檢查!
醫學小偵探,主治醫師,每天為你帶來一些實用的醫學常識,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你的點贊關注!
一般住院患者的各項檢查報告結果是需要保存在患者的病例檔案里面,的確是患者不能帶走的,不過出院時醫生會給患者一個出院小結,里面詳細記錄的有各項檢查結果(特別是異常的檢查結果)。這種做法是醫療系統的慣例,主要是基于以下幾個目的。
一、 醫院管理的需要。對每個住院患者,管床醫生都要書寫一份完成的住院病歷、病程記錄,包括所有的檢查結果都得保存在病歷夾里。出院后這些所有的住院病歷資料都要以出院病歷檔案的形式保存在醫院的病史室里,以方面以后醫院的病歷質量檢查及患者查詢。
二、 醫保檢查的需要。醫保會不定期到醫院進行飛行檢查,所有住院患者在醫院所花費的錢必須要有對應的檢查結果在病史檔案里,醫保還要核查這些檢查結果和醫囑是否符合,檢查是否合理,異常結果是否進行分析等。
總之,住院病人的檢查結果的確是不能帶走,不過出院時管床醫生會寫一份出院小結給患者,里面詳細記錄了各種檢查結果(特別是異常的檢查結果)。如果確實有需要,患者也可以在住院期間或出院后復印這些檢查結果。
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病歷由醫院保管,但患者有權復印。患者可以復印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條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值得注意的是患者有權復印的僅是客觀病歷部分,主觀病歷包括病程記錄、三級查房、會診記錄、病歷討論等不在可以復印的范圍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下稱《病歷規定》)實施后,病人可以向醫療機構申請復印病歷,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和出院記錄,但這些病歷資料只是客觀病歷記錄,并不包括主觀病歷。
主觀病歷為: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像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均屬于主觀性病歷資料。主觀性病歷資料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發生醫療事故時患者有權復印或復制客觀性病歷資料,但主觀性病歷資料不能復印或復制。由于主觀性病歷資料是記錄醫務人員對患者病情、治療進行分析、討論的主觀意見的資料,可以反映醫務人員對患者疾病及其診治情況的主觀認識及其實施醫療行為的主觀動機,因此,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這部分病歷資料對于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以及責任程度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