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糾紛的解決辦法_環境污染的解決辦法?
特邀律師
對于現在地球環境一天比一天惡劣,該做出什么行動才能解決地球環境問題呢之話題,我個人的觀點認為,地球生態環境的確是一天比一天惡劣的情況,可以說近十多年來各種自然災害現象的頻繁發生,已達到明顯失常規的嚴重狀態,真令人難于置信。導致地球這種惡劣環境發生的主要原因,是人類在社會發展中注重了經濟利益,而忽視了對地球深度的認識和有效保護。為什么會這樣說呢?因為:
先來說說人類忽視對地球深度認識的問題,地球是太陽系唯一的一個儲能儲熱的星球,能逐步實現太陽系無機物向有機物的轉換,實現能燃燒之有機能量物質的生產、制造和積累,實現太陽系能量物質的周期再生。因而,地球是太陽系生產制造能量物質的基地,是太陽系儲存和積累能燃燒之有機能量物質的“倉庫”,是太陽系再生能量物質的園地。是通過形成活性物質之生物圈持續進化生存的自然手段來實現的情況,地球生物圈是再生能量物質的載體,動植成長壯大的過程,實際上是生產能量物質(碳水化合物)的表現過程,動植歷代死亡的過程,實際上是制造能燃燒之有機能量物質(碳化物或生物質)的表現過程。
隨著地球吸納太空無機物質不斷發展壯大增殖過程的同時,都會先后被地表上持續生存的生物圈逐漸轉化為能燃燒的有機能量物,并經地殼物質持久的運動與變化,能將由歷代動物死亡之后所累積龐大數量的碳化物(可燃生物質),形成為地殼圈層之碳化物沉積層現象(即是石油的原油層),作用于地球地核和地幔圈層積累能量物質的能量物質來源,并通過地震和余震的手段,能將儲存在地殼圈層之中的碳化物沉積層先后納入到地幔的圈層之中,從而實現了地球能量物質的不斷積累,并能不斷增量地將能量物質儲藏在地球地核和地幔的圈層之中。
地核和地幔能量物質積累越多,儲能就越大,內核熱量會得到不斷提升,來達到不斷提升能量物質燃燒能力之目的,久而久之,會使儲存在地核和地幔圈層之中的能量物質,都會形成為燃燒能力特強的核能物質表現。所以說,地球是太陽系再生能量物質的園地。其再生過程必須是遵循著地球物質運動發展的自然規律。
再來談談人類忽視了對地球有效保護的問題,人類社會的發展,是以經濟利益為中心,尤其是利用地球的自然資源,來獲得經濟利益是人類目前的重要途徑,如挖掘石油、挖掘煤炭礦、挖掘天然氣、毀林等等,都是屬于地球自然資源。由于人類缺乏對地球自然資源存在自然作用的認識,只顧經濟利益的發展,完全忽視了地球自然資源的保護意識,特別嚴重的是全球無限量地開采石油這一自然資源。
人們應該明白,石油層是地球自然資源的血液,是作用于地球地核儲能物質的能量物質來源,地球內核是以地震和余震的手段,來獲得能量物質(石油層)的不斷吸納和積累,這是地球物質運動發展的自然規律。如果人類無知地還繼續將地殼圈層所有的石油層都抽干了,那么,沒有血液的地球如何能正常運作?將會徹底破壞地球物質運動的自然規律和自然性,會造成特大地震和特大海嘯頻繁發生的必然現象,還會造成火山頻繁爆發之現象的發生,這些惡性自然災害現象的頻繁出現,已有一天比一天惡化的明顯跡象。
地震和余震是地核吸納能量物質(石油層)的自然手段,地殼圈層里都處都沒有了石油,會引發地震的震級會越來越大和越來越頻繁之必然現象的發生,特大地震和特大海嘯自然災害現象將會越演越烈,將會出現人類今后無法收拾的嚴重后果。此外,地幔所吸納的物質比例,會發生重大的變化,引發地幔廢物增多,火山爆發頻繁,爆發持續時間會越來越長,火山灰含有的有毒化學物質將會逐漸污染整個大氣層,造成地球氣侯反常的變化,霧霾天氣頻繁發生,瘟疫出現頻繁,地球的生態環境會受到嚴重破壞之惡性后果。
因此,人類必須要警醒,保護好地球的自然資源,就是保護好地球物質運動發展規律的自然性,這一點最為關健。一旦違背了自然性,將會受到大自然無情的懲罰。況且,越來越嚴重的趨向我們無法向后人交代。然而,我建議人類應立即采取相應的有效措施,定立國際性公約,嚴格保護好地球的各種自然資源;今后人類能源的發展,應立足于綠色能源方向進行,如太陽能、水能、風能、滲透能、溫差能等方面全面發展,來代替目前常用的生物能源。只有這樣,才能有效保護好地球物質存在的自然性,保持著地球自然生態環境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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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環保機構就環境污染糾紛作出的行政調解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不能對行政調解要求行政復議或者以環保機構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環境污染事故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復議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全國人大法工委(復字〔1992〕1號)函解釋,環境污染損害引起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屬于民事糾紛,環保部門依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因環境污染損害引起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所作的處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能以作出處理決定的環保部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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