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用人單位起訴_怎么打勞動仲裁官司?
特邀律師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單位不服的只能向中級法院申請撤銷。訴狀網上有格式,請求是撤銷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贏了,單位不服現在起訴到法院,訴前調解我要接受嗎?不管是你還是單位,調解的時間都不是在訴前,而是在開庭前。如果屬于庭前調解,這是法院辦理民事案件時通常的做法,如果能夠在庭前調解解決的,就不一定再開庭,這有利緩和雙方的矛盾,同時也有利于問題得到更快解決。
至于庭前是否要進行調解,一般是由法院來決定的,如果法院認為沒有調解的必要也可以直接開庭,或者是開庭前任何一方有調解的意愿,另一方也同意調解,法院才會組織調解,只要一方不愿意調解,一般法院都不會組織調解。我今年因為一個車禍的官司,本來責任劃分非常明確,賠償的金額范疇也非常的明確,我是打算由法院組織進行調解的,但是被告律師為了多掙錢,當事人又不太懂得法律,所以律師說同意調解,當事人就說同意調解,律師說不同意調解,當事人也就說不調解,所以律師的意見非常重要,最后我們也就沒有走庭前調解這個過程,而是直接開庭后由法院判決解決。
從你這個案件中,勞動仲裁你勝訴了,但是用人單位不同意,這些都是用人單位的權利,而且很多用人單位都有法務部,即使被告律師不想繼續打這個官司,但是老板說要繼續打,律師也只有繼續打下去,有的老板還給律師承諾,打贏了官司給予多少獎勵等,但是對于很多違法事實比較明確的官司,許多律師其實也是心知肚明的,但是端了了老板的飯碗,其實也只能聽從老板的指示,明知不可為,也還要做一番掙扎。
你這個案件的焦點,主要還是涉及到賠償金的問題。按照你的描述,其實你的主要訴求是兩個,補發拖欠的工資,給予經濟賠償。仲裁庭支持你的請求,我想仲裁庭的仲裁員大家都是專業打勞動官司的,一般情況下仲裁庭支持,到了法院法官的支持的概率都比較高。是否能得到法官支持,關鍵是你提出的訴求是否合理,是否有明確的法律條文支持,如果仲裁庭的裁決是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一般法院也會給予支持。所以在組織庭前調解時,其實也和開庭差不多,都是在法官的主持之下,各自陳述自己的要求,法律依據等,在這種情況下接受庭前調解也是必要的,這不但給法官面子,也給了用人單位面子。
當然在組織庭前調解時,同樣需要展現的自己的自信,要展現自己的證據,如果賠償這10萬元的證據是充分的,用人單位沒有更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只給5萬元,那調解時法官也會給予一定的調解意見。根據我的經驗,估計你是要求的經濟賠償金,而用人單位只同意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這兩者之間正好在金額上相差一倍。而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判斷的標準就是是否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協商一致等,這個界限有時很模糊,有時又是非常清晰,只要你能舉證是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那肯定是需要給予經濟賠償,而不是經濟補償,在庭前調解時,這個觀點同樣是可以堅持的。
如果法官的庭前調解時,能夠支持你的觀點,而用人單位拿不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堅持只給予經濟補償而不是賠償,但相比之下你的證據更充分,法官的在調解過程中明顯更贊同你的觀點,如果在做通單位代理人工作的情況下,這種調解就是比較成功的。庭前調整并不是雙方妥協的過程,同樣是需要證據來說話,當然如果是你本人希望妥協,法官是不會干涉的。
綜上所述,根據你描述的情況,勞動仲裁時你勝訴了,并不代表在一審法院庭審以后你就能百分之百的勝訴,但勝訴的幾率還是比較高的。用人單位起訴以后,要求庭前調解,我想調解不會影響你自己的主張和權力,只是增加了一次大家協商調解的機會,調解達不成協議,法院同樣可以通過開庭審理以后進行判決,對于判決結果不服的,還可以申請上訴,我想這些都是過程,既然已經決定了打官司,每一個過程都是需要去珍惜和參與的,還是先參加調解看看吧。
勞動仲裁勞動者勝訴后,單位上訴,可能確實不服,但也可能是為了拖時間。
單位拖延的目的
通過起訴,單位可以拖延勞動仲裁生效的時間。如果單位超過起訴期限不起訴,仲裁裁決書就會生效,勞動者就可以立即去申請執行。到時候單位就會面臨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
這對單位來說是非常不利的。但是如果能拖延時間,勞動者的期望值就可能降下來。這時候順勢跟勞動者達成調解,可能會爭取到更多利益。
特別是工傷糾紛案件,單位往往采取這種方式,拒不兌現勞動者工傷待遇,勞動者為了拿錢治病,只能跟單位達成妥協。
如果單位是為了拖延時間,法官也是非常鄙視的,但是起訴畢竟是單位的合法權利,法官也只能按照法律進行審理。
勞動者最好積極應訴
如果單位有新的證據和事實,勞動者接到起訴狀副本以后,要針對單位提出的這些證據和事實準備抗辯,主要是搜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如果沒有新證據,要積極進行反駁和答辯。
如果單位沒有新的事實與證據,純粹是為了拖延時間,勞動者也不要掉以輕心,還是要積極應訴,出庭答辯。如果勞動者自以為有了勝訴的仲裁裁決,就可以高枕無憂,為了省點路費和時間就拒不出庭,那就大錯特錯了。
法院并不一定按照勞動仲裁的思路來審理,支持勞動者還是支持單位,法院還是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根據案件事實與證據,重新進行審理。也就是說,法院有可能改變勞動仲裁裁決的結果。
所以勞動者還是要積極出庭應訴,說服法官。
法律程序以外的辦法
除了積極出庭以外,勞動者也可以采取法律以外的辦法促成單位盡快兌現勞動仲裁裁決或者撤訴。比如通過向其他同事透露勞動仲裁結果的方式,擾亂單位的軍心。
一般來說,單位違反勞動法的做法,不是針對某個員工的,而是針對所有同事的。如果你能勞動仲裁勝訴,說明單位的做法確有違法之處。
而且是規模違法。通過向前同事透露仲裁裁決結果,其他同事也會考慮提起仲裁。公司老板面對這種結果,很可能會提前終止訴訟,與你和解。
祝順利!
1、可以在裁決書送達15內,去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2、如果經過法院審判后,還是不服,還可以去中院提起上訴。3、如果經過仲裁程序后,用人單位對裁決結果不服,認為應該撤銷的,還可以去法院申請撤銷。希望我的答案您能滿意你好: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動爭議都有管轄權,不考慮員工所在地。 裁決書如果有指定的法院,就起訴至該法院。如果沒有指定,則按上述規定。方便起見,可在單位所在地法院起訴。 如你還有其他勞動法律問題,可登陸“勞博網”。
第一大要點:勞動爭議必須先仲裁后訴訟,不可顛倒
1、 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必須先行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即仲裁前置程序。
2、法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大要點:仲裁管轄很重要,選錯仲裁地后悔莫及
打勞動仲裁官司,首先要考慮在哪里告?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但實踐操作做確差異很大,對勞動者而言選擇哪一個地方的仲裁機構仲裁是個很有技巧的事,私律建議,至少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如選勞動履行地仲裁機構,最大的難點和法律風險是——申請人需要證明勞動履行在哪里,如果不巧的是自己的《勞動合同》僅約定某一城市,如工作地點為: 南京,大家都知道一般每個城市的區都有仲裁委員會,且勞動仲裁一般由各市區級勞動仲裁機構管轄,那就這個例子而言,申請人有可能因無法提供勞動合同履行地證據材料而被南京各個區縣的仲裁機構以沒有管轄權為由拒之門外,即使某一個仲裁機構受理了,那被申請人(用人單位)也可以提出該仲裁機構無管轄權的異議(用人單位通常會采取異議方式拖延時間),一旦異議此案一般會被延誤30天左右,況且如異議成功(實際上可能性很大),此案將被移送到用人單位所在地仲裁機構管轄,此案一般還需要經過重新申請、排期,至少60—80天的時間白白浪費了,對被裁員的勞動者而言,是雪上加霜。
2、特別提示:按照我們在此類眾多案件中的實踐經驗和現行法律規定分析,實踐中,用人單位恰恰抓住這一個模糊點,往往籠統的模糊性的將工作地點表述成“XX省市”甚至“XX地區”,而勞動者為便于親自參與案件而選擇在勞動合同履行地(工作地點)申請仲裁。殊不知,勞動爭議案件一般由基層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者往往因勞動合同中的履行地約定不具體不明確,導致仲裁案件的申請不予受理、被用人單位提起管轄權異議,或者即使仲裁勝訴,用人單位拒不履行的情況下,執行生效裁決困難重重或成本高昂,耽誤了最佳解決時間甚至造成無法避免的風險和損失。
3、法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4、仲裁地點選擇要考慮當地司法環境
眾所周知,各地司法環境,裁判尺度標準不同,常常存在同樣的案件,在不同區域仲裁機構處理結果不同,這是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時必須考慮的問題,如選擇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司法環境較好且裁決、判決較為統一的城市法律風險相對可控,反之則需要勞動者慎重考慮。這點對于用人單位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等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尤為關鍵,因為理由成立將導致勞動者不能獲得分文的補償或賠償;如理由不成立,用人單位即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相當于經濟補償金雙倍的賠償金,可是各地仲裁機構、法院對“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理解和把握非常重要且區別很大,如在上海,勞動仲裁機構及法院一般不只審核該規章制度程序合法性及實質合法性,同時也考慮用人單位自身是否全面執行了該規章制度、是否有違誠信的理解和執行該規章制度(如明知勞動者存在違規可能,從不進行勸解、亦提供違規條件或默許違規存在)、是否存在利用該等規章制度惡意裁員等。這是選擇仲裁地的重要技巧之一。
5、勞動仲裁地點選擇影響裁決或判決的執行
這點,道理比較簡單,如采取用人單位所在地仲裁機構及法院解決勞資爭議,一般由用人單位所在地(通常也是財產所在地)執行法院執行,否則如在外地申請執行,將必然導致執行距離長、周期長、費用高,甚至得不到執行。
6、不同仲裁地選擇可能影響到補償金、加班費等補償標準
這點不言自明,中國各地城鎮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標準不同,如上海全國最高,2013年為5036元/月,這將直接影響到員工可以拿到的經濟補償金金額(就封頂員工而言)及其他費用的金額。
7、啟動行政程序要做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機關進行
勞動監察為屬地管轄,根據不同案情,就拖欠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經過勞動監察程序和不經過勞動監察程序將影響到勞動者最后拿到的賠償金額,而如果勞動者想啟動這一程序就要在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機關進行了。
8、要考慮不同地區仲裁的社會影響力和媒體關注度
根據我們的經驗,對于大規模裁員的跨國公司而言,媒體溝通工作非常繁重,稍有不慎,極有可能損失巨大,而北京、上海此類一線大城市媒體資源豐富,自媒體、互聯網渠道發達,且此類媒體均有關注跨國公司重大裁員案件的專題和報道資源,這點對勞動者維權而言可能是四兩撥千斤,我們建議勞動者選擇北京、上海一類大城市提起此類仲裁申請及訴訟。
第三大要點:團結才有力量
這點無需多言,就跨國公司裁員而言,如勞動者選擇單兵突擊,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出現敗訴造成的示范效應,通常會調動外部律師、內部合規、法務、人力資源、財務等各方方面力量力阻單個勞動者維權成功,一但出現敗訴風險,用人單位常常會采取程序拖延,如仲裁敗訴后再起訴到法院,法院一審敗訴后再二審,甚至申請再審,用程序、時間和精力的巨大消耗來拖垮勞動者,最終只能接受損失較大的和解方案。
此時,勞動者最需要的是團結,當然形式可以多樣,如三五成群一起委托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律師,根據案情不同,由律師同時啟動勞動監察程序并分組分期起訴,一來可以節省精力便于溝通,二來用律師之手來給用人單位較大壓力,同時也可獲取較為優惠的律師代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