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時間如何界定_股權轉讓日如何確定?
特邀律師
股權的實質是基于股東身份而對公司享有的一種綜合性權利。股權的轉讓即是股東身份的轉讓,股東權利內容中的各項權利不能分開轉讓,在實踐操作上也無法實現。一、股東股權轉上包括哪些權利的轉讓?
股權轉讓后,股東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于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因此股權轉讓所包括的權利是股東權的全部內容:比如
1.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
2.股份轉讓權;
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
4.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
5.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
6.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
7.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記錄的查閱權;
8.股東優先認購權;
9.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
10.股東權利損害救濟權;
11.公司重整申請權;
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等。
二、股東資格如何取得?
股東資格可以由以下幾種方式取得:
1.出資設立公司取得;;
2. 受讓股份取得;
3.接受質押后依照約定取得;
4.繼承取得;
5.接受贈與取得;
6.法院強制執行債權取得等
在一般情形下股東資格的取得就等于股東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況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別限制性約定,取得股東資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東身份,要經過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終確定。
三、公司可以回購公司股東的股權么?
公司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收購股東的股權。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法第75條) 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四、公司股東可以退股么?
不能。公司成立后,股東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轉讓。只有在幾種法定情況下,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公司法第75條)但這不屬于退股,是特定意義的轉讓股權。
五、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權轉讓么?
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權轉讓,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公司法 第72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規定。
六、公司現有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么?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依公司法規定自由轉讓股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間進行股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七、股權轉讓的價格一定要與相應的出資額相一致么?
不一定。股權轉讓價格確定的原則是在不損害國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東的合法權益的條件下,由轉讓雙方協商確定。與相應的出資額相一致是確定轉讓價格的參考方法之一。
八、沒有約定股權轉讓價格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轉讓價格是股權轉讓協議的實質性條款,沒有約定股權轉讓價格的協議因缺乏主要條款而無效。但雙方協商補充條款的或特別約定的比如:贈與等,則該協議仍然有效。
九、實際投資者能否以自己的名義與受讓方簽署股權轉讓協議?
可以,但這種轉讓協議不能直接對公司發生效力,必須要有公司的注冊股東配合簽定相應的股權轉讓協議。如遇爭議,則首先要確立實際投資人的股東地位后才能使股權轉讓協議有效。
十、股東會通過同意股權轉讓的協議但事后原股東反悔不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怎么辦?
視為股權轉讓協議沒有成立。但如果造成擬股權受讓方實際損失的,可追究反悔方締約過失責任。
十一、一個有限公司的48個股東與受讓方簽署了一份股權轉讓合同,也全部接受了股權轉讓的價款,但尚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現在部分股東反悔,提出該合同無效可以嗎?仍然同意股權轉讓的股東的股權轉讓合同有效嗎?
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股權轉讓協議并不以工商變更登記為生效要件,因此,經合法程序簽署的股權轉讓合同已經生效,股東的反悔并不構成其無效,仍同意股權轉讓的股東的轉讓合同當然有效。
十二、多個股東的股權轉讓合同可以在一個合同上簽署還是分別與受讓方一對一的單獨簽署呢?
可以。法律對此種情況并無限制性規定,只要多個股東同意合同的內容和簽署形式,是可以在一個合同上簽署的。
十三、股權轉讓可以約定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誰承擔嗎?
可以約定。但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應取得相對一方的同意方能生效。
十四、出資沒有實際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資金的股東可以進行股權轉讓嗎?
可以。因為出資沒有實際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資的股東也具有股東資格。股東轉讓其股權是股東權內容之一,凡具有股東資格的股東都可行使該項權利。但該出資沒有實際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股東在轉讓股權后仍應對公司或債權人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
十五、股東把股權轉讓的受讓款用于補足該股東未實際出資到位的注冊資金嗎?
如果受讓方在受讓股權時不知原股東有此情況,則不應承擔補足責任;如果已經知道,則應承擔補足責任。
十六、股東會決議通過后部分股東不執行怎么辦?
如果屬于股權轉讓性質并已經實際交付股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該部分股權強制執行公司登記手續或要求該部分股東賠償因不執行股東會決議而導致的經濟損失。
十七、股權轉讓時出讓股東已經全部接收了受讓方的股權轉讓價款并進行了公司財務、管理等項交接但工商變更登記前可以視為股權轉讓合同已經實際履行了嗎?
協助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是轉讓合同義務的一部分,但并非主要義務。在出讓股東已經全部接收了受讓方的股權轉讓價款并進行了公司財務、管理等項交接后,可認為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受讓方可以要求公司或出讓人協助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如果受阻可以以公司或出讓人為被告或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八、 兩人股東公司,其中一人故意躲著不出來,股權轉讓能否進行下去?
公司股東需對外轉讓自己股權時,首先要征得過半數的股東同意,如果對方故意躲起來說明他有可能不同意轉讓,也可能故意阻止股權的轉讓。在一方故意躲起來不接書面通知情況下,因為《公司法》對“書面通知”送達方式沒有具體規定,怎么界定“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在對方躲起來“無法送達”情況下決意轉讓股權的股東,我們認為可以尋求法律救濟,要求法院“公告送達”,或其他能夠證明已經將“書面通知”送達其他股東的方法,比如:雙掛號信等。如果其他股東在法定時間段內不答復,即依法視為同意轉讓。另外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別約定的,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就可以從約定,從而把股權轉讓進行下去。
十九、大股東不同意小股東轉讓股權或故意刁難其股權轉讓怎么辦?大股東欺壓小股東,即不開股東會又長期不分紅怎么辦?
股權可以依法轉讓是公司法基本原則,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大股東如果不同意小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如果故意刁難其股權轉讓的,還可以依法起訴至法院,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掌控公司的大股東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如遇到大股東欺壓小股東,不開股東會又不分紅,小股東完全可以依法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十、 股東一方即不來開股東會也不愿轉讓股份,使公司運營陷入僵局怎么辦?
首先要看這個是大股東還是小股東,如果是小股東不來開股東會會,表示他放棄股東的權利,只要在程序上沒有過錯,一般對公司的運營沒有實質性影響。如果是大股東則要看其是否損害了其他股東的利益和公司利益,一般大股東處在控股地位,不會故意損害自己的利益,如果其故意不參加股東會則有可能使公司運營陷入僵局,此時小股東或其他股東有權利依據《公司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如果大股東及他委派的高級管理人員故意損害其他股東利益的,其他股東還可以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對其提起訴訟,尋求司法救濟。
二十一、糾紛股東一方將公司公章分別把持在自己一方不肯交出來又不使用怎么辦?
遇到此類公司內部權利糾紛,首先應該依據公司《章程》召開股東大會或臨時股東會議,協商解決。如果無法召開股東會則可以尋求司法救濟即訴訟解決。重新刻一枚公章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股東之間的爭議。
二十二、掛名股東故意侵犯“隱名”股東利益怎么辦?
掛名股東如果故意侵犯“隱名股東”利益,作為隱名股東首先要對外界確立其實際“股東”的地位,這種法律風險隱名股東在一開始就應該有所預防,如果沒有特別書面約定的話,就只能通過訴訟解決。 在訴訟前首先要確定以下幾點:同時符合下列3個條件的,可以確認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對公司享有股權:1、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出資。 如在公司設立時一起簽訂內部協議并實際出資;2、公司一直認可其以實際股東的身份行使權利的。 如已經參加公司股東會議、參與公司股利分配等;3、無其他違背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資應按外資企業規定進行審批,否則就不能確認為內資公司的股東。 只有具備以上三個條件,才能通過司法救濟維護隱名股東的合法權益。
二十三、小股東雖反對大股東轉讓股權,但是又無能力實現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怎么辦?
有二種辦法:1、如果大股東侵犯了小股東利益,可以依法起訴。2、退出公司,對外轉讓掉自己的股權。
二十四、股東將公司財產和家庭財產混在一起怎么辦?
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果不能將公司財產和家庭財產明確分開的話,那么在對外承擔債務或責任時,法院就可能“揭開公司的面紗”,判決責任股東承擔“無限責任”,即不認為該公司具有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地位。這也是對“濫用”有限責任公司權利的股東的懲罰和對善意的債權人的合理保護。
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繳納總體上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是企業持有的股權轉讓涉及的所得稅繳納,一類是個人持有的股權轉讓涉及的所得稅繳納。企業持有的股權轉讓涉及的所得稅繳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所以企業應在收到股權轉讓款之后預繳稅款,并在年終進行清算匯繳。個人持有的股權轉讓涉及的所得稅繳納,主要依據國稅總局《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具體有: 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第七條 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第八條 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并入股權轉讓收入。第九條 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后取得的后續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第十條 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一)凈資產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二)類比法1.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稅務機關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第三章 股權原值的確認第十五條 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四)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第十六條 股權轉讓人已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該股權受讓人的股權原值以取得股權時發生的合理稅費與股權轉讓人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股權轉讓收入之和確認。第十七條 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第十八條 對個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 納稅申報的時間: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卓一知識產權為您解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二十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視為納稅義務已經發生,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股東轉讓出資后,可能出現股東名冊與公司記載之間不一致的情況,對此公司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保持股東名冊與公司登記之間的一致性。如果沒有經過登記,或者沒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則不得對抗第三人,即第三人通過受讓出資等方式成為公司股東并記載于股東名冊后,如果沒有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相關登記的,不能主張該第三人的股東資格無效。 有人認為股權轉讓的生效時間應從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據是國家工商局在《關于股權轉讓有關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0]第262號)“股東轉讓股權,出讓人與受讓人簽訂轉讓協議后,受讓人直接支付出讓人已繳付的出資額,不必再向公司重新入資,經公司變更登記后成為公司股東”的規定。 依據這一規定認定股權轉讓的生效時間是不妥的,理由有二: 1、股權轉讓是當事人之間依雙方的約定而產生的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之間訂立的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才有權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生效。現在在我國立法中,還沒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要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后才能生效的規定,國家局的文件不是法律、行政法規。 2、國家局的《關于股權轉讓問題的答復》規定與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即“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行使股東權利”相悖,根據法律文件的位階和新舊,現在應不予執行。
你可以在股權轉讓協議書上直接寫本合同簽署之日生效。
生效日期主要看合同條款約定
一、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糾紛的審理規范
(一)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標準
瑕疵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與足額出資的股東一樣,應當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因此,瑕疵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仍然有權將其有瑕疵的股東資格或者股東身份轉讓給第三人。單純就出資是否存在瑕疵而言,不應構成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此時股東權轉讓合同效力的認定,應根據受讓人是否明知或應知出資未到位的真實情況來確定。出讓人未告知受讓人出資瑕疵的真實情況,出讓人對此也不明知或應當知道的,受讓人可以以欺詐為由主張撤銷合同。對于轉讓人已經向受讓人告知其股東存在瑕疵的真實情況,受讓人仍然同意受讓該股權的,則該股權轉讓合同應當認定有效,受讓人同時亦無權申請撤銷該股權轉讓合同。
(二)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當事人民事責任的承擔
瑕疵股權轉讓后,在債權人追索債權的訴訟中,如果債權人將出讓人和受讓人列為共同被告,同時受讓人以欺詐為由要求撤銷合同的,債務糾紛可以和股權轉讓糾紛合并審理。如果債權人僅將受讓人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受讓人又以欺詐為由主張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應另行起訴,但應先于債務糾紛審理,債務糾紛應中止審理。
受讓人明知或應知出資瑕疵仍接受轉讓的,意味著受讓人必須承擔不足注冊資本的義務,受讓人應承擔因注冊資本不到位而產生的民事責任,不能承擔部分,由出讓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二、導致公司股東組成違法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的審理規范
(一)導致公司股東組成違法的股權轉讓合同的主要類型
司法實踐中,導致公司股東組成違法的股權轉讓合同的類型主要包括:
1.有限責任公司原有股東人數為50人以下,但由于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將導致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超過50人。根據我國《公司法》第24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有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2.因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少于2人。根據《公司法》第7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股權全部歸于中方或外方。
(二)相關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認定
對此問題,應當按以下幾個原則來認定相關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1.對于股權轉讓導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超過50人的,應當認定轉讓合同無效,以體現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和封閉性。
2.對于股權轉讓導致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少于2人即全部歸于一人的,也不應僅據此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3.對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股權轉讓后,全部股權歸于一個外方股東的,由于外商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是法律允許的公司形式,除了該企業經營行業屬于國家有限外商投資的行業的以外,不得以此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但該企業經營行業屬于國家限制外商投資的行業,股權轉讓依法不可能得到批準的,應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股權轉讓后合營企業股權全部歸于兩個以上中方股東的,只涉及公司性質的變更,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但股權全部歸于一個中方的,按照上述第(2)條的方法處理更妥當。
三、轉讓部分股權權能合同糾紛的審理規范
(一)轉讓部分權能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
轉讓股權中的部分權能(如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表決權)的股權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我們認為股權內容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兩種性質的權利。自益權是指股東為自身利益而可單獨主張的權利,主要包括公司盈余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股份轉讓過戶請求權等財產權利。共益權是指股東為公司利益兼為自己利益權必須基于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決議才能具體化。因此,盡管自益權是一種財產性權利,但抽象的盈余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只是股東潛在地特有的權利,不能獨立于股東而存在,也不得與股份相分離而轉讓、放棄。只有當這些權利已經被具體化并獨立,成為“債權性權利”后,才可以成為轉讓的對象。如以盈余分配請求權為例,只有通過召開股東大會做出分配決議,才能使股東的盈余分配請求權得以現實化。但當股東大會通過關于盈余分配的決議時,股東就取得特定數額的盈余分配請求權。這特定數額的盈余分配請求權雖出于作為股東權內容的抽象的盈余分配請求權,但是已從股東的地位中分離出來,即使股東轉讓股權,也不理所當然地隨之轉移,并且不受股東大會的決議的侵害,可以單獨被轉讓。
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規范
一、下次股權轉讓合同糾紛的審理規范
(一)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標準
瑕疵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與足額出資的股東一樣,應當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因此,瑕疵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仍然有權將其有瑕疵的股東資格或者股東身份轉讓給第三人。單純就出資是否存在瑕疵而言,不應構成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此時股東權轉讓合同效力的認定,應根據受讓人是否明知或應知出資未到位的真實情況來確定。出讓人未告知受讓人出資瑕疵的真實情況,出讓人對此也不明知或應當知道的,受讓人可以以欺詐為由主張撤銷合同。對于轉讓人已經向受讓人告知其股東存在瑕疵的真實情況,受讓人仍然同意受讓該股權的,則該股權轉讓合同應當認定有效,受讓人同時亦無權申請撤銷該股權轉讓合同。
(二)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當事人民事責任的承擔
瑕疵股權轉讓后,在債權人追索債權的訴訟中,如果債權人將出讓人和受讓人列為共同被告,同時受讓人以欺詐為由要求撤銷合同的,債務糾紛可以和股權轉讓糾紛合并審理。如果債權人僅將受讓人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受讓人又以欺詐為由主張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應另行起訴,但應先于債務糾紛審理,債務糾紛應中止審理。
受讓人明知或應知出資瑕疵仍接受轉讓的,意味著受讓人必須承擔不足注冊資本的義務,受讓人應承擔因注冊資本不到位而產生的民事責任,不能承擔部分,由出讓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二、導致公司股東組成違法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的審理規范
(一)導致公司股東組成違法的股權轉讓合同的主要類型
司法實踐中,導致公司股東組成違法的股權轉讓合同的類型主要包括:
1.有限責任公司原有股東人數為50人以下,但由于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將導致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超過50人。根據我國《公司法》第24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有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2.因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少于2人。根據《公司法》第7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股權全部歸于中方或外方。
(二)相關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認定
對此問題,應當按以下幾個原則來認定相關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1.對于股權轉讓導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超過50人的,應當認定轉讓合同無效,以體現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和封閉性。
2.對于股權轉讓導致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少于2人即全部歸于一人的,也不應僅據此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3.對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股權轉讓后,全部股權歸于一個外方股東的,由于外商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是法律允許的公司形式,除了該企業經營行業屬于國家有限外商投資的行業的以外,不得以此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但該企業經營行業屬于國家限制外商投資的行業,股權轉讓依法不可能得到批準的,應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股權轉讓后合營企業股權全部歸于兩個以上中方股東的,只涉及公司性質的變更,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但股權全部歸于一個中方的,按照上述第(2)條的方法處理更妥當。
三、轉讓部分股權權能合同糾紛的審理規范
(一)轉讓部分權能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
轉讓股權中的部分權能(如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表決權)的股權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我們認為股權內容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兩種性質的權利。自益權是指股東為自身利益而可單獨主張的權利,主要包括公司盈余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股份轉讓過戶請求權等財產權利。共益權是指股東為公司利益兼為自己利益權必須基于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決議才能具體化。因此,盡管自益權是一種財產性權利,但抽象的盈余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只是股東潛在地特有的權利,不能獨立于股東而存在,也不得與股份相分離而轉讓、放棄。只有當這些權利已經被具體化并獨立,成為“債權性權利”后,才可以成為轉讓的對象。如以盈余分配請求權為例,只有通過召開股東大會做出分配決議,才能使股東的盈余分配請求權得以現實化。但當股東大會通過關于盈余分配的決議時,股東就取得特定數額的盈余分配請求權。這特定數額的盈余分配請求權雖出于作為股東權內容的抽象的盈余分配請求權,但是已從股東的地位中分離出來,即使股東轉讓股權,也不理所當然地隨之轉移,并且不受股東大會的決議的侵害,可以單獨被轉讓。
按照法律規定的股權轉讓生效日指股東名字載入公司股東名冊之日。如果再嚴格一點,滿足前面那個,再加上工商變更股東登記之日。看你們合同自己怎么約定。所以要寫清楚。有些約定,轉讓股款之日也可以的,那樣就可能構成隱名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