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都要什么證件_離婚都需要什么證件?
特邀律師
離婚分為兩種形式離婚。一種是雙方協商一致,簽訂《離婚協議》,然后需要雙方本人帶上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以及《離婚協議》,到辦理結婚登記的民政部門或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辦理當時,會收回你們雙方的《結婚證》,給你們發放《離婚證》。離婚程序到此完結。另一種形式是當兩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以致于無法簽訂《離婚協議》,雙方沒有辦法一起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這是想要離婚的一方可以向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法院起訴,需要準備的材料有民事訴狀兩份,原,被告身份信息,證明雙方有合法婚姻關系的證據材料以及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如果有小孩,還需要提供小孩的戶籍證明。如果有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分割的,還需要提供財產的證據材料。
民政局辦理離婚在正常工作日都可以,需要的手續如下: 1、準備離婚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四)雙方當事人的照片 2、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印。 4、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上簽署同意協議內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印。 5、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離婚需要出具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等材料,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及上海市民政局的規定,當事人申請登記離婚應向民政局離婚登記處遞交書面申請登記離婚申請書時,同時提交下列證明:
一、辦離婚當事人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二、辦離婚當事人的戶口薄;
三、辦離婚當事人草擬好的自愿離婚協議書;
四、辦離婚當事人的結婚證;
五、辦離婚當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兩張 。
六、民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各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需要提供的材料基本一致,慎重一點的話建議親自到你們本地民政局離婚登記處當面咨詢一次即可解決問題。
1、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后,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或任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當天就可以辦好。
2、如果是訴訟離婚,一方可以單方面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非戶口所在地但常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若無大的爭議,則適用簡易程序,一般在3個月左右審完,若案件較復雜,則轉為普通程序,則是6個月左右審完。
《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第一次起訴離婚,若起訴方沒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賭博、吸毒、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等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有該類證據,法院一般也會判決離婚,若沒有此類證據,法院不會判決離婚,起訴方只能在一審判決生效后6個月之后再起訴,第二次起訴一般會判決離婚。要有第一次起訴的判決書及要蓋生效章,生效后6個月才能起訴。
3、《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 婚。女方提出 離 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 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協議離婚手續的辦理流程:
1、準備相關證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外籍人士,港澳臺胞在我國辦理協議離婚則需提供以下文件:本人的有效護照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有效身份證件,港澳臺胞還需提供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回鄉證等有效旅行證件。
2、準備相關材料:兩張兩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免簽名,一式三份),在離婚協議書里面,必須明確說明雙方是自愿離婚,并且雙方已經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否則該離婚協議書是無效的。
3、夫妻雙方共同,親自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4、民政局工作人員經查證情況屬實后,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
你好,離婚手續需要帶些什么,離婚手續如何辦理。現在為大家解答
首先,離婚雙方必須到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而且必須是雙方本人親自到場,不得有人替代。以我所在的地方來說,只有縣區一級的民政機關能夠受理離婚申請。需要登記離婚的,需事先到村委會開具離婚相關介紹信,并且到所屬鄉鎮人民政府加蓋政府公章。
雙方協議離婚的需要攜帶的材料有戶口證明,也就是戶口本;雙方本人的身份證,需要原件。以及所在單位或者是所在的村委會或社區居委會開具的介紹信。還要攜帶事先商議好的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一式三份。還有一點,就是要攜帶結婚證原件。我所在的地區還需要交單人一寸免冠證件照各一張。
一般來說,自備的離婚協議書并不具備完全的法律效應。本人所在的地區是要求按照民政局提供的模板填寫協議書,事先準備好協議書,是為了辦理過程更加順利,不至于因為協議內容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一切準備就緒以后,向民政局的工作人員提交離婚申請。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將會向申請人告知《婚姻法》以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還會提問一些問題,登記雙方需要做出明確的回應。提的問題一般包括申請人是否自愿離婚,任何一方是否具有智力障礙,女性是否在妊娠期或者是產后哺乳期,對于子女或財產以及債務的分割是否有異議等等。工作人員還會提醒申請登記的雙方,如果發現離婚的當事人做出違反婚姻法的行為,將會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因為現在假離婚的現象也層出不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