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被執行死刑圖片_犯人被執行死刑時會想什么?
特邀律師
不少人可能都發現,在死刑執行現場,都會停有一輛救護車。不論是在刑場還是在指定的羈押場所,都會有這種現象存在。
有人可能會產生疑問,這輛救護車的用途到底是什么?實質上這是死刑執行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法醫必須要在場。
我國目前的死刑執行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槍決,二是注射。
槍決一般都由人民法院法警執行,若沒有條件執行,則可交付武警執行。注射死刑一般都在指定的刑場或羈押場所內執行。
目前的死刑執行程序是這樣的:先是罪犯會見親屬,法院通知檢察院進行監督,然后是對罪犯驗明正身,最后由法醫復驗。
死刑執行后,還會有一些規定。其中一條是通知家屬領取尸體,若有火化條件,則直接領取骨灰,同時要對這些進行記錄。
從整個執行程序來看,始終都要有法醫在場,那么承載法醫人員與相關設備的載體就是救護車。這是救護車在場的主因素。
那么,救護車在場的具體用途都有哪些?
第一,驗證死刑犯生命是否終結。判斷人是否死亡,必須要有專業的醫生或法醫來給出結論,判斷死刑犯的生命也是如此。
通常在死刑執行完畢后,在場法醫會及時上前檢查,判斷死刑犯生命是否終結。有時需要專業工具,救護車就是協助功能。
這一環節非常必要,執行現場也會出現死刑犯未當場死亡的情況,這時就需要法醫作出科學死亡評判,防止發生意外情況。
第二,對意外情況能及時處理。大部分人面對死亡時,都會有恐懼心理,死刑犯也不例外,有的被嚇癱軟,有的直接暈厥。
在這種情況下,法醫就得使用救護設備對暈厥的死刑犯進行救護,確保下一步執行程序能順利進行,這是第一種救護作用。
雖然執行射手都是經過專業訓練,但也難免會出現失誤,傷及其他的執行人員。如果有意外發生,法醫會在第一時間處理。
這是救護車在場的一個急救作用。
第三,救護車其它幾種特殊用途。以前救護車具有處理死刑犯遺體的用途,負責對自愿捐獻或無親屬的遺體進行醫學處理。
五年前,死刑犯遺體捐獻已全面停止,救護車的這項用途也已消失。
在采取注射方式時,法醫同樣必須要在場,在死刑執行完畢后,法醫要根據相關設備給出死亡結論,這個與槍決時一樣。
救護車還有一個功能,可用來運送遺體。這個從遺體處理規定上可以看出,有條件火化的,救護車會將遺體送往火化場。
有時救護車也會作為注射死刑的指定場所,隨著注射刑場的不斷出現,救護車的這個功能也在弱化,會被專業刑場代替。
總體而言,執行死刑時,救護車在場的主要作用概括起來就是檢驗與救護。這是死刑執行過程中,必須要有的一個環節。
近日,父殺女案件終于有了結果,這一件讓人震驚的事情,根本無法讓人想象,也是引發了各路網友的熱烈討論。我們都很難想象到,一位父親怎么會忍心傷害自己的親生骨肉沒更何況還是4歲和6歲的孩子,那么少不更事又會有什么錯誤。那么事情的原委究竟是怎樣的,跟隨小編的角度一起去深入了解。
該故事發生在2018年,當時廣西柳州法院公開的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韋樂故意殺人的案件。兩個孩子是他和同居女友所生,但是他的女友由于喜歡賭博,對孩子的照顧盡不到一位母親的責任,所以他自己心生怨恨,大肆的在網絡上和不斷地利用信用卡借款來投資賭博,但是自己經濟能力有限,在借款過期了卻實在沒有能力償還借款的情況下,他深知自己會遭受法律的追捕,擔心由于自己的債務問題會被法律判處刑罰,但是兩個女兒卻得不到照顧,生活得不到保障。
所以之后他就以帶兩個女兒出去游玩的說法,將他們騙到柳江區某個廢棄的石屋,趁著這兩個女兒都在休息的時候用自己的雙手扼住兩個人的頸部,導致兩個人窒息死亡,事情辦成后又把尸體藏在了別處。又到處編造謊言欺騙親屬和村民,并要求一同尋找。在后幾天公安機關接到案情后引起高度重視,大力展開尋找他在被逼無奈之下,他如實的供述了自己傷害兩個親生女兒的事實,并帶警務人員找到他所藏尸體的地點‘
法院裁定這個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所以對韋樂的行為做出了法律該有的嚴厲的裁決,他因為故意傷害他人生命,構成蓄意殺人罪,判處韋樂死刑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于今日正式執行死刑。
雖然事情得到了圓滿的結束,壞人也得到了應該有的懲罰,但是我們都知道兩個孩子的生命已經付之一炬,無法再挽回。令我們感到驚訝和痛心的是,面對自己親生的、年幼無知的孩子他也能夠下得去手,由于自己的過失性錯誤導致家庭的破裂,這種殺害孩子了解她們終生的畸形的想法,表現出他自己人格的不完整,他的行為又毀了孩子的一生。這樣的人又怎么能配當父親?希望以后此類的案件不再出現,希望大家都能夠遵守法律法規,遵守道德底線。
白銀高承勇,狠毒似狼豺,專盯紅衣女,強暴后殺害,追魂十一命,影響極端壞,人人聞聽駭,目瞪又口呆。
蒼天不藏奸,大地不容歹,高某終被捉,報應法律裁。今日死刑判,走上斷頭臺。
教訓猶深刻,提醒眾女孩,夜深少外出,最好伴一塊,莫走僻靜地,防身武器帶。危險先保命,不要硬胡來??傊痪湓?盡量少出外。生命誠可貴,純靠自主宰。
曾春亮不會立馬執行死刑!
首先由當地縣公安局偵查預審。犯罪事實基本清楚后,報檢察院申請逮捕!案件預審完畢后,移送(地級)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市人民檢察院將曾春亮一案移送當地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判處曾春亮死刑并立即執行!被告人曾春亮在宣判后第二天起十日內擁有上訴權!曾春亮上訴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護原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兩審終審制。省高級人民法院為終審判決!但判處死刑的案子必須移送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庭予以死刑復核!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曾春亮死刑后,下達對曾春亮執行死刑的命令!由當地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執行死刑!
曾春亮一案,訴訟時間大約兩年左右。也就是說,曾春亮在陽間茍活還有兩年左右的時間!
在監獄里蹲到死,和死刑對比,哪個更痛苦,這還用說,死刑立即執行,哪來什么痛苦,只有心不甘,割怕死而已。
中國自古有殺人償命,或罪大惡極的判死刑。
說那殺人償命吧,死者家屬覺得很公平,你殺了我的親人,你必須死。
但是,一個人被判了死刑,對于罪犯來說,他想活也活不了,痛苦也好,后悔也好,害怕也好,只是一時的。
可是終身監禁,那就不同了,人雖活著,但是世界與他無關,也可以這么說,他其實也算是不在這個世界上了。
雖然他的親人可以看見他,可是世人從他被抓進去,就再也看不見他,跟他在我們的社會上消失死去是一樣的。
但是,如果按照我來說,我不愿意他死刑,愿意判他蹲死在監獄。死刑,真的太便宜他了。而一輩子不出來,其實跟奴隸是一樣的,甚至奴隸還好,老實干工,也還有的奴隸可以有老婆過的。
蹲監獄,國家不是讓你去那里吃飽睡,睡飽吃的養你。國家可以搞很多監獄工廠和監獄農場。比如我們穿的衣服,用的肥皂,燈泡。甚至磚廠,吃的水果等,好多就是犯人生產出來。犯人每天由獄警押去上下班,時間到又趕回來關回去,工資也沒有。比奴隸還要慘,國家還能創收用犯人創造的利益搞建設。
那么對于本人來說,除非你想死,自殺。不然你明知道一輩子出不去,你也得老老實實的干,才能茍活,不老實,監獄有治你的方法多了,比如關黑房,也就是關禁閉,關個幾天,還不如老實出去干工還好過一天。
那么,對于死者家屬來說,首先這個人已不在社會上。其次,他雖人活著,但是已經過的不是人的生活。一想到這里,值啊,讓他在里面無償為國家做貢獻,過著非人生活。沒有自由的生活,對他是一種折磨。
可是,為什么在中國死者家屬希望判罪犯死刑呢。因為,中國沒有終身監禁,也就是說,只要不判他死刑。死緩和無期,二十年內他都可能出來,又回到了我們的世界里。甚至還能吃香喝辣的,這對死者家屬,也是一種打擊,這樣當然愿意他死。
如果能讓他蹲死監獄和死刑對比,我相信好多死者家屬都不愿他馬上死,愿意他蹲到死。
這個就是凌遲的說法,罪大惡極,判凌遲。就是不能讓他死太快一刀舒服。慢慢割,一點點割,讓他多活兩天,三天才割死,要割他三千六百刀。
所以說,死刑不可怕,一槍而已。死緩,無期也不可怕,還可以出來。
最怕的是終身監禁,不想死,但是永遠不在社會上。正常人的生活,吃喝玩樂,老婆孩子天倫之樂,都一輩子與你無關了。
這才是最折磨人,最痛苦的了。
看守所在以前(這個有點久遠)是沒有值班的,我個人聽到(是不是真的不知道,但絕非杜撰)說:一死刑犯趁同號子在押嫌犯都在睡覺,用馬桶砸死了一個平時不和的嫌犯,這個死刑犯很快上了刑場...后來看守所規定每個監室在睡覺期間必須兩人一組值班,以防范事故發生。現在(以前的不清楚)的死刑犯一審下來都是要戴戒具的,腳鐐24小時不離身,走起路來叮當響,無論上廁所還是行動都能聽到。加上現在看守所近乎苛刻(也可稱作完美)的制度,死刑犯不可能在執行前把別人打成重傷,監室里不會有攻擊性武器的存在,比如石塊、鐵具什么的,連吃飯餐具都是塑料的,如果在押嫌犯私藏超過十公分的小繩子后果是很嚴重的,哪怕這根繩子細得一拉就斷。除非這個死刑犯有深厚內功,否則不可能把別人打成重傷,因為你一動手,同監室的嫌犯會來制止,不制止不行呀,出現了事故大家都要受處罰,坐在監控室的值班民警也發現了你的不軌動作,他們的行動會很快,不快不行呀,出了重大事故瀆職開除是小事,搞不好自己也得進來。所以這個命題不存在,如果真的發生了,我認為明天肯定執行不了,調查、結案、起訴、上法庭應該會再次光臨這個死刑犯,但這個過程會超乎想象的快,死刑犯最終還是走上刑場。對這樣一個危險份子,法律不會允許他多活一分鐘,羈押看守所會打起十二分精神來面對這個家伙的每一天,直至執行...
各地有不同的看押方式,甚至一個省也有不同。中級法院判死刑回看守所按規定必須戴鐐銬(也有重大刑事犯在預估肯定判死刑的未經審判戴鐐銬的),死刑犯進號后一般安排兩人為一組值兩小時的班專門看護,經二審和高法復核后七天內執行,一般死刑犯不知道具體執行日期,待提出監室才知道(部分地區是兩個武警站在監室門口,一邊一個架著膀子),到大廳單獨房間后一碗雞蛋面,然后由勞動號的在押人員把鐐砸開更衣,由獄警上法繩(接見親屬有上繩后也有卸鐐銬前的),最后在看守所內移交給法院直至駛出看守所大門方為結束(大多數是在看守所內宣讀復核完成一系列程序后直赴刑場,也有個別押赴法院再走個過場),暴力嚴重殺人者一般在執行前都能接受這個現實都表現的比較坦然,認為終于了結了對精神上也是個解脫,上法繩時兩個褲腿上都要扎繩,其目的是防止大小便失禁,失禁并不完全是害怕的表現,而是靈魂出竅大腦一片空白無法控制自己的生理現象,所以說在執行時他們沒有任何思維和想法,有也是緊張緊張再緊張!像魏振海在臨刑前仰天大笑的僅個例而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