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刑事處罰對應的紀律處分_法院判免于刑事處罰紀委如何處理?
特邀律師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這是免刑的法律依據。
同時刑法規定刑罰的種類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五類: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三類: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
從以上規定可知,免刑不是刑罰,但前提被告人行為構成犯罪,因情節顯著輕微,法律網開一面,治病救人,而不予刑事處罰。
需要說明的,被告人被判決免刑,并不意味著可以免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于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具體期限條例沒有明確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三十二條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對于有罪免罰的黨員,在黨紀上沒有明確規定給予什么處分,應根據其所犯的錯誤事實給予黨紀的重處分,即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的處分。
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的規定,當事人如果被人民法院判決免刑事處罰,是要受到黨內和政務處分。
“免予刑事處罰”是定罪不處以刑罰,免于刑事處罰的前提條件是“定罪”。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黨章》中明文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因此,對于已經生效的司法判決,各級紀委應無條件遵照,無需再調查,只需把司法判決的定罪直接用來黨紀定性。至于如何量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黨員的紀律處分有5種,從輕到重依次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因此,對定罪免于刑事處罰的黨員,不一定要開除黨藉。尺度掌握在紀委常委會或黨委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