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協議約定違約金_違約金的法律規定一般是多少?
特邀律師
從你的陳述中,可能你是應屆畢業生,學校給學生只有一份就業協議。如果你簽訂了單位,需要把就業協議返到學校備案。這時單位用違約金卡你,否則學校不重新給你一份就業協議。
如果你是碰到這種情況,你可以找同屆的同學,有的同學考研考博不就業,你可以管同學再要一份就業協議。
我們畢業時有的同學就是向考研考博不就業的同學要了一份就業協議,這樣先簽訂的就業協議不提交給學校。
手里還有一份就業協議還可以選擇。
如果你不是應屆生,你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約定高額違約金,你不用擔心,如果單位和你約定服務期,并且單位為你培訓支付費用的話,你需要按照服務期剩余期間支付給單位部分沒有折抵的培訓費。
高額違約金是無效的。
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只要簽合同雙方認可后簽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守約方當然可以主張,但違約金不能太高。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一)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二)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其實關于違約金的問題,很多當事人可能都存在一定的誤區。認為合同當中一旦約定違約金,不管約定了多少,都應當按照合同進行賠償,所以很多人認為,給合同約定非常高的違約金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就可以約束對方一定要履行合同,而一旦對方不履行合同認為自己就可以得到一大部分賠償款,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因為我們國家的違約金目前還是以補償性為主,即違約金的賠償標準應當以當事人的實際損失為限。如果過分高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法院是有權進行調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根據上述法條,當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時,違約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如果違約方不知道上述規定的的,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法官或者仲裁員可以釋明違約方可以做這樣的請求。
至于這里面到底什么情況下屬于過分高于實際損失,按照法律規定,如果一方的違約金超過另一方實際損失30%的,就是屬于過分高于。法院可以在這個幅度內進行適當調整。所以,違約金過高也不代表就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而是需要以雙方的實際損失以及結合違約方的過錯程度來綜合進行判定。所以違約一方也不要存在僥幸心理,守約方也不要覺得自己可以占大便宜。一切都應當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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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法律依據貼下面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二、依法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
5、現階段由于國內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和影響,民商事合同履行過程中違約現象比較突出。對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所約定的過分高于違約造成損失的違約金或者極具懲罰性的違約金條款,人民法院應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等關于調整過高違約金的規定內容和精神,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
6、在當前企業經營狀況普遍較為困難的情況下,對于違約金數額過分高于違約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合同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堅持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的違約金性質,合理調整裁量幅度,切實防止以意思自治為由而完全放任當事人約定過高的違約金。
7、人民法院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調整過高違約金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準,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是否適用格式合同或條款等多項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綜合權衡,避免簡單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機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實質不公平。
8、為減輕當事人訴累,妥當解決違約金糾紛,違約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進行免責抗辯而未提出違約金調整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違約金過高問題進行釋明。人民法院要正確確定舉證責任,違約方對于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合同解除后,當事人主張違約金條款繼續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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