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撞死三人怎么判刑_請問醉駕撞死人一般怎么判刑?
特邀律師
依我之見:‘’醉駕撞死三人‘’的行為依法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簡稱為‘’危安罪‘’)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至死刑的行為。
為什么不是有人認為的交通肇事罪,而是‘’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一,關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法律分析。基于我國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嚴峻現實,我國立法機關在現行《刑法》于二○一五年修訂時新增加了"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規定。根據立法機關關于該罪構成的法律規定:A,該罪犯罪主體為機動車駕駛人,B,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即主觀‘’明知‘’法律禁止醉酒駕駛機動車而故意而為之的‘’挑戰‘’法律的故意心態,C,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安交警部門在執法檢查檢測嫌疑人一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八十毫克以上并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從上述犯罪構成的形態上講,這種只要有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而不需要危害的直接后果就規定構成犯罪的,在犯罪學中被稱為‘’行為犯‘’。
二,那么‘’醉酒駕駛機動車‘’致人死亡可否認定為‘’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呢?我的回答是:不能,依法絕對不能。因為我國刑事法律對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本質區別是分得是十分清楚的,法律上這兩種犯罪行為夲質區別在于:主觀方面表現不同?!砭岂{駛罪‘’在主觀上是直接故意的,即挑戰法律禁止性規定‘’故意而為之‘’,而‘’交通肇事罪‘’在主觀上是‘’過失‘’的,即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也就是說行為人主觀上不是故意丶不是希望事故發生或放任事故(人員死傷)發生。所以,醉駕罪(危險駕駛罪)可以概括為即‘’主觀故意、有行為、就構罪‘’,而交通肇事罪主觀是過失的,必須有法定危害后果才能構成犯罪(死傷1人以上、財產損失三十萬負主責或全責),即‘’有行為、無后果、不構罪‘’。
通過上述兩種犯罪構成的本質分析可以看得出: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挑戰法律禁止性規定故意‘’醉駕‘’,依法是不能按主觀過失的交通肇事罪論處,除非是辦案人員故意歪曲法律枉法判案才會如此辦理。
三,那么,為什么‘’醉酒駕駛機動車致三人死亡‘’就應該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呢?因為認定故意殺人罪犯罪嫌疑人要故意剝奪死者生命的.‘’動機‘’是什么呢?情殺丶仇殺、謀財害命…這殺人的動機的證據在哪兒呢?不能僅僅是死了人就定故意殺人罪,這就違背了主客觀一致原則陷入了客觀歸罪的泥潭,所以不宜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四,那么,‘’醉酒駕駛機動車致三人死亡‘’憑什么就該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簡稱‘’危安罪‘’)呢?我國現行《刑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除放火、爆炸丶決堤、投毒(現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等傳統意義上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外,根據社會的發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新樣式`新手段不斷出現的情況,于二00一年在《刑法》修正案(三)時新增加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規定的新罪名,而該罪犯罪構成中規定為侵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損失,主觀上是故意的,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如恐怖分子故意制造爆炸丶放火丶自殺式襲擊積極追求‘’不特定多數人‘’的死丶傷,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即本案例所述以故意心態挑戰法律故意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放任‘’不管不顧‘’不特定多數人員‘’的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客觀方面表現為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根據二00八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文的關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立案標準(一)關于‘’危害公共安全類罪‘’的各分罪名的共統立案標準為:‘’死亡一人以上丶重傷三人以上丶財產損失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是該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標準。結合本案例,因犯罪嫌疑人在其直接主觀故意支配下,實施醉酒駕駛的危害行為而放任‘’不特定多數‘’即高達三人死亡的嚴重后果,所以,依法對主觀直接故意支配下的醉酒駕駛機動車,而放任三人死亡的行為依法就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時,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還規定:因犯危險駕駛罪還構成其他犯罪的,適用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法律的這條規定對于本案‘’醉駕致三人死亡‘’不能以交通肇事認定,而依法只能按以危險方法危險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提供了法律依據。醉酒駕駛罪與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法理上,此二罪從犯罪主體丶主觀故意丶犯害客體等方面均有很共同之處,在法理上被稱為“法條競合‘’,對于競合犯通常適用擇一重罪定罪處罰,所以,《刑法》才規定‘’適用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就是這個道理。
五,對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又分別在,A,《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丶無期徒刑丶死刑。那么,本案例犯罪嫌疑人所犯危安罪致三人以上死亡的嚴重后果還能緩刑嗎?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酒駕撞死了人一般來講要負刑事責任。酒駕從廣義上理解的話,包括法律意見上的酒后駕駛與醉酒駕駛,這里面可能涉及的罪名有二個,一個是交通肇事罪,一個是危險駕駛罪。下面來分別分析其構成及相應的法律后果。
酒駕與醉駕的區別,根據公安部2011年7月1日起實施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的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后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
在酒后駕駛中,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只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酒后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如果造成了嚴重后果,如致使一個人重傷,在酒后駕駛并且負主要或全部責任的前提下,已經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會按交通肇事罪論處。如果負同等或次要責任,則只須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撞死一個人比一個人受重傷后果更嚴重,在量刑幅度內會更重。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處罰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更多關于交通肇事罪的規定,可以參見本人的其他拙文。
在醉駕的情形中,無論有無造成嚴重后果,均構成犯罪,罪名是危險駕駛罪。從刑法專業角度講,這是一個行為犯,意即只要有醉酒加上在道路上駕駛車輛即構成犯罪。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之規定,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如果僅有駕駛行為,沒有嚴重后果的,會處以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拘役。
先看看法律規定
《刑法》第133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肇事者有四個從重情節:死亡三人,逃逸,無能力賠償數額巨大,醉駕。
根據法律規定,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般情況下,肇事者可能判處五到七年有期徒刑。
如果經鑒定,其中的死者是因為逃逸得不到救治造成的,那么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拒絕賠償除了加重刑罰,其實對于肇事者并沒有什么好處,建議還是積極賠償,積極爭取從輕處理為好。
特殊情況下,如果有證據證明肇事者是故意肇事(前述是過失),則有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故意殺人罪,依法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首先,醉駕就已經觸犯了刑法,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致1死3傷,明確的告訴你,這屬于很嚴重的交通事故。不出意外的話,會以醉酒駕駛機動車批捕你,后期檢察院會給你整理材料,醉駕+醉駕致人死亡,+醉駕致人重傷+醉駕致人輕傷+危害公眾安全罪等。你要自求多福了。首先保險公司不會管你,死者如果是非農業戶口,那基本就要賠償90萬以上(如果有未成年子女需要贍養還要多)具體賠償比例參照一級傷殘賠償標準。余下的傷者按照相對應等級賠償標準去賠償就行了。如果沒有那么多錢,那還要麻煩。綜合以上所述,你被判無期的可能性極大。即便家屬給你出具諒解書,那也沒什么用,因為諒解書只可以諒解民事部分,諒解不了刑事部分。你這個案件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自求多福吧。基本會被判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