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 監督 出庭_審判監督庭的職責是什么?
特邀律師
答: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只能是具有審判監督權的法定機關,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具體權限是:(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有權提請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2)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3)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訴。對于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人民法院必須予以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賠償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也可以在2年內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在接到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后,經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立案并及時通知各方當事人;不符合再審條件的,予以駁回。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如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必須制作抗訴書,并將其送交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審判監督庭就是負責再審案件的地方。當一個案子發回重審或者再審,審判庭不能是原有成員。所以就成立了審判監督庭,負責再審案件
依我之見:再審一一是有針對性的再審,即根據‘’再審申請理由‘’(事項)來再審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審判監督程序‘’關于刑事案件申訴再審‘’法定條件‘’的規定和《民事訴訟法》關于申訴再審事由‘’法定事由‘’的細化規定:
如果當事人認為當初生效判決之所以錯誤,就是采信了錯誤的‘’鑒定意見‘’而申請再審糾正錯誤的鑒定意見的,那么,人民法院再審該案時將會集中精力再審審查該鑒定意見,經再審審理確認該‘’鑒定意見‘’錯誤的,依法糾正該‘’鑒定意見‘’,并依法撤銷原生效判決,另組合議庭重審(一審)此案后重新作出新的一審判決;
如果當事人認為當初生效判決之所以錯誤,就是采信了錯誤的證人證言,比如證人主體不合格丶證人并不在案發現場丶證人被賄買丶證人被威脅利誘丶證人證言未經當事人各方質證……等等,并申請法庭通過再審糾紛該‘’證人證言‘’,那么,該案件再審時將會有針對性地對該案‘’證人證言‘’進行再次依法審查,確系非法證據的應依法予以排除,如果該證據系案件基礎性丶關健證據的話,經再審法院依法會撤銷原判決,另組合議庭重新審理(一審)此案,而另組合議庭依法將再次開庭將通知相關證人到應作證,并由雙方當事人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進行交叉詢問質證來決定該證人證言的取舍和該案件的判決。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假設荒唐的被告缺席的行政審判!‘’
依我之見:行政訴訟案件,原告陳述及被詢問時,被告方必須派員出庭質證。
一,行政訴訟案件,也就是老百姓俗稱的‘’民告官‘’案件,是指原告方(普通公民)認為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非法侵犯公民合法權益,或不履行職責或不認真履行職責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判決責令行政機關改正或履行的的訴訟行為。其特點是以國家行政機關為被告,爭議焦點是行政行為或不作為的合法性,證據規則實‘’舉證責任倒置‘’,即行政機關負有證明其行政行為或不作為合法的舉證責任。
二,行政訴訟案件既有上述區別普通民事訴訟案件的特點,又有與普通民事訴訟案件的庭審的‘’共同點‘’一一原告丶被告開庭分別陳述權丶原告被告當庭對陳述和‘’詢問‘’對質(質證)權丶以及原被雙方示證權及對所示證據的質證權……。
請問:如果法庭‘’詢問原告‘’,原告在庭上回答詢問并詳細陳述自認為的案件事實,被告方沒有人對該詢問及陳述的事實,這種未經被告方質證的原告‘’詢問‘’筆錄或記錄所形成的證據還有法律效力嗎?
答案:是否定的。我國法律規定一切證據未經依法庭審質證是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并未規定行政訴訟案件可以缺席審判。那么,本案例中提問者所述:‘’法庭詢問原告時,被告(行政機關)不在場‘’,就意味著在缺席審判被告方,這是嚴重違反行政訴訟法的非法審判行為。對這種非法審判行為,其效力自始無效。如果法院所作出的行政審判判決也自然無法律效力,原被告雙方均有權以一審法庭審判時程序嚴重違法為由提出審判無效的上訴;檢察機關作為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機關,任何時候都有權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由上一級法院糾正該案件的非法審判的錯誤。
三,那么,本人認為這是‘’假設的被告缺席的行政訴訟案件‘’呢?根據我國各級法院多年的行政訴訟案件審判實踐,行政訴訟案件從沒有被告方缺席審判的案例,而絕大多數行政訴訟案件被告方出庭往往是委托律師代表和該機關的具體執法工作人員作為被告方出的庭,而‘’律師受被告委托全權代表被告方出席法庭進行陳述丶示證丶質證丶辯論,這依法仍然是被告方在出席審判法庭,怎么叫‘’詢問原告‘’時被告方不在場呢?
近幾年,為了推進依法行政和積極參與行政訴訟,從國務院到地方各級政府都在大力倡導行政機關‘’一把手‘’親自出席法庭,并將其作為年度依法行政的目標考核。對此,普通百姓千萬不能誤解行政機關‘’一把手‘’沒有親自出庭就認為被告方行政機關缺席審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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