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判監督程序_如何申請法院開啟審判監督程序?
特邀律師
1.概念: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法院認為確有錯誤,對案件再行審理的程序
2.申請程序:(1)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當事人雙方為當事人的案件可以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2)除此之外,當事人還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生效判決和未生效判決的救濟途徑是不一樣。根據民事訴訟程序,對于判決不服及救濟途徑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一審判決有異議。
我國的司法制度實行兩審終審制度(特殊案件除外,例如選民資格案件; 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宣告婚姻無效便是一審終審)。所以,一審法院此時的判決并未生效,若對于判決有爭議,可以直接提起上訴。上訴必然啟動二審程序。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二審判決有異議。
二審判決屬于生效判決,可以申請再審。但是,申請再審并不必然啟動再審程序。法院需要對于案件審查,主要是存在事實認定錯誤或法律適用錯誤進行依法再審。
特別注意,根據規定,申請再審必須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
第三,再審判決還有異議,可以申請檢察院抗訴。
法院已經再審作出判決,若再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原則上不再處理。所以,若是仍然不服,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屬于法律監督機關,對于法律的正確實施具有監督權力。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第四,對檢察院不抗訴,還是不服。
這個時候,原則上可以向上級法院或檢察院進行申訴。
另外,根據《憲法》規定,人大作為最高權力機關,所有機關向人大負責,人大可以監督所有的機關。所以,若仍然堅持認為有誤,是可以向人大進行申訴。
如果是民事案件,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程序按照再審對象的程序執行,例如,對一審判決裁定提起的再審,適用一審程序;對二審判決裁定提起的再審,適用二審程序。《民訴法》對此規定如下:《民訴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