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規定的公路包括那三部分_公路法規定占公路兩邊多少米為占用?
特邀律師
公路的主要組成部分都有行車道,超車道,路肩,路基,水泥,隔離帶等等。
聯接城市之間、鄉村之間、工礦基地之間的按照國家技術標準修建的,由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可的道路。但不含田間或農村自然形成的小道。主要供汽車行駛并具備一定技術標準和設施的道路稱公路。中文所言的“公路”是近代說法,古文中并不存在,“公路”是以其公共交通之路得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涉及到的各部門以及職責分工如下:
1. 規劃部門:承擔公路的規劃和設計;
2. 建設部門:承擔公路的建設和施工;
3. 養護部門:承擔公路的維修和養護;
4. 經營部門:承擔收費公路的日常經營和管理;
5. 路政管理部門:承擔維護公路管理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行政管理。
你所說的是公路建筑控制區,是指公路兩側規定范圍內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筑的限界。 《公路法》規定,建筑控制區的范圍自公路兩側邊溝外緣起,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不少于30m,二級公路不少于20m,三級公路不少于15m,四級公路不少于10m,等外公路不少于5m。新建村鎮開發區的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最近距離為: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不少于80m,二級公路和三級公路不少于50m,四級公路和等外公路不少于15m。
公路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公路技術標準修建,并經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市間、城鄉間、鄉間可供汽車行駛的公共道路。它由路基、路面、橋梁、涵洞、隧道、排水設備、防護構造物、渡口、沿線設施以及兩旁用地等組成。農村公路是公路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農村社會經濟發展最重要的基礎設施之一。農村公路包括縣道和鄉道兩個層次。 縣道是指具有全縣(旗、縣級市)政治、經濟意義,連接縣城和縣內主要鄉(鎮)、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于國、省道的縣際間的公路。 鄉道是指主要為鄉(鎮)村經濟、文化、行政服務的公路,以及不屬于縣道以上公路的鄉(鎮)與鄉(鎮)之間及鄉(鎮)與外部聯絡的公路。 農村公路主要供機動車輛行駛并達到一定技術標準。縣道一般采用三、四級公路標準;鄉道采用四級公路或等外路標準。按照《公路法》的要求,新建公路應當符合部頒標準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術等級要求的等外公路,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改造為符合技術等級要求的公路。 鑒于目前一些貧困山區中連接鄉(鎮)與行政村、行政村與行政村之間的鄉村公路交通量小,且路上行駛車輛也多為拖拉機、農用車等體積、載重相對較小的機動車,所以,對這些公路的路面寬度、路線縱坡、曲線半徑適當放寬要求,暫時采用等外路也是可行的。
路政公路兩側管理范圍是高速公路兩側邊溝外沿起向外延伸30米。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是指自高速公路兩側邊溝外沿起向外延伸30米的范圍。30米內禁止建設永久性建筑物,地面構筑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下同)外緣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第五十六條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