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糾紛訴訟期限_勞務糾紛訴訟時效?
特邀律師
一、勞務糾紛屬于民事案件,受理法院開庭時間由自行決定,法律對此沒有規定,法律只對審限有相關的規定;二、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三、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七十六條
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已經失效,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回答:一年。
發生勞動爭議應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為一年。若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若為終局裁決的,只有勞動者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長可主張11個月,但是主張雙倍工資有時效限制,從第二個月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時效期限為1年。超過訴訟時效,則法院不會支持。
2、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支付。
3、沒簽勞動合同是雙倍工資問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4、有工資單(工資轉賬憑證)、工作牌、考勤表等都可以證明事實勞動關系。調動崗位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如果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調動工作崗位。
5、購買社保是公司的法定義務,但社保問題不屬于法院審理的范疇,可以向社保局進行投訴,要求單位補繳社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的規定就是督促當事人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體現效率。同時有助于收集相關證據,節約司法成本等等。仲裁庭處理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訴訟審理期限。一般是六個月。期限的規定一般體現效率性,防止拖沓。 仲裁因為事先有約定,事實清楚,處理的時限可以不必過長,而訴訟相對復雜,需要一個較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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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你提出的勞動爭議糾紛時效問題,因為勞動爭議必須先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才有可能進入訴訟程序。因此,首先我們要搞清楚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之后才是訴訟時效的問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這是一般的規則。但是,要徹底搞清楚仲裁時效問題,還需要掌握以下幾點:
1.仲裁時效期間起算時間?!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此坪唵蔚囊幻?,但理解和適用起來,爭議頗多。“當事人知道”還好理解,比如你今天辭職,那么就應該從今天起算?!爱斒氯藨斨馈本筒缓美斫饬?,什么是應當知道?應該舉哪些證據證明“應當知道”?這些都是問題。因此,作為勞動者一方,絕大時候是勞動仲裁的啟動者,我們建議及時提起勞動仲裁,畢竟一年的期間還是比較長了,不要拖出時效問題。
2.仲裁時效的中斷問題?!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這是關于中斷的規則。比如:勞動者在仲裁時效內向用人單位發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這就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又比如:勞動者到勞動監察部門、信訪部門投訴、信訪,就是“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還比如:用人單位書面承諾在一個時間點支付拖欠的工資,就是“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出現這些情形,仲裁時效會中斷,其它法律后果是“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仲裁時效的中止問題?!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這是關于中止的規則。比如說,發生勞動爭議的時間在2019年2月10日,你本打算2020年過完年申請仲裁,但是遇到了“新冠疫情”,你又身處疫區被隔別,錯過了2020年2月9日的最后期限,那么,你是可以以仲裁時效中止為理由,要求不計算疫情期間的時間的。
4.還有一種特殊情形,《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名話的意思是說,在勞動關系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這個爭議的仲裁時效起算點直接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開始計算。
以上是仲裁時效的問題。仲裁結束以后,仲裁庭會出具一份《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對該裁決書不服的,可以依照該裁決書上記載的時間向法院起訴或申請法院撤銷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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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沒有規定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有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4、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非受案范圍: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法律依據《繼承法》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