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對于累犯適用減刑嗎_累犯可以減刑嗎?
特邀律師
法律沒有規定對累犯不適用減刑。
一、[累犯]是指曾經已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服刑完畢或者被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有應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的犯罪。
二、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三、累犯不適用緩刑。
四、累犯不得假釋。
五、[減刑]是指對已被判刑并在執行過程中的犯罪人,減輕其刑罰或免除其一部分刑罰的制度。我國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孑,在執行期間,如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可以減刑。
六、減刑的特征:
(1)、在刑罰執行期間。
(2)、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
詳情請見第六五條、七十四條、七十八條、七十九條、八十條、八十一條等。
可以但對其減刑一般從嚴把握也就是說比起非累犯,累犯獲得減刑要困難很多。表現好是一方面,如果有立功什么的,特別是重大立功,應該減刑的!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于被處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決定暫不收監或者收監以后又決定改為暫時監外服刑,由公安機關執行并由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的刑罰執行制度。這一制度的設立體現了中國懲罰罪犯與改造罪犯相結合和人道主義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對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暫予監外執行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
可以減刑,但不得假釋。法律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法條鏈接:最高法《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1、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2、第十八條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釋。
第八十一條第2款:對累犯以及…………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第六十六條【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如果真的構成《刑法》65條、66條規定的累犯,原則上是不允許假釋的。因為累犯的人身危險性較高。
刑法中的常見考查以案例題目為多,通過案例題目來考查背后涉及到的知識點,在這個過程中仍然需要大家在理解的基礎上去精準記憶刑法里面的規定,這樣才能夠在案例題目中準確作出選擇。刑罰部分除了五大主刑和四大附加刑的適用方式需要掌握之外,還有累犯、緩刑、假釋、減刑、自首和立功等刑罰適用方式需要大家重點把握其構成要件和適用情形,在案例題目中可以精準判斷。
刑罰的適用方式包括累犯、緩刑、假釋、減刑、自首和立功。今天主要提煉的是關于累犯的相關考點。這一塊需要重點去區分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的構成要件,同時掌握成立累犯的法律效果,在案例中能夠對構不構成累犯,或者是構成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作出判斷。
累犯是指因為犯罪受過一定的刑事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之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犯罪的罪犯,成立累犯之后要對其進行從重處罰。累犯,簡而言之也就是屢教不改者,對于其接受處罰之后的再犯罪行為要進行從重處罰。接下來從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個角度來掌握成立累犯的構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
一、一般累犯
(一)實質要件
一般累犯要求前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不能是過失犯罪,否則不能夠成立累犯。 比如張三2010年因為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2015年因為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張三能否成立一般累犯?答案是不能,原因在于張三前罪是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犯罪不能成立累犯,所以對于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這些都不能成立累犯,不滿足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的條件要求。
(二)刑度條件
一般累犯要求前后罪都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所以刑罰中的五大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其中如果有一個罪被判處管制和拘役,那么則不能成立累犯。比如李四2015年因為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2017年因為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李四能否成立累犯?答案是不可以,原因在于前一個罪被判處拘役,在有期徒刑以下,不能滿足前后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三)時間條件
一般累犯的時間要求是后罪發生的時間,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內。 比如王五2005年因為詐騙被判有期徒刑2年,2018年因為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那么王五能不能成立累犯?答案是不能,原因在于雖然刑度條件前后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符合,實質要件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也都符合,但是時間要件不符合,王五前罪執行完畢的時間是2007年,后罪發生的時間是2018年,間隔11年,遠遠超過5年的法定時間要求,所以王五不能成立累犯。
(四)年齡條件
累犯的要求必須是前后罪都必須是年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未成年人不能成立累犯。比如2009年17歲的張三因為故意傷害被判有期徒刑兩年,2013年因為詐騙被判有期徒刑兩年,雖然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間隔時間也在五年之內,但是由于犯前罪的時候張三才17歲,還是未成年人,所以依然不能成立累犯。
二、特別累犯
特別累犯的條件相比較而言比較簡單,只對實質條件有要求,只要前后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之一的罪刑(簡稱國恐黑),不管所判刑罰和間隔時間是多少,都可以成立特別累犯,但是年齡上依然要求是年滿十八周歲的人犯前后罪。比如張三2010年因為間諜罪被判管制一年,2010年因為叛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張三能不能成立特別累犯?答案是可以,因為前后罪叛逃罪和間諜罪都是國恐黑類的犯罪,所以可以成立特別累犯。但是如果張三2010年因為盜竊罪被判管制一年,2010年因為叛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張三能不能成立特別累犯?答案是不能,因為前罪是盜竊罪,不符合國恐黑類罪名的要求。那如果張三2010年因為間諜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5年因為詐騙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張三能不能成立特別累犯?能不能成立一般累犯?答案是不能成立特別累犯,但可以成立一般累犯,原因是后罪是詐騙罪,不符合國恐黑類罪名的要求,但是符合一般累犯的要求,所以可以成立一般累犯。
三、法律效果
對成立累犯的應當從重處罰,不得緩刑和假釋但是可以減刑。不管成立的是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產生一樣的法律效果,只是在成立累犯時對構成要件的要求不一樣,所以在案例判斷是否成立累犯時需要大家先后去判斷是否成立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避免出現遺漏選項的情況。
以上就是刑罰適用中累犯所包含的內容,最后用一個表格來做對比和總結:
限制減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內容,限制減刑的適用主體有三類:1、被判處死緩的累犯;2、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3、實施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
根據刑法的規定,累犯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但并未規定累犯不能減刑。因此即使是累犯,只要滿足《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仍然可以減刑。根據規定,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在減刑程序方面,應根據《刑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如果未經過上述法定程序,則不得減刑。
可以,累犯只是不可緩刑不可假釋。可以減刑的條件是:犯罪人在刑法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確有悔改表現”是指: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應當減刑的條件是有重大立功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