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建設用地入市與小產權_小產權房村委蓋章有效嗎?
特邀律師
根據多名全國人大代表議案對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建議,都提出要“兼顧土地的資源與資產雙重屬性原則,堅持物權平等保護原則,提高征收補償標準”。
全國人大環資委指出,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全國33個縣市區組織開展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目前,國土資源部已形成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初稿。那么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能給農村土地帶來什么呢?
蔡繼明說,“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要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也就是說,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現在主要強調的是經營型建設用地,只要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就應和城市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價同權。”
“土地制度的改革并不是要讓農民變成‘地主’,但同等入市、同價同權意味著首先要構建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進而促進農村資源要素的商品化。其中,土地便是農村最重要的資源要素,在此情況下,客觀上將幫助農民分享到更多的財產紅利。這也是更加公平的財產權帶來的紅利。”
而農村土地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價同權,對城市人又會帶來什么呢?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劉世錦指出,“我們做一個假設,比如北京的小產權房、北京周圍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包括宅基地,如果都能夠入市交易了,北京的房價還會這么高嗎?”在他看來,如果把城鄉結合部的土地要素、資金要素打通,打破壟斷性行業,將帶來很大的增長潛力。
購買的合同無效,不會和本村村民享受同樣的待遇。不是本村村民只能拿到地上物的補償款。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小產權房并非法律術語,而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
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當然,也并無購房合同。關于小產權房被拆有沒有補償的問題,需要分情況討論。如果小產權房是屬于履行了審批手續的房屋,但是集體經濟組織在安置本集體村民過程中擅自擴大了銷售對象,由于根據現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得購買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因此買賣合同歸于無效。在此情況下,小產權房被拆是可以獲得補償的,但是應首先認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者屬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遷安置補償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權人即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享有。如果小產權房是屬于違法建筑,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2條第2款“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的規定,屬于違法建筑的小產權房被拆時不能得到補償。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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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選擇城市內配套設施完善需要每月還月供的商品房,還是選擇距離公司近可以全款購買的小產權房?這主要取決于你購房的主要目的,在這里,我也不刻意貶低小產權房,我們就來針對題主自身情況客觀分析,不延伸問題,因為延伸問題就永遠沒有標準答案。以下分析僅針對題主所說的兩套房子,與其他房產無關。
商品房的優缺點
題主目前的商品房已經購入一年半時間,裝修已經完成了80%,也就是說稍微加緊就能提前入住。入住后,房子周邊的教育環境、醫療環境以及商業消費環境都非常成熟。不過題主對于停車不滿意,那我們看看停車的問題是否能夠解決?我個人認為可以解決,首先,正規的小區都自帶停車場,無非是購買和租賃的區別;其次,城市交警管理人性化,只要你小區前的道路不是城市主干道,一般夜晚幾點之后到早晨幾點之前,停靠路邊都是默許的。再有,附近商業環境良好,也可以滿足你停車的困惑。無非就是你愿不愿意付費,以及付多少費的問題。
還有一點就是題主對于目前每個月還要還月供不滿意,這點我不予置評,這完全是個人價值觀、消費觀的問題,全國多數購房者都在還月供,如果你這都接受不了,那我也沒有什么可說的。
小產權房的優缺點
題主之所以會考慮購買小產權房,最重要的有兩點,其中第一是距離公司近,這一點的確很有誘惑力,不過題主沒有說明新房距離公司的行車時間,我無法做參考和對比。如果小產權房距離公司步行5-10分鐘,商品房距離公司開車1小時,那我也沒有理由說服你,因為的確差距較大,但如果時間并沒有這么夸張,我還是堅持商品房。
另外一點就是可以全款購買小產權房,無需還月供。我發現題主對于還月供這件事非常在意。
說說小產權房的缺點,只針對房子不針對題主自身。舉個例子,如果你因為某些原因(重癥需要大量醫藥費,只是舉例,只是舉例,只是舉例)急需用錢時,商品房的產權證即可作為抵押物貸款,同時也能在最短的時間內找到買家,將商品房折現。而小產權房無法抵押貸款,同時對于商品房有需求的群體遠遠大于小產權房的群體。
另外在增值方面。題主所描述的商品房周邊教育、醫療、商業氛圍成熟。縱觀世界各國,學區房都是最保值、最增值的商品房類型。
另外,城市在發展,你的公司有可能會搬遷(只是有可能沒有說一定),而你目前鐘意的小產權房周邊未來也會繁華起來,那時停車難的事情一樣會發生。
因此綜合對比,我個人建議不變賣自己的商品房(因為保值增值性以及抵押變現性),如果無法克服距離公司較遠的問題,可就近租房住。
以上僅限我個人建議,建議只針對題主自身,不針對任何一個評論者,希望以上回答對題主有所幫助,再次感謝悟空問答邀請!
小產權房是指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它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房產開發商開發建設的。二是一些有錢單位開發建設的。三是村里自行開發建設的。四是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后買給城里人的。五是村民將宅基地買給城里人或本村以外的農村居民,買進者自己建造的。小產權房不合法,就是因為集體土地沒經過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并出讓的法定程序。因而是法律所不認可的。小產權房是我國房地產業發展起來之中一個時期的產物,盡管有一定的數量,但法律始終沒有松過承認合法的口,不過買的也好,買者自建的也好,都還住著,只是不動產權證無法做出,村委蓋章無效,只有到縣級人民政府國土管理(現是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部門辦理出不動產權證才有效,但目前是無法辦理的。房屋是用來住的,不問所有,只要有住,那你就安心住著吧。小產權房既巳存在,并且關系到一批人,我想政府到一定時候是會妥善處理的。只不過你這房屋現不能作抵押,不能交易買賣。
根據我自己的理解,集體建設用地入市,一 是讓集體建設用地不再通過國有化入市,避免地方政府和開發商結合低價征收高價出讓損害集體利益。二 是讓集體組織有相對充足的自主經營權力,讓集體財產為集體服務和創利。
但是集體建設用地的土地性質和數量均有政府決定,集體現存的建設用地數量很有限,這種變化不會給集體組織帶來多大變化。
在此過程中,一定嚴防集體組織領導的腐敗 侵占 挪用 等違法行為。
所謂小產權房是指未經過合法征收,開發商違規占用集體土地修建的房屋,當商品房出售,就叫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和違建有什么區別?
首先、概念不同。
1、小產權房是指開發商違規占用集體土地修建的房屋當商品房出售。
2、違建是指未經申請、未獲得批準建設手續,私自違規修建的建筑物。
其次、土地性質有區別。
1、小產權占用的土地性質屬于集體所有。
2、違建占用的土地性質有可能是集體所有,也有可能是國有。比如,城市里面的違規建筑土地性質就是國有,農村違規建筑土地性質就是集體所有。
再次、證件不同。
小產權房的房產證是地方政府部門發放的,只有地方鄉政部門認可,國家房屋產權登記部門是不認可的。
違規建筑是無證私自建設的建筑,即沒有批準建設手續,也沒有產權證,什么證件也沒有。
第四、共同點。
小產權房和違法建筑都不受法律保護,購買小產權房和違規建筑無法辦理過戶登記和產權證書,遇征占拆遷,拆遷補償無法合得保障。
總之,兩者之間即有區別之處又有共同點,作為消費者,最好遠離小產權房和違規建筑。農民私自違建是有面臨強制拆出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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