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沒反訴可以另行起訴嗎_為什么一審前我提出反訴,法官讓我另案起訴?
特邀律師
題主可能表述的不太清晰,這種情況還是有的。
出現這樣的情況,一般都是訴訟請求出現了問題,法官雖然對于事實已經有了足夠的判斷依據,但是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確實無法實現。出現這種情況,在庭審時法官都會當庭釋明。如果你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的,那就可能會敗訴了。
比如,之前辦理的案件。買賣合同,標的為特定物。一審中,原告訴請繼續履行合同,而被告舉證作為合同標的物特定物已經滅失。法官在庭上跟原告釋明。原告堅持其訴請。一審原告敗訴。不過也很搞笑,二審時,竟然不采納,被告對于特定物滅失的證據。二審原告勝訴。然后案子到了執行,執行人員通知雙方當事人到法院進行和解,和解不成,就做了終結執行的裁定。原告也只有另行起訴了。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因為在特定物已滅失的情況下是可以對原物進行折價賠償的,但執行局并沒有對原物定價的權利,只能作出終結執行的裁定了。
以上案例,其實也可以看到,一審雖然判原告輸了,但是法官已經做了明確的釋明,從另一角度看,敗訴也是對當事人的一種負責。如果你提出的訴請根本已經不可能實現了,你還要堅持,那么,就算你贏了官司,到了執行階段你還是無法實現的你訴請的。打官司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合法權益,使合法權益得到實現,并不是要“杠”到底呀。
另外,這跟“一事不再審”毫無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法條很明確了,不用再解釋了。拿這個來黑法院,說忽悠的,想什么那?
最后,只看問題,沒具體案情,無法判斷是否真的需要另行起訴,還是建議找專業人士看看。
法官不同意提起反訴,而是要求被告另行起訴,估計反訴是不符合條件的,不是與本訴基于相同法律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三條 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于本訴的當事人的范圍。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感謝分享問題
福州邱遠貴律師,專業解答法律咨詢問題。
你的問題涵義不清,我從兩個可能的方向給與解答。
1、如你說的“重新上訴”,指一審原告撤回起訴后,再次重新立案,目前還是一審程序的,被告可以提起反訴。
2、如你說的“重新上訴”,指上訴到第二審人民法院,那么這個法條你可以理解下。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二十八條 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以上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可以提出。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八條之規定: 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是指由于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裁判而在法定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是第二審級的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它是刑事訴訟中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引用時間2018-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