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性質與情節_量刑的原則和情節有哪些?
特邀律師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 量刑的指導原則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犯罪情節 我國刑法規定了“情節顯著輕微”、“情節較輕”和“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惡劣”、“情節特別惡劣”以及“尚未造成嚴重后”、“造成嚴重后果”、“后果特別嚴重”、“危害特別嚴重”、“致人重傷、死亡”、“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等各種不同的犯罪情節,認真分析研究諸如此類的犯罪情節,對于正確認定犯罪和適用刑罰,依法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什么是犯罪情節?有的人把犯罪情節與犯罪事實完全等同起來,混為一談,這是不恰當的。刑法第61條明文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可見,犯罪的“情節”與“事實”是兩個法律概念。 犯罪情節當然也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犯罪事實,但它不是構成犯罪的主、客觀要件的基本事實,而是指除了決定犯罪性質的基本事實以外的其他能夠影響危害程度的那些犯罪事實。一般來說,這些事實包括:犯罪的時間和地點、手段和方法,犯罪的動機、結果和后果,犯罪的具體對象,行為人的一貫表現,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以及犯罪后的態度等。因此,犯罪情節與犯罪事實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從從犯罪情節本身的性質來看,有輕重之分或一般與惡劣之別。這輕與重、一般與惡劣是相對而言、比較而論的,是以它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小來劃分的。 筆者認為,判斷犯罪情節的輕重和惡劣,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一、犯罪的時間和地點。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地點實施的。在通常情況下,時間和地點并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但是,時間和地點往往反映行為本身的危害程度。如:在戰時的某些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平時嚴重得多;在受災地區進行盜竊等犯罪活動比在一般地區危害性更大。 二、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用什么樣的手段和方法實施犯罪,對犯罪構成并無影響,但手段特別殘忍、方法比較狡猾的犯罪,則情節必然嚴重。如非法拘禁他人,又有毆打、侮辱情節的,情節就比較嚴重。 三、犯罪的動機。故意犯罪的動機都是不良的,但卻有程度的差異。如:出于報復或栽贓陷害的動機,就是屬于特別惡劣的情節;出于貪財動機的殺人比因受迫害和侮辱為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一時激憤的殺人嚴重;出于追求腐化墮落或貪圖享受而貪污比為了緩和家庭暫時的經濟困難而貪污的情節惡劣。 四、犯罪的結果和后果。情節的輕重也反映在行為直接造成的損害結果及其引起的危害后果的大小上。如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比數額較小的嚴重;殺害多人比殺害一人嚴重;強奸多次比一次嚴重。 五、犯罪對象的具體情況。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直接作用的具體物或具體人。對象的具體情況不同,也反映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比如:乘人危難之機進行搶劫比一般搶劫嚴重;對缺乏抗拒能力、孤立無援或者處于從屬地位的人,對孕婦、老、弱、病、殘、盲、啞的人實施犯罪比對一般人實施犯罪情節惡劣;盜竊軍用物資或救災物資比盜竊一般財物危害性大;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比教唆成年人犯罪的情節嚴重。 六、行為人主觀方面的情況。社會危害性的程度還取決于行為人的與實施犯罪有關的思想、行為方面的表現。如,汽車司機一貫違章行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比偶然違章出現事故的嚴重;多次詐騙、盜竊比偶爾詐騙、盜竊的惡劣;國家工作人員犯非法拘禁罪或誣告陷害罪的,比一般公民犯這些罪的情節嚴重。 七、犯罪后的態度。犯罪以后是自首、積極退賠、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還是抗拒抵賴,毀證滅贓,說明其對所犯罪行的認識和悔悟程度,反映出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和改造的難易程度,顯然后者比前者的情節嚴重得多。 八、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與所起的作用。組織領導犯罪集團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首要分子比起次要或起輔助作用的從犯嚴重。積極參與犯罪活動的比被脅迫或被誘騙而參加犯罪的嚴重。
刑事案件一般是因為觸犯刑法而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進行的一系列的刑事訴訟活動,簡單的講主要包括公安機關的偵察、檢察機關的公訴及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
刑事犯罪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規定的: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嚴重刑事犯罪的定義
嚴重刑事犯罪從字面可理解為性質嚴重、情節惡劣、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的犯罪,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偵查的各類重特大犯罪。這是對此廣義的解釋。但從歷次政法機關在論述社會治安形勢和開展"嚴打"斗爭使用該語時,是有特指的,并不象字面理解那么寬泛,可解釋為由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偵查、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宣告刑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犯罪。這是對"嚴重刑事犯罪"的狹義解釋。
刑事犯罪與刑事案件的區別
刑事案件一般是因為觸犯刑法而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進行的一系列的刑事訴訟活動,簡單的講主要包括公安機關的偵察、檢察機關的公訴及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
刑事犯罪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規定的: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前者包括了刑事訴訟環節,后者只是觸犯刑法的具體行為。
沒有絕對相同的犯罪情節和性質,原告有可能是老年人、兒童或殘疾人,被告有可能有前科,累犯情節,退賠情節,認罪認罰,悔罪表現等不同的量刑情節,另外法官還有自由裁量權,所以出現不同的量刑也是正常的。
犯罪性質相同一般指觸犯的是同一罪名,這屬于定罪的范疇;社會危害程度不一樣屬于量刑的范疇,法院根據犯罪的情節、危害性等進行量刑。 這些情況有的在《刑法》中就有直接的規定,如同樣數額的搶劫行為,一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存在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情形,如搶劫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就可能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有的情況《刑法》未直接規定的,由法官根據常識進行判斷(其實一般人也能看出危害性的不同),如同樣是故意傷害,犯罪對象是未成年人還是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是初犯偶犯還是累犯慣犯,等等,危害性就不一樣。 《刑法》第六十一條: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