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開庭審理情形_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有哪些?
特邀律師
(1)一審都應當開庭審理(2) 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二審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案件:1:對上訴抗訴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判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需要發回重新審判的,可以不開庭審理。2:具有《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的違法法定訴訟程序的傾向,需要發回重新審判的,可以不開庭審理(3)審判監督程序: 應當開庭審理的情形: 1:依照一審程序審理的 2:依照二審需要對事實證據進行審理的 3: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 4:可能對原判加重刑罰的 5:有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情形的 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 1:原審被告人,原審自訴人已經死亡或者喪失行動能力的再審案件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重的 3: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前的 4:原審被告人,自訴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邊緣地區服刑的,提押到庭確實有困難的,但人民檢察院抗訴的需要征得人民檢察院同意 5:人民檢察院應當出庭的經兩次傳喚依然不派員出庭的。
死緩案件等于死刑案件,二審應當開庭審理。但這種情況僅限于被告人上述、檢察院抗訴的二審情形。如果是最高院發回、按照二審程序重審的死刑案件,可以不開庭。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1、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2、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4、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你好。
有可能開庭也有可能不開庭。
如果二審法院覺得一審沒什么問題的,會維持原判的,可能就不開庭了。
謝謝邀請!
二審法院開庭審理,一般情況下都是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后,二審法院會擇期開庭審理。二審法院判決或者裁定后是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再上訴,但是可以申訴。
而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則是:二審法院接到當事人上訴一審法院轉來的一審材料,經過審查一審對案件的審理情況,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的案件事實不清,案件的證據也不足;或者一審法院的審理和或判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可能影響到該案件正確判決;或者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訴訟請求等四種事由。二審法院據此認為一審法院審理和判決都有很多的問題。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審法院因此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的裁定,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進行重新審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后,一審法院必須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同時,新組成的合議庭經審理并判決或者作出裁定后,當事人對判決或者裁定不服,仍然可以再次上訴。
下列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1.二審合議庭經實體審查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直接核查和開庭審判、不宜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的案件; 2.當事人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理由提起上訴的案件,對這類案件不論二審合議庭認定事實是否清楚,均應開庭審理,通過庭審最后依法認定案情和證據,以體現審判的嚴肅性、民主性和公正性; 3.被告人辯護律師或自訴人代理律師經委托人同意代為上訴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這類案件既然律師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適用法律不當代為上訴,應對律師所持的上訴理由予以充分重視,通過開庭審理可充分發揮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又可進一步確保二審裁判的質量。 4.重大、復雜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對這類案件即使二審合議庭認為事實清楚,本可不開庭審理,但為了強化刑罰的特殊教育和一般教育功能,也可以開庭審理,以收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有利于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 5.涉及原審審判人員違法亂紀甚至接受賄賂等影響公正裁判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6.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1、我認為不屬于程序錯誤,不會被提起再審。第一,那可能不是正式開庭,而很有可能是開庭前的調查、詢問。你可以讓你朋友再仔細看一下開庭傳票,那他就很可能會發現傳票上寫的會是“法庭調查”而不是“開庭審理”。第二,二審是否正式開庭審理,那是由合議庭確定的。第三,該情形不屬于法律規定提起再審的條件。第四,這種情形很常見,主要是人少案多造成的。第二,基本沒法證明,不過你可以讓你朋友去調取相關法院筆錄,不過結果未必會如他所想。雖然對你的想法以及實行不持樂觀態度,但勇氣可嘉呀。去吧,勇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