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時候在路上受傷了是工傷嗎_在下班的路上摔倒算工傷嗎?
特邀律師
法律明確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保險公司應該賠付
就關于下班回家路上摔傷算不算工傷?為什么的問題,以個人的認識理解應該了解清楚如下幾個問題:
一、哪些行為不能認定為工傷?
根據《社會保險法》37條規定;職工有下例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殘或自殺。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法》吸收了這一規定。
二、何謂上下班的途中?
將上班“途中”的終點,下班途中的起點確定是比較恰當的。該工作場所,不僅包括用人單位固定的工作場所,亦受用人單位指派,雇員從事臨時工作任務而形成的工作場所。
上班”途中”的起點,下班途中的終點,通常是指居住地、日常居住地,但一定情形下,也應包括非主要居住地、日常居住地及臨時居住地。
一方面,擁有兩套房甚至多套住宅的情形越來越多,不能否定主要居住地、日常居住地之外的居住地現實。
另一方面,非主要居住地、日常居住地之居所去工作場所工作符合“上下班”之本質,統一納入更為合適。
三、上下班途中的時間應怎樣確定?
下班之后,到家的路上任何時間受到的傷害都可以算下班途中嗎?比如;18點下班,半個小時可以到家,22點在路上遇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能算做下班途中并認定為工傷嗎?反之亦然。
(1)上下班的時間應包括加班時問和其它因工作延遲的時間,如雇員正常下班時間為11:30,但因加班或下班后被領導找去談論工作問題,則應以加班結束或談話結束之時作為下班時間。
(2)”合理的時間”應根據一般社會人的認識判斷,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間。
(3)遲到和早退的途中是否屬于上下班的途中。如果遲到和早退不是很過分,屬于能容忍的范疇,那么此時的“途中”仍應屬于上下班途中。雇員在遲到或早退時,其目的仍然是上下班,所走的路途也是上下班的路途,而且在工作過程中也是難以絕對避免的事情,因此在一定限度內應作為上T班考慮。如何確定容忍的范圍或限度,亦應以一般社會人的認識作為判斷依據,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間。
綜上所述,針對問題應已清楚明了,最后再回顧修訂前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吧,
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機動車事故屬于工傷,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例如騎自行車發生的傷害、下雪天走路滑倒摔傷、走路被高空墜落的物體砸傷,都不能認定為工傷。
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則擴大了這一范圍,它規定“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都應認定為工傷。
個人觀點認為此例屬于工傷,其事理由非個人主因,確屬自然(不可抗拒)的天氣災害所造成。
粗淺意見僅供參考。
不算工傷的。
上下班過程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執行過程中,一般會有幾個關鍵點:
一、是不是上下班途中。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如果下了班去喝酒了,或者去別的地方,不是回家的路線,不會被認定為工傷。
二、是不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一般認定交通事故就是涉及機動車的交通事故,且如果發生事故責任,自己占主要責任也是不會認定為工傷的。
這起事故是由于騎單車摔傷,應認定個人原因,不屬于工傷,應該走醫療保險。
我是七葉,具有豐富的社保知識,希望我的回答幫助到你。
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的可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賠償標準如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擴展資料:
具體案例:
劉先生在一家施工單位是“臨時工”,在一次下班路上發生車禍,他認為這是工傷,公司該給予賠償。可是公司認為,他們將工程已經發包給一家單位,與劉先生并沒有勞動關系。最終雙方申請勞動仲裁,經過仲裁審理認為,該公司發包給一無資質的“包工頭”,而公司本身具備一定施工資質,根據雙方提供證據,裁決雙方具有勞動關系。
經過勞動仲裁部門審理認為,劉先生進入公司后,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公司將工程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包工頭”孫某。該公司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用工單位,申請人是年齡超過十六周歲,不到退休年齡,具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當事人雙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劉先生從事的工作是該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該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認定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屬于工傷,我們需要仔細查看兩個相關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和《工傷保險條例》。
首先,對于上下班途中法律是怎么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即上下班途中一般必須是在日常工作時間在工作地和本人實際居住地之間的往返,當然個人的居住地也包括在父母住所、宿舍、其他任何固定的居住場所。另外,為了工作需要有時需要在其他合理路線的行進途中也是可以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其次,結合本案分析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是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在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受傷的情況一般認定工傷不多說,一般有爭議的就是在工作場所以外的地方受到傷害的,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在因公外出期間,因為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意外的,一般認定為工傷。對于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的,只要不是本人承擔主要責任的,均可認定為工傷,即本提問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只要不是自己存在重大過錯,對事故不承擔主要責任的,一般都可以認定為工傷。
考慮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受害人除了申請工傷認定,獲得工傷待遇賠償,也可以直接向侵權人主張權利,二者可以同時要求。
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如何認定
(一)認定條件:
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能否認定工傷不能一概而論,要結合一定的因素和具體實踐作判斷。由于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而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為工傷。
在認定職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屬于工傷時應當考慮下列4個必備要素:
1、上下班的規定時間;
2、上下班的必經路線;
3、無本人責任或非本人責任;
4、機動車事故。
上訴四點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二)申請時限:
1、用人單位須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者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三)受理部門:
各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障局。
(四)提供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在社保部門領取并填寫);
2、勞動合同(無勞動合同的提供事實勞動關系證明),為參保員工需提供所在用人單位的注冊登記資料(可到市工商局查詢打印);
3、首診病歷及有關檢驗報告復印件;
4、員工身份證復印件;
5、《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及其他有效證明復印件;
6、如申請由工傷職工的直系親屬提出,還須提交申請人與工傷職工的親屬關系證明,如戶籍證明(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首先要說下,員工如果是有繳工傷保險的,公司只是為員工申報工傷,但是工傷認定和賠償是由人社局來完成的,不是由公司認定或是賠償
這種情況能不能算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法條來看,但是工傷認定前提是,人社局官方還要審查3個點:下班時間、行駛路線是否合理、事故發生地點;
1 審查下班時間是否合理
首先,關于下班時間是否合理問題,是需要判斷勞動者下班時間是否合理,并不能單純地以發生傷害事故時間距單位規定的下班時間長短為依據。合理時間通常情況下是指職工為了正常上下班,在必要時間內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地之間的時間。衡量合理時間要綜合考慮工作地與職工住處之間的距離、路況、交通工具、季節氣候變化等因素。
2 審查下班行駛路線是否合理
其次,關于下班行駛路線是否合理問題,合理路線通常情況是指職工住處與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場所之間必要的路線。合理的上下班路線,并非唯一、固定的必經路線,也不限于最短路線或者用人單位指定的路線,只要職工為了上下班的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地之間的合理路徑上,都應屬于“上下班途中”。
3 審查工傷發生的地點
這點就特別好理解了,如果不是在第2點提到的下班行駛路線合理范圍內的,那就很有可能不會被認定為工傷了。
工傷認定是需要審查這3點的,我認為公司可以為員工申報工傷,認定和賠償就交給相關部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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