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為合同當事人的是_合同當事人不包括哪些?
特邀律師
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的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各項具體意思表示,具體體現為合同的各項條款。《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前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①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②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③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⑤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傳統合同法上的八大條款并非每個合同都必須具備的“必備條款”、“主要條款”,缺少了其中的一個或幾個條款,并不當然導致一個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實上,每個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第12條的規定僅具有提示性意議,并無任何強制效力。
當事人不得解除的保險合同為: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 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保險標的”是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權利關系或有關主體)是運輸工具,包括機動車輛、船舶、飛機、摩托車等各種以機器為動力的運載工具的一種財產保險。 運輸工具保險的適用范圍亦相當廣泛,包括客運公司、貨運公司、航空公司、航運公司以及擁有上述運輸工具和摩托車、拖拉機等機動運輸工具的家庭或個人,均可以投保運輸工具保險類的不同險種,并通過相應的保險獲得風險保障。
14.皮包公司甲沒有履約能力,但它卻與乙公司簽訂了合同,則該合同符合下列選項中的哪種性質?( )
考點: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
A.采用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
B.超越經營范圍的合同
C.違反國家法律的合同
D.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A分析:合同當事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這是《合同法》第9條規定的對當事人的最根本要求。甲為皮包公司,無履約能力,即無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因此,它不符合作為合同當事人的條件。在無履約能力的情況下,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合同,該合同很顯然屬于采用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
1、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合意。
2、合同一般有口頭和書面兩種形式。
3、視頻資料,只能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據,并不是合同本身。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意思是:發生了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致使原先簽訂的合同不能履行、或沒有必要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例如雙方簽訂了設備買賣合同,但合同簽訂后,出售方所在地發生嚴重地震,致使出售方的生產設備全部損失,不可能按原合同約定期限生產、交付設備,這是出售方就有權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 《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