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里面的過錯責任認定原則_過錯責任怎么界定?
特邀律師
過錯推定責任8種情形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38條);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a)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b)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c)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侵權責任法》第58條);3、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81條);4、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注意:建筑物倒塌適用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6條);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88條);6、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90條);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91條) ;8、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5條)。
應該說“jayrao"的回答是比較詳細的,但鄙人認為不夠準確,理由如下:
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歸責體系采”二元論“體系,及過錯原則和無過錯原則。
關于過錯原則,“jayrao"已經論述的很詳細,鄙人不再贅述。
但諸如幼兒園小孩兒被侵權的情形適用的雖然是過錯推定,但仍是過錯原則。即推定你有過錯,承擔責任的前提也是你有過錯,但舉證責任倒置,應有侵權人承擔其無過錯的舉證責任。還有物件致人損害、產品致人損害(新產品質量法規定)等使用的也還是過錯推定原則,實質上也是過錯原則的另一種適用情形。
無過錯原則即是當事人有無過錯都應承當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例如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等,一旦對人造成損害,即應承擔侵權責任。其免責或減輕責任的前提是被害人有過錯。
至于共同責任,即雙方都無過錯公平承擔損失的情形其實是一種責任的分擔方式,我國《侵權責任法》未將其列入歸責原則體系。
希望對您有用。
歸責原則構建了侵權類型,即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嚴格責任類型。歸責原則對應著侵權責任的基本分類。三種歸責原則對應了各種侵權責任的具體類型,它們在構成要件、免責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異。過錯責任、過錯推定和嚴格責任對行為人所強加的責任是有區別的,就行為人來說,嚴格責任最重,過錯推定次之,過錯責任最輕。對受害人的保護也不相同,從受害人的角度考慮,在責任的選擇上應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責任。現代侵權法出現了一般條款和類型化相結合的模式,適應此種發展趨勢,我國《侵權責任法》采取了“一般條款+類型化”的模式。所謂一般條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成為一切侵權請求權之基礎的法律規范。所謂類型化,是指在一般條款之外就具體的侵權行為類型作出規定。《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在法律上確立了過錯責任的一般條款。
過錯責任。即由原告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才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說,醫療損害責任原則上適用過錯責任,即由原告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才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診療行為專業性很強,患者可能并不了解相關醫學知識,令其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實施診療行為過程中,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難度很大,為此,《侵權責任法》規定了三種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只要能證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具有任何一種情形,即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 三種情形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這三種情形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時,醫療機構有權提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該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侵權責任法》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這一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也規定了例外情形:“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有: 1、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無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1)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說,造成損害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要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有過錯有責任,無過錯就無責任。(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2款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實質上就是從侵害事實中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免除了受害人對過錯的舉證責任,加重了行為人的證明責任,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就要承擔責任。(3)無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第7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若能提供進一步的信息,有助于提供更為詳細準確的解答。
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區別:主要區別就是根據侵權行為人的有無過錯不同,是否承擔責任不同。
1.過錯責任是指侵權行為人只有主觀的故意過錯,才能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2.無過錯責任則是指不管侵權行為人是否有主觀過錯,都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在侵權責任法中,基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例外,則無過錯責任原則。PS:遵循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民事侵權案件有:產品缺陷責任、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2.環境污染責任、3.高度危險責任、4.違規飼養動物的責任、5.飼養違禁動物的責任。
(1)行為人實施了某一行為;(2)行為人行為時有過錯;(3)受害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4)行為人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是指受譴責的心理狀態
關于這個問題,下面我就給大家解答一下。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叫無過失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確認責任的準則。執行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行為人的過錯,而是基于損害的客觀存在,根據行為人的活動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而由法律規定的特別加重責任。學術上也把無過錯責任稱之為“客觀責任”或“危險責任”,英美法則稱之為“嚴格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具體的適用范圍是民法通則第122條、第123條、第124條、第125條、第127條、第133條所規定的侵權行為。 此外,我國單行法規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作出了規定,比如衛生法第39條、第40條;藥品管理法第56條;獸藥管理法第47條;環境保護法第23條;水污染防治法第41條、第42條等。
以上就是我的分享,希望對大家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