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滿不轉正被辭退_試用期滿了被單位無故辭退.怎么算?
特邀律師
試用期滿,用人單位不能按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合同。
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內,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員工試用期滿,用人單位不能再以此解除合同。試用期滿之后七天,員工被無故辭退,屬于違法解除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八十七條規定,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本人工資標準支付賠償金。員工工作時間不滿半年,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賠償金。
員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勞動法明確規定,如果公司辭退你,必須由單位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才可以。
如果單位無故辭退你,是要支付一個月的賠償金。
試用期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依法辭退。
……
就單獨這個問題來說,用人單位如果要辭退員工,需要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就會涉及到經濟補償,一旦操作不當就會給后續管理工作造成被動,影響在職人員的工作狀態。
如果我們計劃用這一條來實施員工的合同的解除,需要擬定一個轉正的標準,并且在員工入職的時候告知員工,這樣我們行使這項權利的時候才是合法的,否則就會牽扯到違法解除的問題。
所以,如果你入職時,HR或部門領導明確給予了KPI考核指標,且你確實未達到該指標,企業有權利在試用期結束后中止勞動合同。
如果企業沒有明確KPI,也無法證明你確實不勝任該工作,那么,需要支付一個月的薪資酬勞,作為解約的賠償金。
不合理也不合法
1、從12月3日入職到第二年的3月12日被告知不能轉正,期限已經超過了試用期的三個月時間
2、試用期到不達用人單位的要求,需要解約的,需要在試用期結束前通知員工
3、延遲轉正就是延長試用期,公司需要與員工協商,協商不成的,員工可以要求賠償
4、賠償標準為,工作時間不滿半年的,按照半個月工資進行賠償
感謝邀請:
員工試用期滿予以辭退,對于企業來講加大了經濟損失,而對于被辭退的員工來講,也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做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試用期滿后,如果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予以辭退,就需要給員工予以經濟賠償金了,這種賠償金是補償金的兩倍。
能在試用期滿予以辭退員工,至少說明兩個問題:
1)企業的HR部門淡薄勞動合同法,對于試用期的相關規定不了解或者是漠視,沒有盡到本職工作應該盡到的責任,加大了企業的勞動風險。
2)還有第二種可能就是用人部門的領導對于本部門員工能力的表現可能不是很了解,以至于是否在接下來是否錄取的問題,態度不明朗造成了試用期屆滿才給HR部門打招呼,讓HR部門的工作陷入被動。
如何杜絕在發生這樣的事情個人建議以下兩個方面:
1)HR部門在員工試用期的時候,建立一種試用期跟蹤反饋機制,及時掌握試用期員工的工作表現以及加強和用人部門的領導的溝通機制,以便及時掌握和了解試用期員工的能力和價值觀是否符合崗位任職資格要求,為下一步是否錄用或者延長使用做出預先判斷;
2)用人部門的領導需要及時了解使用員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建立試用期員工的工作業績跟蹤表,及時和HR部門溝通對于試用期員工的能力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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