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量刑指導意見_刑事案件中盜竊罪如何認定?
特邀律師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六)盜竊罪 1.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一千五百元的,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扒竊的,或者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五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三十五萬元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八)搶奪罪 1.構成搶奪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一千五百元的,或者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三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二十萬元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一)、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之規定: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第二條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1)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3)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4)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7)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第六條盜竊公私財物
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上海市盜竊罪量刑指導意見 依照《刑法》、最高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高一部《關于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結合實踐經驗,制定上海市盜竊罪量刑指導性意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一)盜竊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不滿2萬元,入戶盜竊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或者扒竊公私財物價值800元以上不滿8000元,為“數額較大”。 (二)盜竊公私財物價值2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入戶盜竊財物價值1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或者扒竊財物價值8000元以上不滿4萬元,為“數額巨大”。 (三)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萬以上的,入戶盜竊財物價值5萬元以上,或者扒竊財物價值4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一、法律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對盜竊犯罪的量刑規定如下:
第一百一十五條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格】
(一)犯罪數額1000元以上不滿15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犯罪數額1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以盜竊罪論處的,基準刑為拘役刑;
(二)盜竊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盜竊價值2000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盜竊公私財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個月: ⒈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⒉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⒊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本案中,此次偷盜金額達5000元左右,構成盜竊罪,量刑應該在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法律對一般累犯規定如下:
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
1、主觀條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
2、刑度條件:前罪所判刑罰和后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3、時間條件:后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內。
本案中,前后兩次犯罪都是盜竊罪,屬于故意犯罪,符合主觀條件;后罪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內,符合時間條件;如前罪所判刑罰是有期徒刑以上,則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如果不符合刑度條件,則不構成累犯,按照此次犯罪的事實,定罪量刑。
謝悟空君邀請!盜竊罪怎么判真不知道耶!那就隨便說兩句吧?盜竊了3150元又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書,從案例上來看盜竊罪應該算是比較輕的吧?不知此人是否有前科?如果沒有那可能就不會判行吧?有盜竊前科那就另當別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