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審理中發現漏罪_刑事案件中發現新罪應怎樣處理?
特邀律師
應該就漏罪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起訴
發現被判處徒刑的罪犯還有沒有被判處的漏罪,也就是犯罪分子一人犯有數罪,對一人犯有數罪的犯罪分子,應當執行數罪并罰。
對有漏罪的犯罪分子的數罪并罰,應當按照刑罰的規定確定,即,首先對漏罪進行判決,確定漏罪的執行刑期,再與前罪判決的執行刑期合并計算總和刑期,決定數罪并罰的執行刑期,最后減去前罪已執行完的刑罰,剩下的就是犯罪分子還應當執行的刑期。
如犯罪分子因搶劫被判有期徒刑九年,刑期執行三年后,又發現有故意傷害罪被有期徒刑五年,兩罪總合刑期為十四年,決定執行十二年,在后罪判決前犯罪分子前罪已服刑三年,在決定十二年的執行期限中減去三年,犯罪分子最后還將執行刑罰九年。
對漏罪的數罪并罰,執行“先并后減”原則。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刑法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漏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期。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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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法庭審理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人應當要求法庭延期審理: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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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分情況看待:
1、行政訴訟中,發現嚴重的刑事犯罪,若該刑事犯罪與行政案件無關,則應當及時將刑事犯罪相關涉案材料、犯罪證據已送相關公安機關。
2、行政訴訟中,發現嚴重的刑事犯罪,若該刑事犯罪與行政案件有關。
若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1條的規定,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應當中止訴訟。
若行政案件的審理無需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則行政案件自行審理,無需中止。只需將相關刑事案件材料已送相關公安機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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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對新罪和申訴的處理新罪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間實施的犯罪。漏罪是指執行過程中發現的,罪犯在判決宣告以前所犯的尚未判決的罪行。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1款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223條規定: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在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根據規定,執行機關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應提出具體意見,并附有關材料,轉送原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如果認為事實出入比較重大或者確有必要的,也可以轉送原起訴人民檢察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處理。
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對于罪犯提出的申訴應當及時轉遞,不得扣壓。罪犯的申訴材料已明確要求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的,可按其要求轉遞。如無明確要求,則由執行機關根據案件情況決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轉遞。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收到執行機關意見和材料或罪犯的申訴后,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如認為原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應按審判監督程序予以處理。
如認為原裁判正確,應及時答復執行機關或申訴人。監獄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監獄提請處理意見書之日起6個月內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
問: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適用延期審理的法定辦案期限不夠時,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準許還是不準許撤回起訴的規定?如果不準許,應如何適用相應程序解決此類矛盾?答: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因適用延期審理的法定辦案期限不夠,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不準許撤回起訴的裁定。
在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后,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人民檢察院按撤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