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_委托代理人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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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第六十七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或知道被代理的事項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綜合全案分析,該案中全任某委托全達某處理其建房有關事宜,兩被告之間構成了委托代理關系。全達某以全任某名義為全任某簽訂建房施工合同和購買、管理建房材料等,全達某代理的上述事項沒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民法通則》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覃某雄發生交通事故經治療無效死亡雖與全達某沒有及時清理占道角石有關,但因其是在以全任某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原告的損失應由委托人全任某承擔賠償,被委托人全達某不應負 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例如甲(被代理人)委托乙(代理人)幫他出賣貨物,但是沒有說明乙(代理人)只有談判權力沒有簽合同的權利,第三人(買受人)看過委托書上并未說明這一點而與乙(代理人)購銷簽訂合同。此后,甲(被代理人)以自己并未授權乙(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權力為由,而不履行該合同。那么,第三人可以起訴要求被代理人甲履行合同,法院會支持第三人,因為該委托書授權不明,被代理人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并且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即若被代理人無法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則由代理人承擔。
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規定:“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所以只要代理人沒有超出代理權限,不會承擔任何責任。《民法通則》 第六十六條: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第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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